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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制报道发展的新透视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历史时期,法制报道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新的问题,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法制报道将逐渐占据举足轻重的社会地位,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  法制报道    舆论监督   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制报道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而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尤其是“十五大”以后,“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被写入宪法,法制报道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其报道内容已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本文试从发展的角度,来评析我国当前法制报道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

    一、法制报道新特点

    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将全党的工作重点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也明确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七十年代末的刑法,刑诉法的诞生到1980年新宪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春天的到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二十年的实践昭示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而作为宣传报道的法制新闻,同样色彩纷呈,在新闻工作中异军突起,形成了独具一格,独树一帜的新闻门类。现在全国法制类报刊已达上百家,从业人员的队伍不断壮大,法制报道也从零散到形成气候。在持续开展的全民普法活动,依法治理等项工作中宣传报道鸣锣开道,大张旗鼓,使法制报道倍受重视,为法制报道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开辟了广阔天地,促进了发展。
    跨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仍在不断加强,法制报道进入了更快的发展阶段。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与过去相比,法制报道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报道对象范围扩大化

    过去法制报道目光仅局限于诉讼、犯罪上,盯着公、检、法三家,因此报道内容多是罪与罚相关的事情以及关于政法部门的工作情况和人物事迹。事实上,这种报道我们应该把它叫做“政法报道”,而不应叫“法制报道”,因为它没有能完全包括当今法制报道所涉及的范围。(1)
    而现在,法制报道的对象范围早已超出了政法部门,包括了社会生活各方面与法制有关的一切内容。人们又将报道对象进行划分:从行业角度将法制报道分为“经济法制,刑事法制,民事法制,行政法制,文教法制等”(2)也有人把法制报道分为立法,执法,守法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3)从地域上看,可以分为国内和国外法制新闻。这些见解都从某个方面对法制报道的对象进行了概括,突出了各自特点。
    在近些年实践中,我国法制报道逐步总结形成了“立足政法口,面向全社会”的报道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时体现了报道的范围,它要求,要以政法口为法制报道的依托,有所重点的反映政法战线的新形势、新精神、新成就;国家依法治国的新特点、新动向、新经验,还有政法战线各种人物的新风貌,以及人民权中对政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又要开拓新领域,面向整个社会,深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它到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领域,市场经济法制领域,小到家庭婚姻以及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的法制问题,这些都应在我们的报道范围内。

    2. 在新闻报道中法制报道的比例呈增多趋势

    法制报道是我国民主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因此,法制报道的比例的增多,是社会发展必然的结果和要求。笔者对我国三家综合性报刊,《羊城晚报》,《新民晚报》,《北京日报》在同一个月中的法制报道的数量及其比例进行了一次量化统计:

     1995年 2000年
    《羊城晚报》 105条 2.1% 232条 8.2%
    《北京晚报》 95条 1.9% 202条 7.5%
    《新民晚报》 110条 2.3% 248条 8.9%
    
    由此可见,法制报道已经形成了独具新闻规模的报道类别。法制报道逐渐倍受重视,因为今天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必然要求加大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因此,新闻单位要把此项任务,作为一项长期基本任务紧抓不放,列为报道工作的重点之一。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受众的求知欲日益扩大,文化水平日益提高,能否最大程度的满足受众的需求和兴趣,已经成为新闻媒体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法制报道以其本身新奇有趣,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特点,必然会成为人们所喜闻乐见的题材。所以,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法制报道的数量比例也就必然会逐渐的相对增多,成为新闻报道的重要板块。

    3. 法制报道形式的多样化

    随着法制报道的日益普及和快速发展,它已经突破过去消息、通讯的那种传统写作模式,而逐渐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1) 报道内容结构设计上的多样化。
    这主要表现在标题的制作和篇章结构的安排的新颖上。如《羊城晚报》2001年4月16日的一片法制报道《小小幼儿园惹出身债》,标题虽一般,但它在每个大段前,加一个疑问式小标题——怪胎如何诞生?——谁是债主?——真是无药可治了吗?通过一系列疑问把读者吸引住,使读者带着疑问去阅读这篇报道。再看下面标题:《只因尿水溅头上  表兄掐死亲表弟》,《贻害村民的“魔窟”》等,这些标题的显著特点就是给人留下悬念,新奇有趣,引人注意。因此,好的标题是文章的点睛之笔,读者已看,或能知其要领,或能受到深刻的启发、激励、感染和教育,产生强烈的阅读兴趣,起到先声夺人的作用。(4)

