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区别。在条件成熟时,最好制定专门性的银行并购法。
外资银行准入的有关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较多,今后的完善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关于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法律文件应该限定第11条的提供者为外国金融机构。 第二,法律文件应该补充规定核准的修改与撤销问题。由于申请人的申请及其核准可能发生错误或者因事实或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因此核准的修改和撤销是必要的。
第三,完善申请的拒绝程序。现有的制度在这方面基本上呈现空白状态,如果将来申请者越来越多,则拒绝的情形也将越来越多,因此规范极为必要。为此,首先应该规范申请被拒绝的事由。最好将列举与概括的方式结合起来。其次,规范拒绝的通知程序。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监管机构拒绝给予批准,必须用书面通知,并告知拒绝的理由、可以提出抗辩的程序和具体方式,以及考虑重新申请的条件。
“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著名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