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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迫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即时强制措施大多都是特别法单独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只须
对行政即时强制的方式、条件及救济加以规定。即使强制按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对人身的管束、对物的扣留、对物的处置、对住所、场所的进入等。即时强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行政强制执行法原则。
(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首先应区分行政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及执行人员首先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和预先告诫的义务,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法;其次,根据比例原则和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的原则,选择不同的执行方式,然后根据每种执行方式的要求和条件予以执行;采取直接强制的,必须按照比例原则选择恰当的执行时间进行。如不得在夜间、节假日进行。义务人在行政强制中反抗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力,或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费用由提出请求的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程序应以行政行为已设定某项涉及相对人财产权的义务为前提,当相对人拒不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时,如拒不交纳执行罚、罚款、没收的财物(动产、不动产),拒不交纳税费时,可由行政机关发出预先告诫,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适用特殊的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及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是否成立加以审查。然后,作出执行的裁定,如当事人仍不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包括司法拘留、罚款在内的司法强制措施。上述措施仍不奏效的,法院可以考虑根据行政机关或检察院的起诉追究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因执行提起的诉讼后,可以根据情况和当事人要求采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及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等强制措施。
(六)法律责任与救济

行政强制执行有可能造成公民法人人身财产权利重大损害,故分清执行权限,严格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责任,并为不当侵害提供有效救济是关键的一环。凡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责任,受害人有权对之提起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凡行政机关起诉至法院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由法院负责,对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可以上诉,对法院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可以申请异议。对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执行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①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98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机关所课义务的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李江等著,《行政强制执行概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义务的行为。"(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39页。)"行政强制执行,可简称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③德国行政法学者Otto
Mayer认为行政权依发动之命令,原则上即应包括强制执行力转引自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中国法学》1998年3期。从日本传统的行政国家思想分析,行政上的义务强制一贯是应该由行政权自身实施的,而为实现行政的目的,行政权借助于司法权的帮助,被认为是根本有悖于情理的。引自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88页。
④李江等人:《行政强制执行概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⑤王名扬:《法国行政法》1998年版,第174页。
⑥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1998年增订四版,第442页。
⑦《行政审判疑难问题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46页。
⑧罗豪才前引书,第206页。
⑨参见吴庚关前引书,第447页。
⑩参见《德国行政执行法》第5条,第40条规定。
⑾王名扬前引书,第173页。
⑿参见罗豪才前引书,第200-201页。
⒀参见应松年前引文。
⒁罗豪才前引书,第203-205页。

⒂现行法律、法规授予公安、税务、海关、审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等少数行政机关享有财产权方面的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参见李江等人著《行政强制执行概论》,第20页。
⒃参见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⒄参见张淑芳:《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关于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⒅李智华:《严禁法院越权行为使政府职能》,载于《人民法院报》,1998年3月19日。
权的大趋势,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林立,自行执行力量极不均衡的条件下,这种做法也不足取。
⒆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29-531页。
⒇参见吴庚前引书,第446页。
(21)参见[德]平特纳著《德国普通行政法》第10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2)参见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4年出版,第120-127页。
(2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174页。
(2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533页。
(2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177页。
(26)[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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