[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学者和立法者对保险利益及其构成因素的不同观点,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分析了英国法环境下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界定的弊端,建议我国确立以“风险承担”为界界定保险利益的法律模式;分析了承运人、提单质权人、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结合审判实际对实务中颇具争论的“保险利益的相对性”“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效力”和“保险利益与损失”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保险利益,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国际货物贸易,保险合同。
导言
是“赌博”,还是“合法地转嫁风险”,保险利益是唯一的试金石,百多年来人们对其总是争论不休,应该说这块“试金石”尚未定型。十七世纪英国很多人用保险来赌博,有的人明知自己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或不可能获取保险利益,但仍投保,并希望保险事故发生,保费就如下了小额赌注,保险事故发生了就可以获取一笔巨大的“彩金”,引致人们产生不良的道德观念。后来,人们意识到了赌博保险的危害性,便于1906年立法确立“保险利益”,禁止赌博保险,此后,关于保险利益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严格利益关系”与“广泛利益关系”的观点长期针锋相对,人们试图寻求一种“谁可以对特定的标的物购买保险”的合理和准确的认识,即对特定标的物具有什么关系的人才能购买保险,并在该保险标的出险时获得保险赔偿,但似乎这一目标仍未实现。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 是主宰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灵魂,对此问题国内尚乏深究的基本理论,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很不完善,难以操作,无法形成准确、统一的理解。不同观点,见仁见智,差异颇大,已经带来许多困惑和负面影响,这一问题恐怕是我国海商立法的当务之急,值得探讨。
(篇幅:18000余字)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提供各类毕业论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著名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