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契约法上的非财产损害的分析灵感来源于王泽鉴先生的《时间浪费与非财产损害赔偿》一文。
[17]参见王泽鉴 :《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50页。
[18][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页
[19]伊田:《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民商法论丛》第3卷, 第130页。
[20]同前引。
[2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6页。
[22][日]潮见佳男:《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于敏译 ,《民商法论丛》 第10卷, 第335页。
[23]王泽鉴:《债之关系结构之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卷, 第118页。
[24]马元枢:《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载郑玉波 刁荣华主编《现代民法基本问题》,东亚法律丛书,汉森出版社中华民国七十年元月初版,第 81页。
[2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第404页。
[26]同引[24]
[27]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595页。
[28]前引书。
[29]Larenz Schuldrencht,Bd. 1.11.Aufl,1976,S.299。转引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8页。
[3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第404—406页。
[31][日]潮见佳男:《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于敏译,《民商法论丛》 第10卷, 第405页。
[32]同前引。
[3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规司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页以下。
[34]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民商法论丛》第11卷 第178页。
[35][日]山口俊夫:《法国债权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版,第216页。
[36]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第一版,第294页。
[37]《法国民事判例集》,1992年1月2日。
[38]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第一版,第294页。
[39]孙森焱:《论非财产损害之赔偿》,郑玉波 刁荣华主编《现代民法基本问题》,东亚法律丛书,汉森出版社中华民国七十年元月初版,第 93-94页。参见王泽鉴:《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竟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第395页以下;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1990年第9版,第316页;邱聪智:《民法债编通则》,(修订第6版)1993年,第214页。
[40][日]潮见佳男:《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于敏译,《民商法论丛》 第10卷, 第314页。
[41]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77-680页。
[42]《合同法重述》第二版 第353条。
[43]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3页。
[44]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0页;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47页。
[45]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7页;韩世远:《非财产损害与合同责任》,《法学》,1998年第6期 第28页。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7]韩世远:《人民法院报》1999年11月7日总第974期 第2版。
[48]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 、7 、11辑。
[49]载《人民法院报》 1998年6月3日。
[50]王泽鉴:《债法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民法学说和判例》第二卷,第48页。
[5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 ,第263页。刘春堂:《民商法论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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