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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现状与前景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
网络伦理:现状与前景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1:24:01
网络伦理:现状与前景
【 作 者 】戴黍
【作者简介】作者:华南师范大学哲学管理学研究所(510631)助教
【内容提要】本文将产生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现象、伦理问题作为考察对象,对网
络伦理研究的必要性和当前的一些重要研究成果及研究趋向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并结
合实际,指出现有网络伦理规范中存在的诸如“难具操作性、伦理意义较弱、存在悖
谬”等理论缺陷。在此基础上,着重对网络伦理研究的未来作了展望。
【关 键 词】网络/网络伦理/虚拟社会/可持续发展
【 正 文 】

本文所说的网络(Network),指由电子计算机、 远程通讯等技术联结世界各个
国家、部门及个人的高速信息交互系统。作为现代科技革命的杰出代表,网络改变着
人的生活,“它向人们展示了全球联网的广阔前景,将每个人互相联接起来,将所有
计算机设备联结起来,提供了对任何一种可能想象得到的信息的前所未有的、无可比
拟的访问能力。”(注:Bob Hayward:《Internet现象评析》,《信息经济与技术》
1997年第4期,第21页。)自美国政府1993年9月正式启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信息高
速公路(网络的比喻式描述)以来,世界各国政府都相继提出了自己的信息高速公路
计划,试图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这一前景壮观的领域取得优势。
网络为人的行为、思维乃至社会结构注入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形式,起到了极其重
要的社会推动作用,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的方便快捷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
“网络化”已成为人们进行生产、管理、流通、教育、医疗等各项社会活动的主要形
态之一。短短十数年内,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一次又一次更新、进步,创造了一个又
一个科技神话和产业神话,并且以无比迅捷的速度直接进入千家万户和商业市场,有
人因而预言:21世纪将是由网络支持的时代。然而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病毒
程序的流行、信息私有权和信息交流自由之间的冲突、信息成本与信息收益难以控制
等问题也纷纷出现,数以千万计的科学家、工程师乃至经营者为此耽精竭虑却一直无
法根本性地予以解决:技术进步得越快,问题也产生得越多;解决方法越先进,制造
麻烦的手段也就相应越高超。由此而致的损失已日益频繁并有加剧的趋向。电子计算
机和远程通信技术无疑蕴涵了巨大的潜能,但其中也当然地包括了破坏力。这里隐伏
着一些问题,如人“应该”怎样使用网络?怎样发挥其正面效能而避免由其产生的负
面作用?怎样使人“合理”、“善意”地使用网络技术而不是利用其发生危害?这是
网络技术本身所不能解答或不应该解答的,发达的现代科技本身往往并没有自觉地加
入相应的道德关怀。因此,必须超越技术层面,在道德价值观念层面上考察和研究网
络现象、网络行为,建立相应的网络伦理规范,以避免和制约网络技术被盗用和加入
恶意。
网络伦理研究的历史不长。到目前为止,其主要工作表现为将不断出现在电子信
息网络中的各种社会问题揭示出来并赋予伦理意义加以讨论。在一些发达国家,较早
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如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
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美国乔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设有的网络伦理研
究会等。这些机构为网络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网络行为的各个
方面,如电子信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信网络协议,匿名邮件传输协议,这些协议有
的制订得相当具体,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邮件签名等细节也
都有详尽的规定。其中较著名的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所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诫”
,具体内容为:
(1)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
(2)你不应该去影响他人的计算机工作;
(3)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文件里去窥探;
(4)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偷盗;
(5)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作假证;
