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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法治官》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一、依法治国的实质在以法治权、治官

  一项政策、方针、口号的提出,在我们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往往可以立即得到一呼百应的效果。但是,要真正领会其含义,把握其精神实质,取得全党全体干部的共识,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认识与实践过程,往往在一哄而起时还可能出现偏离或误解原意、形似而质变的现象。

  党的十五大报告已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 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三个“管理”的对象,可以说是依法治国指向的客体。可是,在理解和贯彻执行这一治国方略时,一些地方往往把法治主体只限于政府,由政府制定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的方案,所“治”的对象也大都是本地所“管”的行政、司法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这样,就把“依法治国”的“国”这一客体,理解为只是一个空间或地域概念,按等级层层分管。“依法治国”演化为只是本地区依法办事,这就有失偏颇,而且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与价值目标相左。 有的地方甚至推演为依法治村、治家,最后落实到依法治人,就更有悖“法治国家”的精神了。

  前述十五大报告中讲的“三管”,是援引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管”只是概括了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三个方面事务。如果只从字面意义上把它理解为依法“管事务”,而不问管理这些“事务”的关键所在和核心内容,那就会偏离法治精神。

  其实,从现代法治观点看,“依法治国”中的“国”,应是指国家机器,“法治国家”是指法律至上的民主国家。这架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是源于人民而授予政府的国家权力(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以 及军事等权力)。而操作这架机器,行使这些权力的则是遍及全国的政府的各部门、各地方的官员。在近现代,国家机器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是一架庞大的官僚机器。民主的法治的要义,依法治国的精髓,就在于作为法治主体的人民以法治权,即人民通过人大以宪法和法律来授予并制约政府权力。政府则首先是作为法治的客体接受法的统治,依法用权,而政府官员是这些权力的载体,因此,以法治权又重在以法治官,澄清吏治。所谓吏治清则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前述的把“依法治国”推演为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 ,并无不可,但如果忘记了首要的是要治好你那个省、市、县、乡的“国家机器”,即政府各权力机关及其官员,那就事倍功半,而且会偏离真正法治的轨道。记得在一次依法治国的理论讨论会上,北京市司法局一位负责同志介绍了他们“依法治市”的经验。他们的一些具体经验确实不错,在一段时期走在全国的前列。可是,他很惋惜地说,后来出了个陈希同、王宝森事件,就失去了光彩,好的经验也被淹没了。———其实,要害恐怕还在于他们抓“依法治市”没有抓住关键:以法治官,特别是以法治市长、市委书记。

  陈希同、王宝森事件也有力地表明,依法治国(或治省、治市… …),如果没有把重心放在以法治权、治官上,就只会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最多也只能说是抓了“形式法治”,即有一定的法律制度,表面上似乎也在依法而治,却只治下不治上,治事不治权,治民不治官,是“半截子法制”而已。因为,现代意义的法治(Ruleoflaw),是法的统治,政府、政党、从国家主席到一般官吏,都要置于法的统治之下。而且,所依之法是民主的法,是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制约政府权力和官吏的法。这才叫“实质法治”,其理念与中心目标本是旨在解决权与法、官与民的关系,变专制政治为民主政治。因此,要避免类似陈、王事件的发生,不能单靠依法治市所能解决,它涉及整个国家的监督机制问题,亦即以法调整国家权力结构与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问题。这就必须自上而下,先从中央“治国”、调治国家机器开始。亦即把重心放在中央一级实行全国性的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来改革国家权力结构,健全监督权力和权力行使者的法律机制。所以,讲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进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自己不先依法治“国”(治权、治官),而只是看着或者指挥着地方热热闹闹搞依法治省、治市……;而地方政府也只是看着或指挥着下属部门依法治理,而不把自己摆进去,首先依法管好自己的权力与官吏。

