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进行新药临床药理研究卫生部的临床药理基地要积极承担某药品的临床药理研究工作,在技术上有责任指导和协助各地临床医院开展和做好新药的临床试验和验证。
(二)对已生产的药物进行临床再评价各临床药理基地应积极开展所承担某类药物的已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工作,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或其它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按卫生部规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收集资料,结合实验研究,分析调整,做出科学结论。向卫生部及卫生厅、局提出评价意见。
(三)负责起草各类药物的临床试验指标和评价原则各临床药理基地负责起草各类药品的临床试验及临床验证的要求、内容及观察指标,临床评价原则,使各类药品的临床研究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四)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提高药物治疗水平。
(五)对进行新药临床研究的医生进行临床药理专业知识培训。
(六)开展临床药理专业咨询和信息情报交流各临床药理基地应积极开展临床药理咨询,有条件的单位应对社会开放。对治疗范围较窄的药物应在本单位开展血浓度监测,为临床治疗提供科学依据,尽一切努务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基地间应开展信息交流,是促进临床药理工作发展极为重要的手段。
(七)承担卫生部及卫生厅交办的临时任务和临时性的临床药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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