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纵观各国民法传统,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偏重于对法人财产权的保护,而忽视或不重视对法人人格权的价值和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因此各国民法对法人的人格的规定较之对财产权的规定,是远远不及的,更不用说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故加强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有其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从现实层面上,赔偿法人精神利益,有助于全面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和制裁不法侵权行为,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保证法人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和商品经济活动。
从立法层面上,加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民法体系,为编纂民法典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这也是法律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要求。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操作上还具有一定地难度。我们不妨借鉴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一靠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二靠法律技术,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三靠国内理论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四是借鉴国外有影响的司法判例,逐步解决法人人格损害赔偿的诸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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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生军(1978-),安徽天长人,华东政法学院2000级法律硕士
参考书籍:
[1]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8
[2]张庆祥.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12
[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
[4]郑立,王作堂.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5
[5]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6
[6]郭明瑞.民商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2
[7]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8]史尚宽.债法总论.荣华印书馆.1978
[9]郭明瑞.中国损害赔偿全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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