  如同现在的“企业改革”不能只限于“改革企业”,单对企业自身内部改革,而要首先(或同步)改革政府,规范与限制政府对企业的权力干预,调整好政企关系,才能真正搞活企业一样;讲依法治国,首先要摆正主客体的位置,“正己然后正人”,先以法管好权、治好官,再去依法治事、治人,才能管好各项事业。

  二、为什么治国重在治官

  治国重在治官,则古今一理。毛泽东也有句名言:“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干部”即当代中国的官吏。当然,毛泽东这句话,也还不是讲法治,不是以法治官,在“路线”与“干部”之间,还缺少或忽视“制度”与“法律”这个重要的中间环节,以致流于“贤人政治”的窠臼。但他重视治官,严惩贪官污吏(如杀刘青山、张子善,发动“三反”运动),整顿干部思想作风(如发动1957年整风运动,60年代的“四清”运动),乃至大搞所谓“反修防修”斗争(如发动文化大革命,整所谓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以及提倡“海瑞”精神,“敢把皇帝拉下马”等等(虽然言行有不一致之处),无一不是企望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励精图治。当然,由于其政治路线失误,又不讲法治,所以适得其反。

  治国重在治官,是因为官与权不可分。古人铨释“官”字的含义,谓“官者,管也。”管则需要权,有权就要设官,要设一定的官职来掌握和行使权力;当官就有权,哪怕小到一个警察、一个小公务员,手中也都掌握大小不等的权力。而权力,既可以用来积极为人民服务;也可以消极地不作为,有权不用,尸位素餐;更可以加以滥用,用来攫取物质或精神私利。权力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腐蚀力。英国思想家罗素在他的名著《权力论》中说过:“爱好权力,犹如好色,是一种强烈的动机,对于大多数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往往超过他们自己的想象。”霍布斯也说:“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是“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中国的孔夫子讲“食色性也”,讲的是人的生理自然本性;而“权力欲”则可以说是人、特别是官的社会本性。而根据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JohnE.E.Acton,1834—1902)的名言:“一切权力必然导致腐化,绝对权力必致绝 对腐化。”对掌握权力的官吏如果不加制约,也必然会腐化。所谓“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此弊不除,欲成善治,终不可得。”中国古代历朝败亡,莫不败于奸臣、贪官以及那些“手握玉爵、口含天宪”、专权乱政的宦官之手。郑观应在其《盛世危言》一书中,对贪官污吏有一段生动的刻画:

  “故今之巧宦,莫妙于阳避处分而阴济奸贪,一事不为而无恶不作。上朘国计,下剥民生,但能博上宪之欢心,得同官之要誉,则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君恩不足念,民怨不足忧。作官十年而家富 身肥,囊囊累累然数十万金在握矣。于是而上司荐之曰干员,同僚推之曰能吏,小民之受其鱼肉者,虽痛心疾首,籍口侧目,而无如何也。”因此,历代吏治大都以惩治奸贪为主。新中国建国初期惩办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时,毛泽东就曾尖锐地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会这样。”“杀刘青山、张子善时,我讲过,杀了他们就是救了二百个、二 千个、二万个啊!我们共产党不是明朝的崇祯,我们不会腐败到那种程度,谁要搞腐败那一套,我毛泽东就割谁的脑袋。我毛泽东若是腐败,人民就割我毛泽东的脑袋。”时至今日,官吏的腐败现象仍有增无减。江泽民在纪念中共建党75周年的座谈会上指出:“历史上的腐败现象,危害最烈的是吏治的腐败”。他后来还把“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视为“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他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当然,吏治不只是消极地为了防腐,积极的应是改革行政机构,健全官制,选拔和培养“能吏”、“廉吏”,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官员队伍,使国家机器能通过他们得到稳定、安全、高效地运转,促成国泰民安的太平盛世。

  三、治官的主体与方略

  明确了治国重在治官,更重要的还必须解决谁来治、如何治的问题,即治官的主体和方略问题。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人治下的吏治,即皇帝治官的方略是以官治官,毛泽东同志的治官方略是人治与群治结合,即:在人治下,通过群众运动来治官。

