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制成的差别
1、设立的法理根据和实用范畴不同。总会计师制度是根据我国同一制订公布实行的《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设破的。多年来在全国各类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得到广泛履行;而财务总监轨制在我国仍处于摸索试行阶段,仅在一些省市的国有试点企业中(主要限于未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已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推行,国度并未制定统一的 法律 依据,而是由所在的各地政府依据国家有关精力,自行制定相应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措施》来实施跟推行。
2、任职前提不同。总会计师主要是根据《总会计师条例》所划定的任职条件来提拔。而财务总监的特别位置和职能,决议了在遴选财务总监时,必需合乎更高的选拔尺度。详细而言,两者均须存在高贵的 政治 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保持准则,自发地保护国家好处;应有深沉的会计、审计、 盘算 机技巧的基础功,粗通财务管理和 古代 化企业管理监控常识;熟习财经、税务、工商政策法令。而对财务总监来说,尤为强调必须具备丰盛的工作经验,包含有相称时光的财务领导教训,有高程度的政策掌握才能,并经由严格的笔试、口试和考察程序。与选拔总会计师比拟,财务总监应筛选更严。
3、任命方法及负责对象不同。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行政引导成员之一,由厂长或总经理任命,并对其负责;从当前各试点的实际来看,财务总监个别是由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直接委派(以深圳、四川、湖北等为代表),或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的董事会聘请(以上海为代表),重要对委派机关或董事会负责。不言而喻,财务总监首先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负责,其次才对经营者负责;而总会计师直接对经营者负责,对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不明白的直接任务。
4、工作独立性不同。为确保财务总监的独立性,财务总监的人事关联附属于派出机构,任免、考核及工资福利待遇等也都由派出机构集中管理和累赘;其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同时规定财务总监应设专职,不得由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经理班子成员或财务、会计、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财务总监直接收派出机构领导并对其负责,定期向派出机构汇报工作,并实行定期轮换制;这就使财务总监在人事利益和 经济 利益上完整独立于企业,为其超然独立地行使财务监督权,确保监管的客观公平性供给了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相比之下,总会计师的独立性就不如财务总监。一方面,他由企业负责人任命,在其领导下发展工作,只能处于助手的地位;另一方面,因为其人事行政关系隶属于本企业,工资、奖金、福利等候遇均由企业决定,在这样休戚相干的利益关系驱动下,决定了总会计师很难超然独立于厂长、总经理之外。他们在面临国家和企业利益产生抵触时必定就会进退两难,难以取舍,这也是造成当前国有企业“内部人把持”重大,国有资产散失惊人,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起因之一。
5、职权和工作重点不同。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为:(1)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支撑企业财务职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明和禁止、改正企业违背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丧失的运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2)督促、领导、帮助企业树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3)审核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呈文的正确性、公道性、合法性,并与总经理独特确认后报企业董事会和委派机构;(4)参加鉴定企业财务方面的重大经营打算、估算、计划并监视其履行情况;(5)支持企业抵制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动;(6)监督企业重大的经营活动,检讨企业主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形,对超过必定限额的重大财务收支实施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厂长)联签制度;(7)按期向委派机构讲演任职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态等。由此可见,财务总监的工作重点是对企业领导行为和企业行为进行财务监督,避免企业平心而论、违规操作,以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正当权利。而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请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主要职能是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严厉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精打细算,开拓财源,在企业重大经营决议和财务管理方面成为厂长、总经理的得力助手。其工作重点是要贯彻企业领导的用意,实现各项经济指标,进步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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