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依法得到公正处罚,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会对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和银行的声誉产生怀疑,甚至对银行系统丧失信心,从而影响金融经济秩序的稳健。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如果出现依据市场参与者的所属或基于市场气候的冷暖,执法时松时紧,处罚宽严不一,结果会事与愿违,使得市场规则形同虚设,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信心严重受损。公正执法是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手段,在监管工作中要切实予以实施。所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核心原则评价方法》中,对评价有效银行监管体系的第二要素的必要标准明确要求:“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有以专业和诚信为本的信誉”并要求银行监管部门“通过建立有效的检查及执行机制来保证披露标准的执行。”
(四)效率 效率,是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要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只有具备了效率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才会有深度和流动性,才符合经济法则。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寻求资源配置的效率(即有效配置)是经济学研究的目标,而研究潜意识地、间接地体现并遵循效率原则则是法学的任务。因此,法律学要将经济学研究确定的效率原则直接引人法律规范,并且上升为指导市场及其市场行为的准则。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的效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效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一是商业银行信息的公开程度,包括商业银行信息传播的广度、速度、密集度和失真度;二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运作机制、操作成本和稳定程度;三是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的反映灵敏度。因此,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也要讲求经济效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要实现效率化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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