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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行政执法方式变革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了实现还无人知道去制定规则的新纲领以及为了实现某些方面不能够变为规则的老纲领,自由裁量都是不可缺少的”[13]当然这种自由裁量权也是有限制的,难以想象现代的政府可以没有一种适当控制的官方自由裁量权,法治的要义之一就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14](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的法治观)。在法律规则没有涉及的情况下,法律原则及其抽象的法律精神就是执法的准绳;即使有法律规则的存在,也必须对有关法律原则给予充分考虑。在知识经济“知识爆炸”和“信息爆炸”的巨变时代,制定包罗万象、详尽无遗的法律规则已成为幻想,加大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重视法律原则无限宽广的包容力量,成为知识社会高素质的法律主体以开放的姿态用来解决法律难题,实现行政主体服务职能的可靠途径。

   行政执法方式的公开化是20世纪中叶以后经济形态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和过渡的反映。其直接的表现是当时迅速发展和推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美国1962年制定的《阳光中的政府法》。从传统的农业经济社会到工业经济社会再到知识经济社会,行政权功能经历从专制干预到不干预和积极干预,再到强调政府与社会合作的优化干预三个阶段。[15]政府与社会合作是相互的,一是行政主体通过对相对人类提供服务来实现政府对社会的合作,二是相对人通过对行政主体执法行为的配合参与来实现社会对政府的合作。要想这种相互合作真正成功,政府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使传统政治生活中的信息垄断和权力的单向分配让位于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公开和权力的双向对流。没有双方的信息交流、相互信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合作。而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特别是个人电脑的平民化和网络的广泛建立,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合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技术手段,使双方的服务与合作由必要变成可能。具体来说,行政执行方式的公开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二是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三是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形式(如举行听证会)进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当然,为了促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思想行为的协调统一,增进双方的信任与沟通,实现双方的服务与合作,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关的法律、政策及行政信息、情报等也应向相对人公开,除了依法应保守的秘密以外。

  注 释:

   [1] [3] [6] [9] 叶必丰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183页,第184-185页,第187页,第193页。

   [2][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44页。

   [4] 参见[美]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5][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7][德]福斯多夫:《当作服务主体之行政》,载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66页。

   [8] 参见[日]首藤重幸:《法治行政的原理》,载于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舒扬等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1984年印,第109-110页。

   [11] 肖全明:《关于政府立法品位和行政执法错位的思考》,《法学》1999年第9期。

   [12] [13][14] 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3页,第627页,第612页。

   [15] 参邮赵肖筠、张建康:《行政权的定位与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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