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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
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11:53:01
始了工业资本的积累。 

  四传统乡村社会的 " 财富 - 权威 " 结构 

   1 传统乡村社会及其政治需求 

  大量对传统乡村社会研究的文献表明,传统乡村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不会是一个统一模式。但是,在大部分国家的大部分历史阶段,传统乡村社会除以农业为主业之外,尚有这样的相似特征: 1 居民之间在经济上有等级差异,有穷人和富人之分(欧洲的等级差异比较固定,而中国的等级差异不固定); 2 经济与政治上与外部世界联系较弱。下面我们以这两个假设为前提讨论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问题,并相信这两个假设具有充分的现实性。只有在社会处于大动荡时期,这两个假设条件才受到破坏。 

  所谓政治,是指人们之间、社会共同体之间形成稳定利益关系的过程以及维持稳定利益关系的规则。通常,秩序与安全是利益关系得以稳定的基本要素。良好的政治结构必须提供秩序和安全这种公共物品。所以,也可以把政治看作一种供应公共物品的制度。一个共同体的政治特征必取决于其经济特征(经济特征最终与自然环境特征有关)。依据前面的假设,在传统乡村社会,人们也要寻找一种途径,即一种政治结构,来解决秩序和安全问题。 

   2  " 直接民主 " 的虚假性 

  所谓直接民主(不是直接选举),是指共同体的主要公共决策由全体成员投票决定。如果认为乡村社会共同体因为人数少,社会事务简单,就可以实行民主决策,甚至实行 " 直接民主 " ,那么,这种看法可能过于简单。从历史实践看,各民族从来没有普遍实行过这种制度,现代西方国家在极个别的问题上才采取 " 全民公决 " 的做法。西方一些学者发现,当共同体成员超过 7 人以上,对共同体事务直接讨论决策的效率就开始下降。所以,民主制度普遍地采取代议制形式。 

  韦伯认为,如果有下列条件,直接民主也是可能的: 1 这个组织必须是区域性的,或其成员的数量是有限的; 2 这些成员的社会地位必须没有很大差异; 3 行政功能应该比较简单和稳定; 4 ·必须有目的地进行最低限度的人员培训。一般来说,传统乡村社会不具备韦伯所说的这些条件。韦伯认为在一个异质的社会里,直接民主会造成毫无效率的管理、令人讨厌的无能和不稳定,并且最终急剧增加暴戾的少数人统治的可能。这种少数人统治之所以可能,完全是因为缺乏技术上有效的管理而造成了协调真空。此外,直接民主方式阻碍了政治谈判和妥协的可能性(戴维·赫尔德, 1996 , 206 ~ 207 页)。 

   3 传统乡村社会的主导权威结构 -- 对财富的认同 

  由谁来向传统乡村社会提供秩序和安全?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提供?这是认识乡村政治的核心问题(至于盗匪骚扰和异族侵略问题,一般由国家和军队来解决)。 

  通常,道德、礼仪、宗法制度、宗教制度等,是传统乡村社会的行为规范。如果人们背离这些行为规范,由谁来组织舆论或实施刑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换句话说,在传统乡村社会由谁来取得合法地位,维护秩序和安全?显然,在直接民主不可能存在的情况下,人们要通过对一个或几个人的认同,来赋予他们维护秩序和安全的权力。进一步的问题是:人们认同谁?何以认同他们?这种认同是否要通过选举取得合法性? 

  自然,人们会用成本最低、最可靠的办法来解决上述问题。不难理解,人们会希望富人来提供秩序和安全,这绝不是因为人们爱戴富人,而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对富人更信任。秩序和安全对富人更重要,富人对秩序和安全舍得投资,而穷人没有投资能力,采取搭富人 " 便车 " 的办法 " 坐享其成 " 更符合理性原则。对于富人在政治活动中的优势,早就有学者给予充分注意。例如雅典执掌公民大会和评议会的人往往是那些具有高贵出身或等级的人。他们是家境富裕的精英,拥有充裕的时间来维护他们的联系,追求他们的利益(戴维·赫尔德, 1996 , 34 页)。 