    (2) 参与性报道的大量使用。
    它主要是指让受众或法律专家共同参与到报道中来。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每一期节目都会请一位法律专家进行现场点评,以案说法。而报纸则有创设的读者信箱栏目,让读者谈自己意见看法,或让专家解答读者提出的法律问题。再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制新世纪”节目,将受害人请到直播间,进行现场采访,让第一当事人自己向听众讲述案情的来龙去脉。这样做,不仅可以增强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而且有利于贴近百姓,体现媒体对社会的一种人文关怀,从而吸引更多的受众。

    (3) 把法制报道渗透到其他类报道当中。
    有的报道虽不是典型的法制报道,但是事件本身与法律有着密切关系,从而它也能同时发挥出法制报道的功能。例如2002年3月5日《北京日报》的《房产周刊》专版内,一篇《房产纠纷诉讼大幅增加说明了什么》报道,其中大篇幅的是说房屋质量差,物业管理不善等问题,但最终还是点到了法律问题上,并且最后引用了法院院长的谈话:“说明消费者法制观念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消费者日益成熟的表现”,同时也反映出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等法律问题。再如文化新闻专版里的一篇报道《〈法官妈妈〉三八倩京城》,它是对一部新拍的电影的报道,主人公是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庭优秀法官、全国十佳法官之一尚秀云为原型,以尚秀云以及诸多少年庭法官们身体力行,挽救失足少年的事迹为素材。这篇文化新闻报道,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一种法官精神和法制文化,是政法部门工作人员学习的典型榜样。由此可见,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报道现在随处可见,这更说明了我们的生活与法律的紧密相连。

    (4 )利用现场直播或实况录像录音来进行报道。
    它实际上是现在进行时的同步报道,这样做可以加强司法公正的监督力度和透明度,进行客观报道,以客观事实为第一要素,报道内容完全真实准确,反映事物的真实面貌。(5)如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98中国电影第一大案”,一时成为新闻热点,对这次直播的评说,最具有权威性的《人民日报》7月15日以《加大审判透明度  把理讲在法庭上》为题发表的对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的专访。肖扬指出:“公开审判是为了加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做到事实调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都公开在法庭上进行,目的是为了防止暗箱操作,实现司法公正……通过新闻媒介的现场报道,可以让更多的公民了解庭审,一方面法院接受监督,另一方面又是一次普法教育。(6)过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都是滞后于新闻事实的发生,媒体对司法审判过程监督乏力,这种现象显然无法让受众满意。可见,这种法制报道方式既是新闻改革的要求,又是加强舆论监督,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有效途径。

      4.法制报道的普法教育功能不断强化。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社会各个领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新问题,这样就必然要靠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健全和完善当前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对广大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仍将是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严肃的法制新闻不应当仅仅满足于给人们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且还应当承担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提高素质的使命,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法制报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在普法宣传教育上,应用最多的就是以案说法或对法制报道提供相关的法律资料,这样做,读者就可以容易的了解案件,理解其中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例如2001年4月18日《羊城晚报》上的一篇报道,标题为:

                     定罪量刑      讨价还价
             “辨诉交易”首登我国法庭,25分钟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当读者看到该标题时,一般人都会对“辨诉交易”产生疑问,不知其意。于是编者在新闻旁边用一小块空间对“辨诉交易”进行名词解释,当读者理解了它的含义后,自然容易看明白案件事实了。
    另外对案件或法规介绍配之以漫画,效果更好。例如《法制日报》有一版普法系列漫画,让读者搞笑的同时,又能很容易的从中理解其法律精髓,为广大群众所喜爱。同时在《法制日报》还有法学理论专版和法律评论栏目《法眼》,由众多专家学者探讨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见解。
    法制报道的新特点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它丰富了新闻报道的内容和形式,同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制报道的快速发展。

    二、法制报道中出现的新问题

    1. 法制报道专业性不强。
    在当前法制报道中,频频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和提法,最典型的和常见的就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惯用语,如“歹徒”、“恶棍”、“凶杀”、“当场擒获抢劫犯两名”、“某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等等。请看下面的例子:
    例1《xx晚报》1999年7月9日三版上的题为《揭穿“xx花园”骗局   老板xx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刚被逮捕,还未提起公诉,撰稿人除在文末断言其“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外,编辑已在标题上为此案定下了“骗局”的性质。

    例2《xx日报》1998年3月10日一版《山西有毒假酒案一审判决  六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一审判决上诉期未过,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这时任何人无权将被告人定为犯罪分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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