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由于大家对于行政执法程序可能较为陌生,所以,我可以讲得详细一些。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政程序。1,简易程序也可以称为当场处理程序。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或者受委托的法定组织对与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的简易行政事务进行当即处理的简便程序。它包括办理简易行政事务和作出简易的行政处罚。前者如办理户口登记、房屋买卖登记等。后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此为例:一是表明身份;二是指出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三是告知并允许申辩和陈述;四是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予以执行;五是记录在案以备查。2,一般程序,也称为普通程序。是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基本工作程序。以《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执行。一般要求实行调查办案与作出处理决定相分离;情节复杂或重大疑难的违法行为给予较中处罚,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听政程序。听政程序是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享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要求而举行的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就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政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政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政。”
司法审判程序。对于整个诉讼,有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具体就民事案件,有起诉、立案、答辩、开庭、合议、宣判、执行等程序;就刑事案件,有侦查、起诉、开庭、合议、判决、执行等程序。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最直接来自于人民的权力。因而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之中,人大的权力具有最高的性质。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被视为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被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早已为我国宪法、法律所确认并始终坚持,如何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全体人民代表,对于所有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仅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所了解的全国地方人大建设的实际情况谈一谈自己的体会。
(一)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怎么认识它是一个权力机关?我认为:
1、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人民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只有它最能集中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人民的最初授权者。我们经常说,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的权力是怎么转化成为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这就必须提到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这一点,在座的各位想必不会有任何疑问。大家可以仔细考察我国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除了人民代表大会之外,没有哪一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种种限制,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也还有许多不太完善的地方,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它在现在或者将来,都始终会是最能代表人民意愿的国家机关。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直接代表者,它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正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反映和表现。 2、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着国家的立法权,有权决定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重大问题。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而一定级别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则是相应地区的地方立法机关。究竟哪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权,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和立法法草案的规定看,可以说,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县以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地方立法机关。其他的如县及其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没有立法权,但它们也与其他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一样,拥有对于本地区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3、其他所有的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分配给各个国家机关行使。我们的许多领导干部经常说,我们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从人民哪里来的。这话一点都不错。但是它是不是直接从人民那里来的?不是。它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从人民那里来的。忽略了这一点就无法理解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既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或途径,也是其他国家机关获得国家权力的途径。 4、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地位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重大区别。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是根本不同。除了阶级本质等的不同之外。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资本主义议会是三权分立中的议会。三权分立,三权是并立的。三权之间的关系是并立着的相互制约或相互制衡关系。它采取的是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立法(议会)、行政(政府)、司法(审判)互相制约。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制度设计: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机关—(服务)—人民。在这个体系中,如果离开了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权力链条就会解体,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概览