(6)你不应该拷贝或合作你没有购买的软件
(7)你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 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作出了补偿;
(8)你不应该剽窃他人的精神产品;
(9 )你应该注意你正在写入的程序和你正在设计的系统的社会效应;
(10)你应该始终注意,你使用计算机时是在进一步加强你对你的人类同胞的理
解和尊敬。(注:引自《计算机伦理十诫》,《信息经济与技术》1997年第5期,第2
6页。)
又如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关于网络伦理的声明指出了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的类
型:
(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
(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
(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
(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
(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
(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注:严耕、 陆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
,《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6页。)
网络伦理的建立使人在进入网络、使用服务器的网络行为中有了较确定的规则,
在使网络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他人的隐私权、唤起行为主体道
德感、树立合理价值观、形成网络秩序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随着国际互联网络
(Internet)的日益大规模普及,网络伦理甚至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高等院校的教育
课程,被正式纳入一种西方世界称为“计算机文化”(cyberculture)的文化现象中
加以研究,如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ety )对学生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
网络”的课程,授课者和学习者可以就某一相关议题在环球网WWW(World Wide Web)
上交流, 或通过参加某一讨论组或新闻组发表自己的意见。(注:严耕、陆俊:《国
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6页。)
上述诸多研究机构的成立与研究成果的产生及其推广运用,具有开创性意义。这
表明人类对自己命运的关注已更加自觉,并能主动将滞后的法律无法规范的、技术本
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纳入伦理范畴加以思考。在一定程度上,网络伦理的建立过程中
体现了某种“道德进化”的趋向:一些原本被认为无关道德的问题逐步转化为道德问
题,注重科技本身的伦理性;由注重纯粹、抽象伦理问题转向与现实紧密相联的具体
问题;以及由偏重自律型的“弱”的道德转向偏重他律型的“强”的道德,更多地强
调由伦理道德充当“准法律”的角色,承担更多的社会规范任务。尤其重要的是,网
络伦理在传播、普及以至展开相关讨论、进行修改完善等方面得到了网络技术的强大
支持。从这个意义上,网络伦理的发展有较好的条件。

但是,也必须看到,像绝大多数关于新生事物的实践道德理论一样,网络伦理也
面临着各种困境。主要表现在:
1.网络伦理的规范难具操作性。网络伦理作为对人类特定行为的规范,必然首先
要确定是对“什么人”、“具有怎样特性的特定的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整。但网
络行为的主体、“规范的对象”是与相应的传统意义不相同的。网络行为具有独特的
“虚拟性”,在电子信息网络中,主体的行为往往是在“虚拟实在”(virtual real
ity )的情形下进行的,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隐形怪杰”,其
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等都能够得到充分隐匿或篡改:一个白发老翁可以发布电
子讯号将自己伪装成红颜少女,强盗可以自称警察而难被发觉。网络的构建实际上是
将人置于“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 )、“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
y)中的过程。从哲学上讲, “虚拟”的实在与事实上的实在或现实是什么关系尚有
待人们进一步认识;从社会学上讲,虚拟社会具体的运行机制与我们今天社会运行机
制之间有什么差异也不明确。由此,网络伦理设定的各条具体规范受到严峻挑战:网
络行为主体的匿名匿形而导致的模糊使规范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已难以再放到传统
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检验和适用(注: 金吾伦:《信息高速公
路与文化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第8页。)。谎言、偷窃的责任者在