  富人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控制权?或者说,富人在乡村社会权威结构中的控制地位如何取得合法性?一般来说,富人对普通农民首先在经济上有控制能力,这种能力足以使他们成为秩序、安全等公共物品的控制者。这种控制在一些社会通过等级制度而成为惯例(如西欧社会),在另一些社会则通过政府的任命而取得合法地位(如中国的保甲制度)。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乡绅也是富人,乡绅控制即是富人控制。因为富人往往有必要、也有能力与政府官员建立联系,所以富人得到政府的任命是不奇怪的。对于乡村社会之上的政府来说,承认已经得到乡村居民认同的富人,并给予他们合法地位,使其成为自己对乡村进行控制的代理人,无疑也是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成本较低的方式。 

  富人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否与道德、礼仪以及宗法制度对乡村居民的约束相统一?换句话说,富人能否与道德化身、宗族领袖和礼仪维护者的身份相统一?一般来说,在传统社会结构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较之穷人,富人更有可能兼具这些身份。在社会动荡时期,或社会结构转变时期,一切人都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违反道德规则,并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而致富,此时,富人可能是恶人的同义语。但富人一旦确立了稳定地位,就需要通过维护道统来维护自己的地位,通常的道德行为规范最有利于富人稳固自己的地位。这就是所谓 " 起点的不道德会引起终点的道德 " 。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所以,在相对稳定的传统社会,富人通常是道统的维护者。此外,富有家族通常是望族;富有家族的人口增长速度要大大高于贫穷的家族,所以,富人的族长通常也是同姓家族构成的自然村落的宗法领袖(葛剑雄, 1982 )。宗法领袖当然要维护宗法礼仪;宗法礼仪有利于稳固宗法领袖的统治地位。 

  传统乡村社会的富人主导政治会不会有害于穷人?很难对此给出一个简单的回答。但富人首先为自身利益服务是毋庸置疑的。秦晖对陕西关中农村地区的研究证明了 " 政治契约论 " 观点在中国的适用性。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内部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互依赖性,它特别表现为 " 束缚 " 与 " 保护 " 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也多次指出,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是 " 相互的人身束缚 " ,人们本质上都是宗法共同体的成员(秦晖, 1996 , 32 ~ 33 页)。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普通农民离开这种契约关系,利益会绝对地受到损害。当然,在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中控制者始终处于优越地位,他们拥有特权,单就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使控制者拥有特权。这是一切权威结构的共同特征。 

  如果没有外力强制,假设由传统乡村社会的农民选举共同体的政治领袖,会不会选出穷人?在社会状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一是穷人提供秩序和安全的能力通常很难取得共同体成员信任;二是穷人当政将造成权力结构的不稳定,因为不能排除其他穷人的竞争与挑战;三是穷人当政与富人当政一样不能解决特权问题,甚至穷人在预期权力不稳定的情况下会更多地行使特权(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过程甚至也反映出类似特性)。所以,如果没有外力强制,穷人很难当政。当然,这些判断只有在传统乡村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存在外力强制,或社会处于动荡时期,一些穷人的命运就会迥然不同。 

  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够成立,一个逻辑结论就会出现:传统乡村社会的民主选举没有真正的民主意义。民主选举过程的本质在于,通过竞选活动向选民传播不易得到的信息,使政治领袖获得资格认证;而选举的结果可以告诉少数派自己的力量状况,使社会得以稳定。然而,所有这些信息在传统乡村社会都是比较容易得到的,不需要通过竞选来传播信息,也不需要选举的结果反映力量对比。富人、乡绅长期在共同体之内生活,其身份与能力不需要通过竞选来证明。只有跨出乡村共同体之外,进入市场经济活动领域,这些信息才需要专门的政治过程即竞选过程来传播。对这个判断的实证支持,是中外传统乡村社会从没有出现民主政治这个历史事实(非社会主义的);落后农业国的民主政治一律徒有其名,一律是寡头独裁政治。拙见以为,这种现象绝非偶然,这种现象的必然性正是笔者在这里提供的解释。 

