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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宪政的复权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11:53:04
制度以及大众传媒的大胆揭露和批评也不断地刺激政府的进取心,不断地改善决策的透明度和质量。可见,关于民主会妨碍效率的命题只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下才有意义。   

  四、从孔多塞定理看民主、自由以及法治的关系

  在考虑民主与效率问题时,不是采取边沁(Jeremy Bentham)式的功利主义的民主观,把个人效用总量的最大化作为投票和正义的标准,而是应用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定理,从正确选择的概率的角度来分析民主、自由以及法治的正当性的一些新近研究成果也值得给予充分注意。按照孔多塞定理,假设某一集体的成员在两个方案中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平均高于二分之一,且各个成员独立进行投票,那么该集体通过表决实现正确选择的概率随人数增加而增加,无限趋近于一。但是,假设成员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平均低于二分之一,那么随着人数的增加,该集体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将趋近于零。这表明:民主不仅仅是一个投票表决、多数通过的问题,为了保障投票结果合乎理性,需要向人民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审议机会,需要尽量减少和防止政党及其它结社组织扭曲投票在反映选民个人意志方面的功能;对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的问题(例如人体组织的克隆、专利权的认可)不宜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决定;在难以进行个人效用计算的价值问题(例如宗教信仰的是非、国家的统一与分裂)适用民主程序也应追加一些限制性措施,等等。

  重温一下孔多塞定理是有好处的。它提醒我们注意民主主义投票表决程序的局限性──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断定「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无知和偏见所造成的选民判断能力低下的负面效果甚至会与选民人数成正比;它还告诉我们进行合理的公共选择的基本条件包括充分的信息、个人选择的自主性以及少数者权利保障机制。从这样的观点来看中国的政治改革,民主化决不会像亨廷顿所理解的通过计算选票产生统治者那么容易,更不会像甘阳曾经推论的那样「大国民主更易」,当然也不会是某朝一日突然发生的全民直接选举的「一窝蜂」。我们所说的政治改革,归根结柢,是要通过限制权力来逐步形成、维持以及调整民主与自由之间的适当的均衡关系,即:建立和健全一种也能充分尊重个人权利和少数者权利的民主制度。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首先推行法治以及宪政。在这里,所谓法治,指以普遍性、确定性的规则来束缚国家权力以及个人越轨;所谓宪政,指为主权设计一套分权制衡的架构,为人权提供制度性保障和司法救济;这两者密切关联但又有些微妙的不同。

  亚洲各国的经验表明,把违法的权力之争转变成依法的程序之争,把一纸具文的宪法转变成名实相副的宪法,是民主化得以成功的关键。例如在韩国,这种复杂的转变过程有两个步骤至关重要:第一、在朴正熙被暗杀后建立的全斗焕政权为了获得合法性而作出让步,规定了较短的总统任期以及通过改宪延长任期的决议不得适用于在职总统本人。后者是一项完全程序性的规定,与著名的平分蛋糕──让切割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蛋糕以免出现分配不均──的设例很相似,即宪法承认总统有权根据政治需要按照一定程序改变任期规定,但他本人却无法从中直接获得个人利益。其结果,宪法的效力得到加强,韩国在1987年第一次实现了政权的和平转移。第二、在经过各种曲折之后在1987年改宪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重点审查和处理法律条文内容是否违宪的问题,以防止执政党利用多数席位推行议会专制,歪曲法治主义。正是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真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宪法才在实际上具备了最高效力,政治生态开始发生深刻变化。在泰国的政治发展中,同样也可以发现两个起了关键作用的因素:一个因素是炳(Prem Tinsulanonda)将军在连任两届总理之后急流勇退,为泰国过渡到文人执政和多党体制以及城市中产阶层的抬头创造了前提条件,使政局从1995年起逐步趋于安定;另一个因素通过1995年改宪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建立了独立的宪法审判委员会和行政法院双重结构的司法审查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由国会议员投票选举出宪法起草委员会制订1997年新宪法,大幅度刷新了选举制度并建立廉政机构。另外,还有必要指出一点,以上这些根本性的改革措施是在民众抗议活动的压力之下被迫采取的。

  近年来,中国在建构法治秩序、通过改革审判方式来保障个人权利方面也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就。但是1999年改宪只停留在财产权结构的层面上,无论是国家权力转移的程序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制都在原地踏步,更不用说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或者宪法法院。在有的方面,一些新的举措甚至还导致了宪政主义的倒退。例如1999年下半年突然大张旗鼓推广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乃至具体的审判活动进行所谓「个案监督」的做法,与东欧和亚洲各国的政治改革的取向正好相反。于是乎许多人不禁扼腕长叹:在中国推行自由、民主、法治似乎太缺乏「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而在这三者当中,接受自由比接受民主、接受司法审查制度比接受议会至上的原则似乎还更困难得多。换言之,许多中国人可以欣赏卢梭式的社会契约论,但却不能欣赏或者难以领悟孔多塞定理。为甚么?

  在这里不可能联系传统的政治文化以及现实的社会条件对造成上述事态的原因进行较具体的分析,我仅仅想指出一点,这就是两百多年来中国的失落和屈辱所造成的对自由主义体制的逆反心理,它使得中国不少最优秀的知识精英即使在最有希望进行国家体制改革的时候也采取一种最不配合的态度──到今天大致还是如此。   

  五、走出历史的阴影

  中国在亚洲维持了大约两千年的文化霸权,从大约两百年前开始失坠,该过程的起点标志是英国殖民地行政官员拉弗尔斯(Sir Thomas S.Raffles)在十九世纪初占领新加坡之后提出并付诸实施的一个野心勃勃的自由贸易帝国计划。但是,这样的自由贸易主义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中国人意味着工业产品的廉价倾销、鸦片走私和侵略──以坚船利炮开路,以新加坡、香港、上海为据点的全面侵略。这种痛苦的历史记忆使得许多中国人尽管懂得「师夷之长技」的道理,也还是对盎格鲁撒克逊式的自由民主主义体制抱有深深的戒备乃至潜意识的反感。其结果,自由的道理不得不服从自卫的道理,民主主义的问题常常被扭曲成民族主义的问题。

  如果说1890年代的中国人把自由民主主义拒之门外更多的是基于对传统体制和国家利益的过剩自卫心理的话,那么1990年代的情形表明,经济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中国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自豪感和自信心,这似乎也成了阻碍政治改革的新因素之一。

  根据原洋之介的计算和分析,在1820年的时候,以中国为首的亚洲各国的经济所得占世界总额的58%;但到了1940年这个比率下降到19%,与此相应,欧美各国在世界所得中所占的份额达到56%;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元气大伤,亚洲则逐步抬头,至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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