讲到人大的权力,有的同志就会说,人大的权力是人大的权利,人大想行使就行使,想不行使就不行使。这种说法是根本错误的。人大的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职权是不能放弃的。放弃职权就等于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就是失职。人大只有必须实现法定职权的义务,而没有可行使与可不行使的权利。
宪法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广泛的权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至少有立法权、人事权、决定权、任命权、监督权,下面仅就这些权力做一个简要的论述。
1.立法权
立法权是宪法赋予中央和省级地方人大的重要权力。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一般地说只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许多地方都存在着将政府规章代替地方法规,甚至以为,地方立法是由地方政府来进行的。2000年4月22日《重庆晚报》头版头条的报道题目就有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市政府确定:今年立法50件》。立法是人大的事,政府所能和所应制定的是政府规章,它不能称为,本身也不是严格意义的地方法规。政府无权代替人大来确定立法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许多文件不恰当地使用“党规党法”,这是极不严肃的。“党有党规”是对的,党就不能有“党法”。以前个别领导人也政治一些场合说过“党规党法”的话,这都是比喻意义的。在严格的意义上,没有“党法”之说。党是政治组织,但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不能也不会发布象法律那种要求全社会都一体遵行的社会规范。至多只能说“党法”是对于“党规”的比喻性说法。在一些正式的文件或场合中还是以不使用为好。 2.决定权
根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但是,对于什么叫重大事项有着不同的理解。我认为,只要人大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认为是重大问题的,人大常委会就有权作出决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权不是行政权,它不能越俎代庖。决定就是决定,决定作出后,该由哪一个机关去执行的还得由哪一个机关去执行。这种决定权的行使对于国家、地区和社会发展只会有好处而没有坏处。决定一旦作出,人大就由决定者转换成为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者,要确保人大决定的实现。
3.人事权
人事权流于形式的问题,在全国各级人大中都较为突出。这个问题不解决,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就不可能达到宪法所要求的高度。实际上人大也就没有能够完成人民所赋予的使命。 人事权行使中普遍的问题是,人大常委对于被任命人缺乏了解。既然不了解当然就无法进行正确的任命。但是往往客观的情况又迫使人大不得不任命。这样就使得人大在不知不觉中就放弃了任命权,就难免我们的人民,我们的人民代表有怨言。那种“政协有口,人大有手”的顺口溜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其实,也就是在我们稀里糊涂画圈或举手的时候,人民的重托也就被我们稀里糊涂地忽略了。人大成为了“管钥匙的丫鬟,当家做不了主”。
在我国目前,应当认为,在地方各级人大中行使任免权情况最好的是县级人大。全国人大办公厅所编选的关于任免权的13个成功的典型实例中,有11个都是县级人大的。被列为第一个实例的是山东省金乡县人大常委会改革人事任免办法。内容为五项:(1)党委推荐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时,不仅要提供被任命干部人选的简历,还要提供被任命干部人选的详细考察材料。(2)人大常委会进行人事任免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扩大列席人员的范围,不仅包括党政领导和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被提请任命的干部所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同志也可以参加。(3)被提请任命的干部人选要在人大常委会上作供职发言,讲清各自当年和5年的工作目标、任职规划以及相应的措施和方法,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再表决任命。(4)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由常委会主任和提请任命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被任命干部提出要求,然后再对被任命干部颁发任命证书。(5)任命后,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干部采取不定期视察检查和听取工作汇报、述职报告、组织代表评议等形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人大应当强化对于人事权的认识,正确行使人事权的意义并不压于其他任何权力。人大所任命的都是各部门的主要干部,错误地任命一个干部,就可能使人民在某一方面蒙受损失,使党和国家承受完全不必要的代价。错误任命一个领导干部,就可能使一个地区在5年、10年都得不到应有的发展,甚至在别的地区、别的方面都在进步发展的时候,我们还在倒退。
4.监督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都有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在人大监督上,全国普遍的问题都是人大自主监督乏力,而各有关机关主动接受监督不够。个别机关,个别领导干部甚至对于人大的监督有抵触情绪。这种情绪是不正常的情绪。在全世界,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也必然会走向腐败。
其实,监督并不是我们今天才有的。中国从春秋战国时代以来就有了日益完备的监督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御史”、“御史台”、“都察院”都是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监督也并不是中国才有的。资本主义也有监督。即使是克林顿,也会受到司法审判,也可能遭到弹劾。在历史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外的资本主义社会都有监督。在社会主义国家,决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否则我们就是对于人民的背叛,就可能葬送社会主义。这不是我危言耸听。早在1945年7月,在黄炎培先生访问延安时,毛泽东同志就已经对我们如何避免“人亡政息”的悲惨命运,作出了部署,“那就是民主,只有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在全国的许多地方,许多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对于人大的监督不理解。我们想一想,如果没有人大的监督,我们的国家还叫社会主义国家吗?没有人大的监督,人民在当家做主吗?我们的人民代表还对得起人民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一切机关和官员的权力莫不来自人民,而我们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更是直接来自人民的。每当我们行使权力的时候,一定应当想到这不好似我个人的任性。人民的信赖支持着我们,人民的目光寄望于我们。只有我们正确行使了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我们才可以毫无愧色地说,“洛阳父老若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
四.权力的法律控制
(一)权力的来源要求法律控制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探讨的重要课题。对于权力的来源,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权力如何获得的?通过什么方式获得的?盖尤斯说,“一切权利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法律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由人民给他的;官吏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官吏是人民选举出来的。” 乌尔比安认为,“皇帝的旨意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通过Lex regia(《国王法》)中的一段话把他们自己的全部权力授予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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