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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时代中伦理导向之决策制定架构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如何影响他们或他们会如何影响决策者、他们如何衡量决策者的绩效及时间与趋势如何影响他们的权利与行动。
合作潜能-利害关系人之间是否互相关联、利害关系人与资讯决策者之间有何差异、这些差异是基本的或是表面的。
筹码-利害关系人与资讯决策者各自拥有哪些筹码及这些筹码的重要性。
  在权力评估方面,必须了解(1)一利害关系人的政治力与经济力(2)一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是否公平(3)利害关系人是否会寻求其他的权力来影响决策者(4)决策者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力本质。

步骤三、建构利害关系人的道德责任矩阵

  步骤二之利益与权力本质的评估是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优劣形势,并用以建构一个完整的冲突网路。然而,冲突的解决并非完全以利益及权力为依归,还必须考虑决策者的责任与道德义务,因此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有必要建构利害关系人的道德责任矩阵。本文归纳Collins(1994)对于软体建构与使用之伦理分析所导出的四个角色的责任,建构出此四个角色间之利害关系人责任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软体建构与使用之利害关系人责任矩阵

  软体供应商 购买者 使用者 第三关系人
软体供应商 赚取合理的利润 合理的使用保证
有关测试过程及潜在缺点的报告
清楚的操作说明
教育使用者安全及有效地使用系统

对于不当使用有保护措施

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援
公开软体所提供资讯的正确率
软体应有公开的测试以保护身体、精神或经济上可能的损失

购买者 与软体供应商有合理的议价
得知软体相关的情报并评估其价值以做出合理决策

协助软体供应商与使用者之间的沟通
  在合理的预算下提供适合使用者高品质的软体
代表使用者利益来面对供应商
公开软体的功能及其限制
所买的软体能保护社会大众的安全

使用者 尊重资讯产权 对软体计算能力的合理要求
主动地与购买者沟通
在软体的学习与使用方面愿意与其他使用者分享 降低可能对社会大众的伤害
熟悉软体的能力与限制

第三关系人 熟悉软体的能力与限制
提倡一个适合品质优良软体发展的经济与法令环境
熟悉软体的能力与限制
提倡一个适合品质优良软体发展的经济与法令环境
从使用者处期待合理服务
熟悉软体的能力与限制
认识软体的能力与其限制
提倡一个适合品质优良软体发展的经济与法令环境


步骤四、发展行动策略

  在完成前面的冲突网路与道德责任矩阵的建构之后,决策者就可以依据前面的结果描绘出对一个利害关系人使用的行动策略。首先应考虑与利害关系人的接近程度是直接或间接、是采取守势或攻势的问题,接著决定采取顺从、谈判、抵抗或避勉的策略,最后再决定运用哪些行动策略。

  在发展行动策略的过程中,决策者应该尽可能创造双赢的结果,而且反问自己对利害关系人与公众的责任,并考虑可能的后果及其它人对这些行动策略会有何看法,谨记著工具的使用与结果的追求一样重要。

(三)、伦理理论的应用

  上一个阶段之资讯伦理议题的分析的目的是找出与议题相关的事实,以便确认利害关系人之关系并拟定可行之行动方案。然而光有事实还不够,事实只告诉我们问题的原因(what)、可采行的行动方案,并没有告诉我们应如何做(what ought to be)。因此一旦确认了事实之后,接著便需要试著对各种可行方案进行评估,但这个时候决策者可能面临下列几个问题:

一个行动会产生那些利益或伤害?那一个方案可以导致最好的结果?
一个利害关系人会有那些需要?他们有那些选择与需要什么样的资讯以保护他们自己?那一个方案可以对位利害关系人尽到责任?
我们是否也容许别人采取同样的行动来对待自己?那一个方案是我们不希望他人采行的?
那一个方案可以公平对待一个利害关系人,且无任何偏袒或歧视?
那一个方案会符合个人之基本责任?
什么是利害关系人主要的道德信念与原则?那一个方案可以符合他们的道德信念与原则?
一个利害关系人有那些道德权利?那一个方案会比较尊重与保护这些权利?
那一个方案有助于发展与维持个人良好的人格特质?
  当决策者面临上述问题时,有那些伦理理论可以加强他们的伦理思考是本阶段的重点。由于方案的评估牵涉到价值观,因此许多学者提出一些价值取向的方法来解决伦理的两难问题,而一种价值观背后都有伦理理论的支持。