  这种直接把群众作为治国的主体的“群治”观,表面看来是民主的或是“大民主”,但实际上却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的遗绪。群众运动在革命时期和解放初期的阶级斗争激烈时期,用来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扫清反动的残渣余孽,确有风卷残云、立竿见影的功效。在政治运动中,群众也比较听话,领导者个人运筹帷幄,一呼百应,一言安邦。领导人特别是在群众中有极高威望的领袖个人可以决定一切,指挥一切。这给人以错觉,仿佛个人意志可以扭转乾坤,群众运动可以包医百病。处理复杂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治国治吏,都可照此办理。殊不知“马上得天下,焉能马上治之?”群众运动往往变成运动群众,离开了法治的“群治”,实际上是“人治”的变种。

  这种一人之治与群众之治、个人专断与大民主结合,成为建国以来到“文革”终了的中国治国治官的“特色”。考其得失,应当说收效甚微,负面作用为主,官未治好,发展到最后导致国已不国,造成了极大灾难,教训是深刻的。

  历史经验与教训表明,治官的方略主要还是靠民主,靠法治。民主,也就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法治的主体,也是治国治官的主体。

  有必要指出的是,对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依法治国的主体界定为在党的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应该作出正确的诠释。这里讲的“人民群众”应主要界定为作为整体的人民,人民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去制定治国治官的法律,并依法行使治国治官的权力。在我国,作为“群众”或公民个人,是不享有直接治国、治官的国家权力的(在外国有人民公决权),只有宪法规定的某些公民基本权利。“群众”可以运用选举权和罢免权去选择人民代表与官员,运用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控告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等权利,去监督政府及其官员和但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如人大的监督权、立法权、政府的行政权、司法权等)。我们不能误解为群众可以直接去治国治官。现在也发生群众为索债而自行扣押、拘禁人质的事件,这是违法的。

  当然,这不是说治国治吏不要依靠群众的力量。依靠群众来监督政府官员,也应当说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特点与优点。人民群众运用宪法权利,通过群众性的社会组织的集体力量和新闻媒体的舆论力量,即各种社会权力,是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压力,监督与督促政府官员奉公守法,克尽职守,为人民谋福利的。但这一切,都必须以“依法”为前提,而且仍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而不能像“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群众”直接“夺权”,批斗、拘 禁、惩罚干部。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民群众是“依法监官”;而人民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则是通过立法与监督权力,“以法治官”。

  四、治官要靠法治

  如前所述,中国古代人治底下的吏治和现代毛泽东的人治加群治,都不是治国治官的良方,只有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实行法治,才是上策。

  (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法治官

  1.以宪法治官

  人们常说“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固然不错,但往往被理解为宪法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治国工具,宪法主体被误为执政党与政 府。这是一种片面的观念。其实,现代宪法首要的是“公民权利的保

障书”,并“规定一个受制约的政府”。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政府权力不可逾越、侵犯的边界。这是宪法以权利制约权力。所谓“无分权则无宪法”,其要旨也在通过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或分工来制衡权力,这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总之,都是要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者腐败与专横。

  关于以宪法治权治官,甚至清末出使各国考察政治的大臣载泽也有体察。他在呈慈禧太后的密折中有一段话,很有见地:“旬日以来,夙夜筹虑,以为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若非 公忠谋国之臣,化私心,破成见,则必有多为之说,以荧惑圣听者。

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于是设为疑似之词,故作异同之论,以阻挠于无形。彼其心,非所爱于朝廷也,保一己之私利而已,护一己之私利而已。”我国1982年宪法是一部较好的宪法,其中将“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由1954宪法的第三章提升到第二章,置于“国家机构”这一章之前,突出了公民权利的宪法地位。其中还专有一条(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

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国家机构”这一章中,也规定了人大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一些机制,如对行政机关的调查权、质询权、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等。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监督权。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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