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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体制改革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

段的实施要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各地区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以体现不同区划的利益,总行的某些政策应允许各区划分行有决定是否执行的权利。
  (5)制订差别性的区划政策,体现不同区划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如何降低经济不发达地区向总行的贷款利率,提高经济不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的资金拆借利率,降低同等级企业在不发达地区的贷款浮动幅度等。  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是一项涉及面相当广泛的改革,在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一级分行的设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有自己的特点,在一级分行的设置方面应根据各行的特点,由各行自主决定,其设置地点可以和人民银行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基本原则是应将金融业务基本趋同的地区划为一个区划行,以利于业务的管理。
  2、二级分行的设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二级分行所在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和该行二级分行在当地金融业务中所占的份额来确定是否设置二级分行,现在撤并的地区也可以根据以后的实际需要重新设置,基本原则应遵循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规律,即设置二级分行所带来的收益应大于设置后所增加的成本。
  3、二级分行撤并后部分地区金融业务空白的弥补。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可能要从某些地区全部撤并,从而形成了这些地区金融业务的空白,其弥补方式可考虑将原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改组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一方面使国有商业银行收缩了战线,发挥其优势,集中精力从事大中城市金融业务的开拓,另一方面也通过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当地公有或非公用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原分支机构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减轻精简人员的就业压力。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必须采取股份制,建立严格的利益约束机制,必须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严格控制金融风险。
  4、二级分行撤并后原资产负债的处理。原则上讲,各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在撤并后,应将其资产和负债全部交给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但考虑到被撤并的分支机构一般资产质量较差,而且相当不良资产都是由于历史性原因产生的,中小金融机构抗风险的能力不强等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应在撤并时承担呆滞呆账或可疑类以下贷款,以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对承担的不良贷款,可以通过以后年度的盈利核销,国家也应该给予一定额度,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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