表2. 伦理理论之规范

 类别/名称  方法 目标
结果论 功利主义 考虑集体的利益
在群体最大利益的考量下,拟定各种可行方案

估计一个方案之成本与效益
集体利益最大化
规条基础论 普遍性理论 确认是否有人会因某一决策而影响到其需求或福祉
对那些被决策影响的人,确认对他们应负之责任

假如决策付诸实施,决策是否可被接受
符合权利与正义之法则
黄金法则 不做出自己也不希望做出的行动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正义原则 那些行动可以将成本与效益公平地分配至一利害关系人
成本与效益之分配程序是否公正与明确

对那些达到不公平对待的人是否可有补偿的机会
遵守能公平对待一个人之规条
基本责任论 确认个人之基本责任
凡事须符合个人之基本责任
遵守符合个人基本责任之规条
相对论 行事须依情境而变
确认环境之主要的道德信念与原则
符合所在环境之法律、习俗及道德标准
权利论 确认那些人的权利会遭受行动的侵犯
确定个人权利之法律与道德基础
保护与尊重个人道德权利
美德论 行动有助于个人道德美德之增进
发展个人的特质
增进个人美德

  伦理理论是一个行动的准则规范,它是决定一个行动是对或错的基本前题〔Larue 1993〕。因此对于伦理理论的了解将非常有助于决策者在解决伦理议题时,提供一个思考的准则。虽然有许多伦理理论存在,本文仅提出八种主要不同观点的伦理理论以做为决策者的参考,并将它们分成结果论、规条基础论、相对论、权利论及个人美德论等五类。表2将这八个理论与上述八个问题互相对应,一个理论的方法与目标叙述如下:

1. 结果论

  结果论(Consequentialist)是目标导向(goal-based)的理论,其特点是认为一个行动是否符合伦理,端视其产生的结果而定。而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便是结果论最常使用的方法。功利主义理论在19世纪由Benthan&Mill(1957)所提出,其特点是一个环境相依的伦理,也就是要求决策者能够(1)预测可能的结果及(2)评估这些结果的利益。这种理论认为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净利时的决策在道德上就是对的,无视于此行动的动机或手段。它采用类似成本/效益分析来看伦理的两难,在此利益可被定义为愉快、满足、知识、生命或健康。成本则可定义为痛苦、不满足、无知、死亡或病痛。

  使用功利主义来分析伦理议题时,第一步必须找出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第二步再质问这些行动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有那些,及分析位关系人遭受的伤害及获得的利益。第三步是依据分析的结果选择会产生最大利益及最小伤害的行动。

  虽然客观、有效率的功利主义经常被使用,但在资讯科技相关的行动方面,在结果的预测上帮助似乎不大,这可从三方面来看:

(1) 技术相关的行动之利益和成本无法可靠的预测,亦无法适当的衡量。例如,网际网路的原创者当初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它来交换资讯,并非当成虚拟社会的工具。
(2) 资讯科技常被运用于改善健康及拯救生命,而这些利益与成本均难以测量。
(3) 资讯科技的实用价值相当高,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效用,但是对谁的效用较大很难测量。

  以上三点原因,常造成功利主义无法应用在评估资讯科技相关的行动方案中。

2. 规条基础论

  规条基础理论依据的规条之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为绝对理论,即决策者行为要符合道德,其必须依循一些特定的法则,如普遍性理论及黄金法则;另一为条件理论,即规条在不同时机、地点可加以修正,如正义法则及基本责任。

(1)普遍性理论:

  十八世纪思想家Immanuel Kant(1724-1804)是普遍性理论(Universalism)的先驱,它又称之为义务论(deontological ethics)。这个理论强调普遍性,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行动原则,它并不评估行动的结果,相反的,一个行动是否具有道德价值(moral worth),端视此行动是否具有普遍性(universal)的道德或权利。在Kant的理论下,一个有道德行动具有下列三个条件:(1)具有普遍性,可以应用至所有人及所有情况,但不伤害其它人;(2)能尊敬别人并保证他们的权利不会受损,例如,任何决策者若欲侵害其利害关系人的隐私权或产权时皆应被禁止;(3)尊敬别人的自主权,个人有权去自由选择他们想要的。与功利主义理论不同的是此理论强调行动的方法,而非行动的结果,因此该理论又称为非功利主义。Kant的理论著重于行动的理由或动机是否符合道德,他称之为类别命令(categorial imperative)。类别命令的精髓在于三个道德准则:

