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律师费问题。对于合理的律师费用能否计算在损害赔偿额范围内的问题,仍应当按照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对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可以计算在,不是一律计算在赔偿范围中。TRIPS协议并未要求各成员将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一律计算在赔偿范围中,世界上一些实行诉讼律师制度的国家,也不是一律将律师费作为赔偿额考虑。因此认为入世就要将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一律列入赔偿范围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根据案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合理的诉讼中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在入世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注意和研究,人民法院和法官们要加强研究和总结,不断探索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来指导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我们要抓住入世这一契机,努力把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目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地司法保障。
“入世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几个问题提供各类毕业论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著名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