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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美国‘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实施战略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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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美国‘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实施战略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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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爱论文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1:24:01  |
GII 真 正支持的是全球信息侵略),反映的就是这种情绪。”因而美国要想从发展中国家得到 更大的利益,必须对发展中国家施以小恩小惠。在第36条中提出,“总的来讲,富国与 穷国之间的数量上的差距依然存在,而且质上的差距似乎还有扩大。在技术和市场的片 面性的全球化中,‘第二’和‘第三’世界的主要大城市和富裕居民已被连接到全球的 电路上,而它们的大多数人并未被考虑在内,这种传播划分区块现状的重要性在于,‘ 信息贫民窟’的保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使社会经济发展畸形,进而出现了直接与第一 世界的自身利益有关的问题。……甚至当发展中国家已经私有化和市场自由化了之后, 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心情通常还是阻止对发展中国家进一步的财政支持 。因而,虽然克林顿政府的关于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倡议中开列了促进全球服务这一条 ,并把它作为5 项指导性原则之一,但是这种话没有物质上的支持。认识到富国压缩预 算和穷国对机构改革的责任后,在政府间的援助项目里可以做一些实用性的变通。”〔 8〕 由此可见,这些建议多是围绕着如何医治美国退出教科文组织的后遗症而提出的: 用“自由贸易原则”代替“信息自由流通原则”,以改变自己在“国际信息与传播新秩 序”论争中给发展中国家留下的不光彩的印象;然后试图重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若能 进去,按美国的想法加以改造;如果进不去,就创建一个新的政府色彩比较淡的国际组 织;无论进得了还是进不了教科文组织,增大改造与GII 相关的成立较早国际组织的力 度;完善与GII有关系的新国际组织; 政策上注意防止损害多边主义;对发展中国家施 以小惠;从而连通GII。 2力图扫除实施信息力的“障碍” 下面从国际传播学的角度看这些建议及其要害。冷战结束后,美国中途停止“星球 大战计划”, 上马信息高速公路, 其心愿是通过主导21世纪全球的信息传播,在政治 、经济、文化上称霸全球。中外学者认为,在评估国力方面,物质、能源的重要性相对 下降,信息力作用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地缘政治地位向网络政治发展。我国高科技专家 何德权说,“在信息时代,国家力量的概念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可以说‘信息资源就是 力量’。在国际信息领域中,对信息占有、支配和快速反应的能力,将对一个国家的主 权、应付威慑的能力和战略地位提出新的挑战,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9〕美 国哈佛大学政治学院院长J·奈在1996年在《外交》双月刊中明白地指出,美国在信息方 面的优势将使21世纪成为最辉煌的美国世纪:“实际上,是21世纪,而不是20世纪,将 会成为美国最辉煌的时期。信息是国际领域的新型货币,美国在通过信息去扩展其‘硬 型’和‘软型’国力资源方面,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这位仇视社会 主义国家的政客和学者曾指出,在信息时代,信息力成为将来重要的国力之一。“作为 一种国力资源的信息,其美妙之处在于,在它能加强物质的军事国力的同时,它不可抗 拒地使社会民主化。希望维持中央权力而又能从信息中收获经济和军事实惠的共产主义 和独裁政权,发现它们已经签署了一个浮士德式的协议。”美国要称霸世界一手要靠军 事、经济实力, 另一手要靠信息实力,1996年美国《外交》双月刊上发表的一幅画,生 动地表明了这一点(见图)。 附图{图} 作为信息高速公路雏形的国际互联网尽管有种种优点,但是从传播学的角度讲,它 依然没有超越传播媒介的范畴,即它依然只是众多媒介家庭中的一种媒介。传播作为一 种共享信息的过程,如果信息发出者发出的信息,无论通过什么媒介,只要传播过程中 有障碍,未被信息接收者收到,传播就未实现。 在国际关系中,大众传媒的传播力如同人口、领域、经济实力、外交实力、军事实 力是国际关系权力之一。因而,美国要求其他各国政府搬掉发展全球互联网的人为障碍 ,实质上是在要求获得这些国家赋予美国在这些国家身上实施权力的权利。从国际间实 施信息力的角度看,世界上千千万万投资于互联网的人们,实际上是有意无意地在购买 赋予他国在自己身上实施权力的能力。所以美国极力主张“各国政府应拆除全球互联网 扩展的人为障碍。”并屡屡作为建议的4 个核心问题之一提出。 互联网最大的特点之一是管理的无政府状态。如果各国政府搬掉了发展全球互联网 的人为障碍,实际上就搬掉了调节信息进出口的闸门,使美国信息毫无阻拦地流入发展 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很快会成为“信息盆地”,一旦如此,美国的传播力就会变成现实 的权力。 