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与传统意义的社会直接接触,责任者之外的他人难以有针对性地作
出道德反应并采取道德措施。规范的力量往往只能表现为行为者自身的“道德感”,
体现在“道德的我”与“行为的我”的对峙中。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者几乎可以随
意地解释他所接受的伦理规范并用来为自己辩护,乃至频繁地实施“自我豁免权”:
仅我一个人这样做,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是微小的。并且,保护自己是任何人的天然倾
向,既然无人知道危害由我造成,那么规范对我个人而言便是无效的。(这里存在着
一个奇怪的现象:技术上的网络是要将最大可能多的人联系为一个共同体,伦理上的
网络却似乎要将每个人与其他人相隔离。)——在难以确定规范对象,难以确立外在
监督环境的情况下,即使伦理规范制订得再完备,理论再缜密,其可操作性也是差的

2.网络伦理的“伦理意义”较弱。网络伦理与企业伦理、环境伦理等同属伦理学
的应用层次。由于研究起步较晚或研究者置身其中等原因以致对网络的理性认识较浅
(甚至干脆回避了对一些问题的追究)。即使在较深入的理性思考中,人们也更多倾
向于技术应用方面,倾向于网络本身的“技术合理性”,在更进一步的伦理价值层面
上,人们往往会面临以下困难:首先,网络技术的速度发展之快,使其所致的问题数
量剧增,人们已几乎没有充分时间对其进行详细分类、概括、提炼之后再加以思考解
决,这种状态下伦理领域的研究通常是“直接面对具体问题”而较少从“元哲学”、
“元伦理学”角度进行精密阐释。因此网络伦理的各种规范往往过于纠缠在具体细节
中,过于强调其针对性。这使得其在形式上容易流于琐碎,内容上缺乏较一贯的价值
标准与鲜明的伦理原则。其次,网络伦理研究中一些原先无关道德的问题以道德问题
的面目出现,也相对削减了其伦理意义。比如在信息标准、网络域名、网址分配等涉
及网络应用程度、应用范围的规定中,已超越了传统的较宽泛的伦理标准“应不应该
”(从伦理学角度,这样的标准伦理意义最强),而进入到“该怎样”的量化水平。
——但这些规定本身是缺乏道德意味的,它暗示了某种以“科学”替代“伦理”的倾
向。为了建立稳固的网络秩序,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伦理更注重的是如何令人
“接受”、“遵守”而并非如何使人“理解”、“同意”,其伦理意义是较间接牵强
的,它经常表现为超越个体伦理理解之上的“制度伦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它可
能与某些个体毫无利害关系甚至有损其当前利益,往往以牺牲个体伦理价值为代价,
过分强调伦理观念中的整体性、综合性伦理价值。这里隐涵了一种要求:在个体网络
行为与整个网络运行目标发生冲突时,个体应无条件地处于服从和劣势地位。也正因
此,网络行为主体(尤其在“私人情境”下)常会将这种略带强加性质且缺乏道德共
鸣的伦理规范忽略或置之不理。此外,网络伦理时常建立在难以成立的对机器的道德
预设上。从伦理层面上讲,合理网络行为应当表现为人—机系统的协同作用,这使得
人们在建立网络伦理观念的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假定网络中的机器、技术等人自身
之外的其他因素会自然真实地传递人的意旨,对事件作出道德反应乃至表达道德情绪
。——至少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这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有了具备这种神奇功能
的网络,也未必不是灾难。这从另一角度削弱了网络伦理的伦理意义。
3.现有网络伦理自身存在着某些难以排解的理论悖谬。首先,网络伦理的本意是
要营造体现诚信、公正、真实、平等等“一致同意”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但从现
有的网络伦理规范看,它却有可能走向反面,沦为技术上的强者独享特权的借口。正
如有的西方学者指出,电子信息网络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未来社会将出现
两大互相对抗的新的阶级或阶层,即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 )和不占有信息
的属体(knows-nots),前者是网络中的技术强者而后者为弱者。(注:严耕、陆俊
:《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6页。)在现
有的网络伦理规范中, 很容易体会到一点:这种规范是由技术掌握者制定的,他们只
是单向度地和具有同样技术水平的网络使用者进行某种约定,或只是单向度象征性地
照顾技术上的弱者,它们总是有意无意地令knows受益而令knows-nots受损。因此,
即使制定现有网络伦理规范的动机和起点具备了足够的“善”,其付诸实际的过程及
效果也是很值得怀疑的:网络伦理是要建立好的网络秩序,但怎样看待knows与knows
-notw之间的差距? 维持原状还是将其缩小抑或扩大?这是由来已久的复杂伦理问题
,我们一直无法从传统道德经验、道德预设中推出答案,因此长期将其搁置。但网络
(network )存在的理由和目标——建立最大可能的信息交往和联系——已急迫地要
求得到回答:生存在网络中的现代人对信息的需求和获取能力已远远超过任何历史年
代,对不平等、对差距的容忍阈限也相应减到最小。因此,网络伦理已很难在原先的
层面上空谈什么公正、真实、平等,而需要对权利、义务、公平、责任等概念作新的
解释和进一步完善。其次,现有网络伦理中崇尚的尊重知识产权、保守秘密、通信自
由等原则也有陷入矛盾和循环论争中的危险。这些原则在给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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