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合作社会计信息需求主体缺失、重经营轻管理的会计核算认识和合作社组织机构的特殊性等是造成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的原因,建立财务管理示范项目激励、拓展成员账户通道和强化会计信息需求主体等措施,是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最主要手段。
[关键词] 合作社;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管理规范
农民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实践证明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维护自身利益的最佳路径选择。当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进一步壮大、发展时,面临着瓶颈障碍,突出地表现为财务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了解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问题成因,对解决发展中的财务管理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十分有益。
一、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现状
1.资金不足,运作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有成员缴纳的股金、会费、从金融机构或社员处借入款项、税后盈余分配后留存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政府补助和其他单位的捐赠。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有:(1)用于零利润供应生产资料、收购、保鲜、储藏、加工农产品等经营所需资金,急且需要量大。(2)农业标准化、产业化、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科技实验,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推广,品牌建设、无偿开展的农技服务资金需要,按生产经营计划,资金需求量大,增长稳定。(3)小额度的、日常零星贷款需要。(4)特殊(灾后)生产重建资金需求,额度大、时间长、需求急等。合作社在资金供求总量和时间分布上都显现矛盾,运作较为艰难。
2.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控制制度不健全。(1)合作社与成员之间业务控制不够严密。如农资集中采购与供应,按合作社章程和管理要求,成员所需农资从合作社购买,但仍有相当多成员私自采购农资,而不通过合作社购买农资。如收购——销售业务,按章程和上级主管理部门的意图,合作社应统一收购和销售成员农产品。但成员的利益取向重于契约要求,如果合作社收购价格不能使成员满意(与当地市场基本持平),成员会将产品投售给其他单位,合作社无法获得货源保证,出现卖难时成员会坚决要求合作社按保护价合同规定数量收购。从浙江省统计合作社为社员统一采购农业投入品的比例平均为64.73%,合作社为社员统一销售主产品的比例平均为77.67%,完全统一销售比例约为5%,合作社业务控制不严密,财务目标就不能实现。(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违反内部控制对人与岗位的要求。理事长兼出纳、理事长直系亲属兼仓库保管、监事长兼会计、监事兼产品收购等现象比较突出。缺少专门管理人员,许多合作社尽管成立了财务科、技术部、市场开发部、销售科等管理机构,绝大多数机构人员相互兼任,这些人员几乎由合作社的理监事会成员组成,一般成员参与管理很少。票据使用不符合内部控制规定的现象十分突出。费用开支绝大多数为收款收据,正式发票很少。向社员收购农产品没有专用的收购凭证,销售或代理销售产品时,根据对方要求确定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经济业务不入账现象也较普遍。财政补助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专款专用意识较差等问题比较突出。(3)账簿记录不完善、记录不连续、财产清查不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分设,用一本流水账记录(这是合作社的主要账簿),现金保管未用专门保险柜,公款和私人现金混放现象普遍。未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成员账户,多数合作社未做到的成员和非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有区分。明细账设置很不完善,明细账记录不完整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合作社缺乏对货物流通必要的、完整的账簿记录,实物流转信息与账务信息不统一,账证、账账核对不及时,财产清查开展不普遍。
3.利益分配混乱。分配制度直接关系着每一个社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未按规定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2)可分配盈余返还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些合作社(蚕、茶)在季节交易结束后实行返利,季节农产品价格波动大,返利落差大,导致成员对销售时间、品质等产生新的矛盾。(3)可分配盈余返还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一些合作社不是将合作社的税后盈余进行返利,而是以销售价格倒扣相关费用后部分进行返利,导致不同合作社成员负担的费用水平存在区别;返利审批程序不规范,返利未按照一事一票投票表决分配方案,即使提交社员大会讨论也以鼓掌方式通过,多数合作社是按章程规定,理事会在章程基础上进行(微调)决定返利分配方案,社员行使基本表决权的机会被剥夺。(4)可分配盈余返还标准和比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合作社按惠顾额返还,有的合作社按出资额量化返还,比率一般低于60%;合作社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可分配盈余返还程序、时间、比例等答复明显不一致。有不少合作社领导和社员不知道股金分红、股息和盈余返还为何物,更不知道如何进行分配。由于利益分配不合理引发的矛盾导致合作社解散的案例时有出现。
二、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的主要根源
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带有极大的普遍性,不论合作社事业比较普及的省份,还是合作社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这一状况说明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有深层次的原因,应该从合作社内外结合分析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
1.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财务管理体制未完全形成,会计信息需求主体未真正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法律(宏观的)层面肯定了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一分子,合作社开展经济活动是合法的,为合作社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主体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提供了制度的保障。政府职能部门对合作社的会计要求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不一致。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经济主体会计要求有:报表报送、纳税申报、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必要政府审计(具有公共特征的单位)、对会计工作的检查指导等。政府职能部门对合作社会计要求比其他会计主体要求简单得多,合作社几乎不需要报送会计报表,合作社会计核算失去检查督促的重要一环。合作社财务管理与市场经济主体要求有一定距离。合作社的产品市场地位得到认可,金融市场地位有较大差距,保险市场主体未完全确认,仅有部分合作社成为保险市场的主体,多数合作社的会计信息未得到金融、保险等服务部门的认可。合作社成员对会计信息需求未得到有效激发。一方面成员对合作社财务管理信息的不对称性有很大的意见,另一方面成员对合作社提供的财务信息(报表公告)不十分关心,只是一味强调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对利益的关心更多表现为产品销售信息,对可分配盈余、形成资产的财政补助资金、公积金量化等信息关注相对较少。政府、市场的相关人、成员等都还没有成为合作社会计信息真正的需求主体。
2.对合作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存在问题认识有误。政府在扶持合作社政策中重经营、轻管理,合作社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明显,政府给予合作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对经营性培训、绿色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基地建设给予单独资金补贴,用于弥补费用支出,但对管理性培训无资金补助;财政重资金投入,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门对经过农业部门推荐,合作社经营示范项目、无公害项目、绿色生产基地项目,能择优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财政资金补助后的使用监督、检查和审计很少,导致合作社重项目申报,轻资金使用管理。税务、财政、工商和农业等部门很少要求合作社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要提供会计报表,要求合作社提供会计报表会增加农民负担。合作社组织自身对管理不重视。合作社管理人员兼业化倾向十分明显,会计核算请代理记账、兼职会计人员记账、请非专业人士记账等现象十分严重。有不少成员认为合作社是理事会的,而不是全体成员的,组织会计核算是理事会的事,社员只要将产品卖掉即可,甚至有人提出合作社连皇粮国税都不要交了,会计核算没有必要的错误观念。持这一观念既有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也有政府的干部,这一观念貌似为减轻合作社的负担,其实不然,它从根本上导致了组织自身建设的无效,最终导致合作社永远长不大,合作社组织始终脱离不了政府的扶持,是一个政府干预下的组织,不是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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