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按照现行法律,检察机关对被告行为的审查仅限于其诉讼行为,而不包括引起行政争议和诉讼的行政行为。法院对引起争议的行为的审查也只是为了解决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应予撤销、是否应予赔偿等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把检察监督、司法审查程序与追究有关人员违法失职责任的行政监察和刑事诉讼程序有效地衔接起来。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法院发现了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情形怎么办根据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中发现了犯罪行为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行政审判实践一再表明,因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过错导致国家、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屡见不鲜,却没有多少玩忽职守案件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违法和失职,也没有把建议有关机关予以追究作为一项必要的工作来对待。我们认为,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和法院启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的权力,这既有利于提高国家监督的有效性,又能够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更大限度地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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