可以预见,美国将对一些国家对互联网络的管理,不断加以无理攻击。这在建议中 已经看到了端倪,建议以谴责的口吻说:“在许多情况下,上网仍然是国家垄断的一个 独占的天地,而且只有在大公司或大学工作的人才可能上网。而且一些独裁国家依然在 限制互联网,以控制信息流向其公民和从其公民流向世界。”〔10〕美国政府已经在这 样做了。例如,美国国务院1996年《人权报告》中国部分中,就我国对国际互联网络的 实用进行管理,要求‘不利用互联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正当作法进行无理 指责,说这样做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和通讯自由。 三、我们的对策 美国出于自身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提出了实施GII 的战略构想。各国的战略是 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国情制定的。各国国情不同,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应采取 哪些相应的对策呢?下面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1、针对“自由贸易原则”, 我们应坚持在“主权原则”下的自由贸易。 过去,美国政府把“信息自由流动”作为其在传播领域的外交政策的指导原则;现 在,美国的指导原则是简单的“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无疑要自由竞争,竞争的对手中有强者和弱者,就要弱肉强食,第三世界 哪里是美国公司的对手。况且美国又已经做了政策调整,以扶植和培养超大型媒介企业 为宗旨,以迪斯尼买进大都会/ABC 电视网为代表的一系列兼并活动为标志,美国媒介 迅速的集中化和商业化,将导致6—10家巨大的联合企业统治世界的传播。 如果第三世 界放弃信息领域的国家主权,等待我们的只能是媒介帝国主义的在信息领域中的殖民统 治。 众所周知,在“世界信息和交流新秩序”的论争中,焦点之一就是尊重国家主权与 自由传播信息之争。关于“自由传播信息”和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大多数国家以及 国际法学者中较普遍的意见是:国家主权的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国 际法的基础。并不存在毫无限制的所谓‘自由传播消息’的国际法原则。国家本身为了 保障其境内的社会秩序,应有权对损害或破坏其社会秩序的某些信息的传播加以限制。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9条规定,本条所载的权利的行使‘得予以某种限制’ ,这种限制‘须经法律规定并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甲)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乙 )保证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11〕所谓“自由传播信息”并 不是绝对的,它不应和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对立起来,而应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 进行。 针对美国在GII中提出的“自由贸易原则”,我们不予接受, 并鲜明地主张在GII中 只有“国家主权原则”, 自由贸易是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上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 外贸出口有三个必备的条件:技术上可以贸易、经济上可以贸易和法律上可以贸易。法 律条件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国家主权的国际法条款。在当今依然存在着霸权的国际形势下 ,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主权意识,防止美国混水摸鱼,顺手牵羊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 的口号下,侵害他国的政治、文化主权。——对于美国主张大力建立非政府机构和企业 之间联系的作法,发展中国家对当今美国炒热的“主权原则过时论”,应保持警惕,丝 毫不能淡化主权意识;在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环节,防止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 在分割、危害国家主权。 此外,美国提出“GII”, 讲“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不讲“国际”信息高速公路, 这是在有意突出地理概念,淡化国家主权概念。我们宜以“国际”信息高速公路的说法 代替“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以增强在建立世界性的信息高速公路时的国家主权意识。 在当今国际传播学界对国家主权是国际传播的基本原则发生动摇时,我们更要坚持国家 主权原则。 2、针对信息是一种普通商品的观念, 我们应坚持信息是一种特殊商品的观念 。 80年代以来,美国学术界一直大肆鼓吹“把信息看作是一种可卖、可买、可消费的 商品的观念”,并企图把它强加于世界各国。我们不能接受信息是一种普通商品的观念 ,而应把信息商品与物质和能源商品区分开来:一是物质、能源是消耗性的,而信息是 非消耗性的,可以重复使用。二是应看到在信息中文化信息的特殊作用,信息服务中的 附加价值观的服务不同于一般服务。正如一位作者所说:“信息不同于工业化产品,信 息高速公路流通的大量信息,必然地会带有明显的政治和文化色彩。”