普遍性(universality):一个人行动的理由必须是个人可以据此采取行动。
及他性(transitivity):一个人行动的理由必须是他也愿意别人如此对待他。
个体性(individuality):此准则所描述的是一个道德两难的问题,他指出任何人的行动,无论是其采取的工具或目的为何,都应尊重别人。
  Kant的类别命令迫使决策者必须考虑他们的责任,以使得他们的行动能对环境中的一个人展现出负责与尊敬的态度。它所阐述的伦理原则已不注重成本/效益分析,而同时考虑了权利与正义,也就是不能否定人的存在价值。

  类别命令虽然能照顾一个人的利益,但它也有以下三个缺点:

它无法清楚地告诉我们该如何平衡互相冲突的权利,且其论点也因为不够严密而缺乏实用价值。
在伦理两难的情况下,个人在做决策的时候很难顾及一个利害关系人。
与功利主义相较,功利主义是太重视结果,而此理论太重视方法。
(2)黄金法则:

  绝对规条之二是黄金法则(Goden rule),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无论在何种情境下,决策者认为可以采取的行动,也必须是他容许其它人可以采取的,此理论已成为最常引用于决策者与其社区关系内的伦理架构。这个理论模式已将资讯决策者的各种关系个人化,并藉著在评估不同选择方案时加入角色互换的考量,使决策行为更符合公平伦理。

  黄金法则的缺点是决策准则的模糊性,使得其在应用上,可根据个人利益做出不同的解释。

(3)正义原则:

  条件的规条之基本观点是认为法则在某些情境下会被打破,它强调伦理不只局限于方法和结果,而必须顾及权利与正义。正义原则(Justice)是持这种观点的理论之一,此理论由John Rawls(1971)所提出,他对功利主义未考虑权利和正义提出一些批判。正义原则所强调的道德权威是如何将机会与努力公平地分配给一个人,也就是让一个利害关系人享有公平的机会去发展他们的知识、技能及天赋,以发挥他们的潜能。另外,正义原则也强调对那些做错事情的人给予惩罚。

  Rawls以个人处于不了解自己的技能、能力及环境下(即他所谓的初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的选择为基础,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同等自由原则:个人具有同等的自由,且并被保护免于他人的伤害。
差异原则:一个具有生产力的社会难免会有不公平的现象,这些遭受不公平现象的人应该被安排,使得(a)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的生活能改善以及提供弱势族群较多的利益(b)个人在社会中任何机构都有追求职务的公平机会。
  正义原则主要被批评的是在其对初始状态的假设,因为初始状态是假想的情况,所以初始状态中人们的选择会是什么亦不得而知。

(4)基本责任:

  持条件规条之观点的另一个理论是Ross(1969)所提出的基本责任理论(Prima facie),该理论认为个人都具有某些基本责任或义务,这些责任或义务是与道德息息相关的,且在某些情况下会有所冲突,当责任间有冲突时,伦理决策决定那一个责任是比较具有义务性。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电子邮件(email)之使用虽有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暴露的缺点,但当其使用所带来的道德利益比其缺点来得重要时,使用者可依据此理论选择使用电子邮件。

  基本责任理论的优点在于使用这个法则所得到的结果不会忽视基本的道德责任,它会强迫使用者注意到可能会被无意中忽略的义务。然而其主要的缺点是当责任发生冲突时,没有适当的方法决定其相对权重和相对优点。

3. 相对论

  相对论(Relatvism)强调并没有一个唯一、且普遍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标准。这个理论的主要论点为文化相对论,亦即所谓的入境随俗,认为个人在不同的国度必须依据当地的法律、习俗及道德标准来行事。

  相对论认为未经普遍证实的道德原则不能用之于所有的状况,因此它假设没有任何普遍的道德标准,这使得相对论者在采取任何行动时,总是会有藉口来辩驳他们没有错。例如散播不实的资讯,只要他们所在的社会可接受这些不道德的行为时,他们便可认为自己没错。

4. 权利论

  因为社会上的道德权威,使得一个人都会被赋予基本之道德权利,不能因为对人喜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对待。权利论(Rights)强调人之不同于事务,在于人享有法律所许可之范围内可自由选择的尊严,而且其选择应受到基本的尊重。人不像事物,可被操纵,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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