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安全就出现了矛盾:一方面,为了保护个
人隐私,碰盘所记录的个人生活应该完全保密;另一方面,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他的网上行为应该记录下来,以供人们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监督,甚至用作
执法的证据,以保障社会安全。
6.因特网是由科研学术网发展而来的,具有深厚的非商业传统,但是随着因特网
的扩张,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组织成为因特网的主要建设者,并因此出现了大量对
网络资源的商业性应用,如广告、电子商业、网络信息有偿服务等,网上企业已经成
为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之一。但是,在因特网上,非商业网络与商业性网络是
联结在一起的,对网络的商业性使用,将导致对学术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大量占用。对
网络资源的商业性使用是否道德,它应该被限制在什么范围内才是道德的,诸如此类
有关合理使用网络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然而,以上所述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现有的用以消除道德失范
现象、维护道德秩序的管理、监督、约束、制裁机制,在“网络社会”中也发生了严
重困难。
我们知道,传统社会由于交往面狭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交往
对象大都是熟识的人(朋友、亲戚、邻里、同事等)。依靠熟人的监督,慑于道德他
律手段(社会舆论、利益机制、法律制裁)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得到相对较好的维
护。在这一“熟人社会”里,人们的道德意识较为强烈,道德行为也相对严谨。然而
,由于人们的合道德行为常常是做给他人特别是可能对自己有影响的人“看”的,所
以一旦进入“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界域,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防
线便很容易崩溃。
由于因特网的种种特点,类似于传统“熟人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
在“网络社会”中却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作用,“网络社会”形成了一个相对自由的
“自由时空”。一方面,因特网是由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很多局域网所构成的,它采用
离散结构,不设置拥有最高权力的中央控制设备或机构。它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
的国界或地区界限。作为一个自发的信息网络,它没有所有者,不从属于任何人、任
何机构、甚至任何国家,因而也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国家可以左右它、操
纵它、控制它。况且网络连接面广泛,传输速度快,搜集、处理信息效率高,人们的
活动受时间空间的约束大大缩小,因而现实社会中那种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控制
的管理方式往往作用不大。例如,在网络上对用户调阅、接受或发布、传播文字、声
音或图像信息,包括禁止的色情信息之类,就并不容易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从信息
传播的方式看,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或“非实体化(虚拟化)”的特点,我们看
到的和听到的形象、图象、文字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甚至人也是以一个“
符号”作为身份在活动,彼此不再熟悉,因而很难对网络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
。
总之,以因特网技术为基础的这种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网络社会
”环境,必将对人们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进行一场或许是有趣的、意味深长的新
考验。在这场考验中,许多传统道德津津乐道的东西,如空洞的号召说教、人为强加
的规范约束,将难免失去效力。也许,我们只有站在更高的高度上,即元伦理学、价
值论伦理学的高度上,重新审视“网络社会”的道德现状,以及可能导致的良性发展
趋势,才可能确立起新的、真正合乎人性的、符合人的根本利益与需要的规范,才可
能确立起得到人们认同、接受和遵循的规范。
三、网络道德的特点与趋势
“网络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
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1.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
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
因特网本来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觉自愿地
互联而形成的,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
是导演。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
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
觉地做网络的主人。在网络建设之初,信息贫乏且杂乱无章,此时就有许多网络人无
私地大量上载信息,并为那些杂乱无章的信息资源建立管理程序、编制各种实用软件
,以方便网络用户特别是那些不太熟悉网络的人访问和运用网上资源(这种行为后来
越来越商业化了);网络建立起来以后,为维持网络的正常秩序,网络人又自觉地订
立规范,当发现不道德行为时,又都自发站出来扶正驱邪。“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
不是根据权威(不论哪种权威)的意愿建立起来的,而是网络人自发自觉的行为的结
果。由于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与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
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此外,网络道德环境(“非熟人社会”)与道德监督机制的新特点(更少人干预
、过问、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较高的自律性。在那种失去了某
些强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时空”、“自主社会”中,或许最初人们还不太适应,然
而这种社会必将是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步觉醒的社会,
一个主体的意志与品格得到更充分锤炼的社会,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
社会,一个人们自主自愿进行活动和管理的社会。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
依赖型道德,那么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人们建立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型的新
道德。
2.开放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
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与趋势。
时空,一直是限制人们之间交往的主要障碍。美国网络专家威廉·奥尔曼说:信
息革命带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还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们紧
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正如几十年前铁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离
缩短,人们有可能异地交往,有可能住在远离工作地点的城市郊区一样,信息技术带
来的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地理距离暂时“消失”了
,我们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正在或将要创造出一个一个“电子社区
”,人们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时区、国家,也可以“在一起”工作、娱乐。甚至那
些穷乡僻壤也能与世界上其它地区的人们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这样,人
们之间便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交往,人们之间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
为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也就变得可能了。
同时,由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致使人们
的交往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一方面,人们之间不能相互理解,另一方面,也缺乏相互
交往的方式与手段。而因特网的全球化,把不同国家和所有这些方面均为不同的人们
都联结起来,它既可以将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频繁而清
晰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各种独特的行为和各种奇风异俗都必须接受人们目光的洗礼,
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宗教信仰、价值观
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通过学习、交往、教育和阅读等各种方式,增
进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更宽容、更通情达理;另一方面也使各种文化冲突日
益表面化和尖锐化。落后的、无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
德行为,与先进的、合理的、代表时代发展趋势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
存,它们之间的冲突、碰撞与融合也就表面化、现实化了。因此,因特网的全球化,
将使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3.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
多层次化的特点与趋势。
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
特定社会却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
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既存在关涉社
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属于“网络社会”共同性的主
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不应该利用电子邮件作商业广告、
禁止非法闯入加密系统,等等;也存在各网络成员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
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道德风俗习惯等。随着彼此交往的增多,这些处于经常
性冲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规范,一方面使相互之间增进了理解和同情,从而在
经历了冲突和碰撞之后达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仍旧,
也由于彼此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求同存异、并行不悖。
“网络社会”多元化道德规范同时并存有其理论与现实根据。与现实社会相比,
“网络社会”更多地具有自主性,它是网络成员自主自愿互联而成的,其成员之间的
需求与偏好更多地具有共同性,他们一开始就是抱着同一个目的串连起来的。因此,
彼此之间行为的共同点就是“求同”,除了为此必须遵守的共同的道德之外,他们不
需要、也不强求具有类似于现实社会中的那种统一的道德。也就是说,只要其网络行
为不违背“网络社会”的主导道德,他们并不需要为加入因特网而改变自己原有的道
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或者说,在遵守网络主导道德的前提下,他们仍然可
以按照他们自己的道德从事网络行为、进入网络生活。
总之,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需要和个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
自主自愿形成的“网络社会”,以其独特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终将建
立起一个各国家、各地区(民族、种族)的具有不同信仰、习俗和个性的人们互相尊
重、互相理解并互相促进的多元道德并存的社会。——当然,技术的进步只是为道德
进步提供了前提和条件;道德是属人的范畴,一切“事在人为”:道德进步是否能够
真正产生,一个更高水平的道德社会是否能够真正建成,还有赖于网民们自我塑造的
意愿、能力,以及现实的努力程度。
【责任编辑】苏晓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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