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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信用卡公司、信托公司在时机成熟时也会步入信用担保领域,他们多会以股份制的形式投资信用担保公司为企业、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业务,为资金借贷双方架起桥梁促进其更好合作。
  三、信用担保体系应稳健发展并不断完善  信用担保公司的形成与建立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以盈利为目的,以经营风险为手段,为企业、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为商业银行化解贷款风险,这就要求信用担保公司在经营上有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办法。
  (一)信用担保公司作为一种化解、承担银行贷款风险的企业,它必须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否则它就形同虚设。这就要求信用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必须具有充足的资本金,而且必须按有关规定专户储存,不得随意转移,以备代为补偿之用,做到专项使用,确保安全,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也应有专门机构 (中央银行以及分支机构或银监会)定期和随机对信用担保公司的专户基金进行监督并对其资金运用严格进行审计,以确保其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的真实、有效。
  (二)制定有关法律、规定信用担保公司的性质,要明确规定信用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的不同性质,禁止信用担保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和直接行使财政行为。
  (三)信用担保公司必须坚持择优扶持原则,其担保对象应该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资金回笼快的企业,同时还应积极服务于中小企业,以求分散信用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担保总量,并由专门机构(中央银行或银监会)定期向各商业银行公布各信用担保公司已提供担保金额和剩余担保能力,为商业银行投放贷款提供依据,防止和分散贷款风险,使信用担保公司真正成为“以承担和化解、分散银行贷款为经营手段,以盈利为目的,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企业”。
  (四)信用担保公司在贷款保证中所承担的贷款风险和损失应是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贷款风险和损失,在具体操作上,可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和各个地区的情况灵活掌握,并明确在担保合同之中,形成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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