〔12〕因而,坚 持在国际贸易中,把文化产品列为不同于物质、能源商品的特殊产品;支持在将来的GI I 的宽带网络中把附加价值观的大众文化信息商品作为例外商品的做法。 3、针对“拆除全球互联网扩展的人为障碍”, 我们应坚持关卡设置是一个主 权国家的内政的立场。 坚持在自己的国家内是否设立全球互联网络的关卡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其他国 家无权干涉的观点。在这方面我们理直气壮。这样做符合国际法。1970年的《国际法原 则宣言》规定:“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 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据此,各国在传播和信息领域同样享有全部的主权和领土 完整的权利,并从中可以引申出“信息主权”的原则。 国际信息高速公路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我们要积极 上网,跟上信息革命的潮流,不能“闭关锁国”,但也不能放任自流。在有利发展的前 提下,可对奔流在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信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信息进行过滤处理, 加以分类,分成如科技信息、经济信息、政治信息、大众文化信息。对不同的信息采取 不同的政治、法律、经济政策,设立不同的关卡。 4、针对美国“加强对多边发展项目的支持和合作, 对实际应用应给予更大关 注”,发展中国家应寻找机遇,从发达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自己。 由于美国信息市场趋于饱和,为了经济利润,想向外寻找市场。该建议提出,“允 许第三世界远远落后,将会带来危险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影响。为了工业化世界的利益 美国应避免这些影响的发生。”因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 是可能的。我们应注意利用机遇从美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自己的信息产业。 5、 针对美国试图“重返教科文组织”和创建“世界互联讲坛”,发展中国家 应联合起来,重提建立“国际交流和信息新秩序”中的关键问题。 当美国提出重返教科文组织时,发展中国家不能降低美国重返教科文组织的条件。 应重提建立“国际交流和信息新秩序”问题。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是“自由贸易原 则”的同时,强调建立国际传播中的国际法,利用美国企图重返教科文组织之际,力争 建立国际传播新秩序的国际法,订立国际信息高速公路的运行规则。当年“国际交流和 信息新秩序”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新闻法与新闻道德问题。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都认为,要制定新闻国际法,把国际之间的新闻活动纳入国际法约束之内,认为没有国 际新闻法和职业道德的约束性规范,会产生对不发达国家的新闻报道不真实、不客观, 以至歪曲、丑化的弊端。美国等西方国家对这种要求不感兴趣,甚至表示反对。 当前,正如一位研究国际传播的学者所说,在当今穷国和富国差距日益拉大的世界 上,弱小的易受攻击的国家正在呼吁建立国际传播和信息法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占信息 主导地位的大国正在反对国际法,因为没有限制的信息和传播的自由流动使他们从经济 上获得利润,并在政治和文化上可以影响弱小国家。〔13〕因而发展中国家有联合立法 的要求,以国际法的形式建立国际信息高速公路的规章制度。使世界的国际传播走上法 制化的新阶段,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世界文化多元化的发展。 【作者简介】(作者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邮编:100871) 注释: 〔1〕《1996年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t of 1996)是对《1934年通讯法 》(规范美国通信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基本法)的全面修改(请参阅郭庆光《〈1996年电 信法〉的意义与问题》,载于《国际新闻界》,1996年第6期)。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个 方面:(1)打破媒介间壁垒,允许各不相同媒体市场的相互渗透。(2 )放宽媒介所有 限制,促进竞争。(3)以法的形式规范节目内容, 限制色情和暴力等低俗内容的传播 。这与《美国电信基础设施政策之战略》关于NII 在总则《General Approach》提出的 建议基本一致。甚至,《1996年电信法》的一些具体作法也与该书中的建议相同。如, 该法律中规定的在13英寸电视上安装V型过滤暴力节目卡的规定, 就来自“电视电脑空 间中的言论自由应通过运用可能的设障技术,而不是通过信息检查去阻止未成年人从互 联网中获取不适当的信息资料的方法, 得以保证。 ”见TheInformation Infrus tructure Strategies for U.S.Policy,P.346. 〔2〕〔5〕〔6〕〔7〕〔8〕〔10〕William J.Drake,TheInformation Infrustruc ture Strategies for U.S.Policy,New Yo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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