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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制度与政府作用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

避免出现法律的“真空”。对此,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国政府对信用活动并不作过多干预,主要是通过立法创造和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征信环境。(2)法律制度安排应充分反映社会规范,同时要以信誉作基础。制度不仅要具有完备性,而且要具备有效性,特别是法律制度,若要保证其权威性和实施的效果,则必须充分反映社会规范。巴苏(Basu)认为,法律的最重要功能是选择社会规范而不是制定社会规范。考特(Cooter)也指出,法律是否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取决于法律是否符合、尊重社会规范。法律制度的运行离不开信誉基础,法律和信誉既有替代性的一面,又有互补性的一面,而且,主要用法律手段解决信用问题成本太高,有时甚至不可行(张维迎,2002)。(3)市场能够提供的制度,政府不要介入太多,以免造成“规制失败”。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许多制度,特别是非正式制度(如商业习惯、道德、文化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由市场自发形成。如果这些制度没有违背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政府应放松对自发行动的限制,由市场主体去进行制度选择和创新。而且也可避免因政府机构介入太多使政府蒙受过多的社会和法律责任。(4)建立有效的信用激励机制,诱导市场主体及时真实地披露其“私有信息”,将信息的“私有产品”逐步转化成“准公共产品”或直接转化为“公共产品”。(5)制度(包括政策)安排应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并提供一个社会的激励机制。如果政府在提供制度安排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则制度的不确定性会使人们缺乏稳定的预期,更多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实现长远利益的信用机制将难以建立。
  3.规范政府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1)应建立一个有限政府。政府的行为应限定在其职能界定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社会经济活动既不能越权干预,更不能违法行事,以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据一项对29个国家的实证分析表明,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司法的独立程度与国民的信任度之间表现为高度的正相关:对政府权力限制每上升1个百分点,信任度上升1.5个百分点;司法的独立程度每上升1个百分点,信任度上升8个百分点(向丽,2002)。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和社会的有效监督。(2)必须割断政府行政权力与市场利益之间的联系,减少政府官员的寻租机会,并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3)通过提高政府信用引导社会信用发展。(4)淡化对地方政府经济增长指标的考核,强化经济发展特别是可持续发展的考核内容,逐步弱化地方保护主义的体制基础。(5)地方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
  4.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具有优胜劣汰等“自净化”功能,市场主体的信用能通过市场本身加以建立并逐步延伸,失信行为能得到较好的抑制。但是,良好的信誉并不能单纯依靠交易者自发形成,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造成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加之我国制度供给的不充分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不力,必须靠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和引导来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政府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守信行为的激励、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上。但是,政府监管要注意掌握一个“度”。政府监管超过一定临界点后,监管越多,市场主体越不讲信誉。因为监管部门的处置权越大,未来就越难预期,市场主体就会只注重短期目标,更多的监管就会创造一种租金。  5.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担当何种角色,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应采取“政府积极推动、市场运作为主”的基本思路。即政府推动立法,推动信用信息由“同业征集”走向“联合征集”,而信用服务主要靠信用中介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此外还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1)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为信用市场提供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机制创造条件,从而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政府应提高政务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将其掌握的有关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以较低成本转交给信用企业和信用中介机构去开发、使用、增值,并防止对信用信息的垄断和寻租行为。(2)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机构,从政策上支持和推动市场化信用中介机构的快速健康发展,建立起我国独立的信用服务产业。
  6.加快市场化进程。当前我国政府存在的行为不规范、权力与市场利益直接相连、干预市场信用活动等等,这些对信用规则具有破坏作用的现象之所以经常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化程度较低。随着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市场秩序将从不规则转为规则、人们的经济行为和信用行为也会不断规范,法制更加健全,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才会逐步形成。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2.陈淮:《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若干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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