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人不应是自己案件的审判员
(2)纠纷的解决者应当是对案件的结果没有私人利害关系的人
(3)纠纷的解决者不应对一方当事人持好或恶的偏见
(4)每一当事人都应得到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
(5)纠纷的解决者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和证据
(6)纠纷的解决者只应在另一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审一方当事人
(7)每一当事人都应有公平的机会去回答另一当事人的辩论和证据
(8)裁决的内容应为理由支持
(9)这些理由应与当事人提出的辩论和证据有关
“自然正义”作为一项标准、一项原则已被广泛地实践,并获得普遍的认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据公开、公正原则对行政程序的规定,很多方面也体现了“自然正义”的原则,如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分离制度,听证制度,申辩与质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通知制度,回避制度等,对公民权利起到有效的保障。第三,关于司法审查。“依法行政”的重要涵义就是“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司法审查作为一种制度,在二战之前主要实行于美国,战后为许多现代国家所采用。司法审查已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局外的,有严格程序保障的,具有传统权威性的监督,从而司法审查也是最受英美社会和个人信赖的监督行政活动的方式”。司法审查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基于“国家不得违法之”和“治国者先受治于法”的理念。所谓司法审查,“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它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纠正违法活动,并对因其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的司法审查系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司法审查是对权力最直接的限制。如果缺乏这种限制,则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人民权利失去保障,所谓的“法治政府”也只是唯具躯壳而已,只是一个真实的谎言。
司法审查通过对非法行政行为判决改变或撤销,非法行政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侵犯公民的权益的,依法予以赔偿,从而督促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达到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之目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颁布正是体现了这一点。
结 语
依法行政说到底,系指正确对待和使用公权力的问题。它的目的,在于树立法律的威权。依法行政并非把法律当作工具,而是树立真正的法律权威意识。法律从工具走向威权,社会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基于此,才能构筑真正和谐、安全、公正的社会。这需要全面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现今中国由于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普遍淡薄,“长官意识”还有很大市场,奴性思想并未完全去除,“依法行政”,还有很长、很艰难的路要走。
参考书目: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博登海默著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通向奴役之路》 哈依克著
《英国行政法》 王名扬著
《美国行政法》 王名扬著
《依法行政论纲》 应松年著
《行政法学》 罗豪才著
《当代西方法哲学》 张文显著
《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 周永坤著
《法制社会中的权力和权利定位》 刘作翔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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