  另外一个需要认识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乡村共同体的控制者会成为穷人,甚至成为地痞无赖?根据美国学者杜赞奇对中国华北农村的研究,在社会不稳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可能发生。可以把富人在村社树立道德形象、使自己成为道德化身看作是一种投资。这种投资需要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否则投资便不可能得到回报,富人也不会去树立自己的道德形象。华北农村的研究资料可以证实这一判断。三、四十年代的华北战火频仍,民生凋敝,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受到很大破坏,这种情况下履行契约的条件恶化,使担任 " 中人 " (乡村共同体内部的仲裁人)成为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相当一些富人不愿意充当中人,或者干脆逃离乡村,到城市谋生,使村民寻找理想的中人成为一件困难的事情。这时新类型的中人便会出现,如果其它条件不变,新出现的中人通常是较穷的村民,他的撮合范围一般也限于家族之内,且撮合的成功率低,契约条件也很不优惠。由此可以看出,农村不稳定使道德力量的调节作用下降,后者又使农村的交易条件恶化,导致农村社会更不稳定。在社会处于剧烈转型时期,如果国家不能提供农村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乡村富人又没有能力提供,地痞流氓就会成为乡村共同体的控制者(参阅杜赞奇, 1988 )。 

  五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的变迁 

   -- 兼析中国乡村的政治改革问题 

   1 结构转变中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 

  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变,是指传统乡村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相伴随的社会权威结构向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权威结构的转变。 

  在结构转变过程中,传统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认同条件发生变化或遭受破坏:( 1 )人口的流动,社区边界的调整,家庭模式的变化等等,都使违反道德和礼仪所产生的羞耻感的惩罚力下降,道德权威和宗法领袖不再成为能有效提供秩序和安全的力量;( 2 )各种新的聚敛财富的机会的出现,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规则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迅速成为暴发户,富人身份与道德权威身份、宗法领袖身份已很难统一,在保证提供社会秩序和安全方面,富人很难得到人们的信任,财富多少不再成为可信度的重要指标;( 3 )由于人们的社会活动空间增大,交易内容变得日益复杂,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内涵与以往大不相同,提供安全和秩序的政治人物需要新的知识经验和新的专业背景方能胜任,而这种关于知识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信息具有某种隐蔽性,人们通常不容易通过廉价支付得到这种信息。标志政治家出现的社会分工已具有必然性。在这些变化之下,乡村社会已经很难通过对道德、宗法和财富的认同来产生稳定的政治权威结构;而政府的任命也已经很难与乡村居民的认同保持一致,换句话说,政府的任命虽然可能具有合法性,但不一定具有有效的权威性。不具有权威性的合法性,也不具有行政效率,这种情形发生在乡村社会,会破坏乡村社会的稳定性。 

  为了产生较为稳定的乡村社会权威结构,使得权威结构能保持一种强制力,保证人们遵从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显然需要一种新的对权威的认同方式,这种方式便是民主选举制度。所以,如果说传统乡村社会不需要民主政治,那么,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解体,就意味着对民主政治的需要开始产生。 

   2 结构转变时期乡村民主政治能独立发展吗? 

  能否在全社会民主政治发育不足的背景下,率先发展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迄今为止,尚无历史经验证明这种可能性。成功的政治制度变革走的是与此相反的道路,并且,选举权大体上随着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而逐步扩大。一般而言,乡村很难产生推动全社会政治变革的力量。我们对中国乡村民主自治的意义及前景不宜过分乐观。 

  第一,按照本文的分析,民主政治是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解体后产生的需要,但传统乡村社会只是整个传统社会的一部分,而在整个处于转变时期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的转变最慢,所以,乡村社会以外的市民社会或工业社会应该更早地、更强烈地产生出民主政治需求,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应在工业社会之后发生。 

  第二,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必然是社会集团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这种调整即使不引起大的社会动乱,也会因利益摩擦而不断出现社会集团之间的僵持和对立。通常,借助社会经济结构转变而获利最大的集团,也是政治对话中力量最强的集团,并且也往往是对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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