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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毕业论文-浅析中央银行独立性地位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大会还是直接隶属于国务院,二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任何人不行超越法律程序对中央银行进行干预。(11)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的可取。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的关系不是直接的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对立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为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相互发生业务往来的国家机关。他们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并列的地位。这仅能够使得我国的央行在独立性方面适应时代和各个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够独立自主的履行自己做为“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的职能。  


注:(1)选自王广谦主编的《中央银行学》,第1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8年8月。
    (2)选自漆多俊主编的《宏观调控法研究》,第284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月。
    (3)选自王广谦主编的《中央银行学》,第4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8年8月。
    (4)选自漆多俊主编的《经济法学》,第57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
    (5)选自蒲莉,何英,《中国与德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比较》,摘自《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9月,第20卷第5期.
    (6)选自闫海,石桂峰《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摘自《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            报》,2001年2月。 
     (7)选自郭锐,王立国《最新金融法通则》,第7页,大连理工出版社,1997年版。
     (8)选自杨紫煊主编《经济法》,第43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10月。
     (9)选自田恩义,张尹明《试论任何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摘自《黑龙江财经学报》,1997年第1期。
    (10)【德】,罗斯科夫.《德国联邦银行及其法律制度》中国与德国银行法律制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1http://www.gzb.hubtvu.edu.cn/openedu/crtvu/中央银行理论与实务/教学辅导/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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