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国家、政府及司法机关的活动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利,而公众不能是抽象的,应当落实到每一个公民的个人的权利。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时又需要对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进行剥夺或者限制,从而使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产生碰撞,我们必须进行取舍和权衡。对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使法律的规定既能够实现对具体的犯罪的惩罚,又符合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根本目的。从刑事诉讼法哲学的高度研究目的、结构问题,认真思考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关系问题,将是刑事诉讼法学面临的长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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