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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历史和现状分析
(一) 坏孩子的学校?――我国证券市场特点及公司治理结构现状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曾说,“年轻的中国资本市场就像小学校,健康的风气很重要,不能让‘坏孩子'起示范作用”。中国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相当年轻,就像小学生一样模仿性强而理性的主见不够,因此一批恶性案件已经出现或将陆续出现,有更多的人在试图效仿。中国如果再不加速改进公司治理结构,那么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将面临很大的困难。换句话说,学校里虽然出了坏孩子,并不意味着学校就便成了“坏孩子“的学校,应该在其它好孩子盲目模仿坏孩子之前,尽快把坏孩子帮助教育成好孩子。
根据一些经济学家的分析,目前中国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以下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据统计,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权仍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全部股权的54%;有国家背景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绝对优势,平均占董事人数的75.5%。二是政府机关完全授权“授权投资机构”控制上市公司,使母公司“掏空”上市公司的丑闻时有发生。三是许多集团公司保存公开或隐蔽的“多级法人制”,存在资金分散、内部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的弊病。四是董事会、监事会存在缺陷,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能力与动力。五是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关系不顺,导致“内部人控制”,无法形成制衡。六是公司执行机构有弊端。执行层往往缺乏股东价值的观念;沿用“集体领导”方式造成决策失误和无人负责现象,沿用过去的薪酬制度对执行人员缺乏足够激励;由被激励者自定薪酬导致腐败,等等。 [i]
客观地说,这几年政府对于加强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正在提高,比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和公司治理准则的颁布,表明政府对改进公司治理越来越重视。世界银行5月26日公布的题为《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的报告也指出,目前中国80%以上的中小企业已经过改制,引进了个人和外来投资者;大约有1300家大公司通过上市实现了股权的多元化。然而,我们又不得不遗憾地承认,当前,包括上市公司在内,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极不规范的,重点表现为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国有股东侵犯非国有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是股份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上市公司业绩可持续发展的前提。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总体上还是以国有股为主导,中小股东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对大股东形成有效制约,在这种情况下要能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有机构投资者的介入。
这与中国资本市场自身的特点有关。
中国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具有大家都无可否认的特点:一个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市场。当时没有民企,只是国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对市场供求有所控制,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股权不能流通,只能是有限流通,使市场达到一定程度的均衡。从供给方面,市场包含着三个水龙头:新股上市、上市公司增发、非流通股入市,而这三个东西是由一只看得见的手来控制的;相反在需求方面呢?我们在营业部里面看到的是散户,看到散户逐渐转化为基金,看到机构自营,机构自营是中国最原始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承担着这样的责任,当新发行股票不断进入市场时候,需求要跟进。供给方面主要是“看得见的手”,由政策来控制;需求方面是一只看得见的手加上看不见的手,要资金推动。可见,所谓政策市和资金市,就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供求两面。[ii]
虽然中国市场从一开始就具有社会性和社会责任,但政府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要逐渐让渡给机构投资者。
对于中国公司沉疴日深的这些弊端,2002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第二届中国证券市场国际研讨会上指出,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周小川认为,机构投资者具有专业的理财队伍,理性的投资行为,并兼具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成本优势,其发展壮大将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起到稳定市场,活跃交易,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等作用。同时完善董事会工作程序,加强董事会对执行层的监督;建立强有力和具有问责制的执行机构,建立由所有者主导的经理人员薪酬激励体系;在规范证券市场的基础上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二)逐渐做大的蛋糕――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及分布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机构投资者正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证券市场上。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有近60%来自机构投资者。其中,60多只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已经突破1000亿元大关,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比例将近9%。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在完成增资扩股和清理整顿后,资产管理业务走上了正轨。拓宽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其它资金的入市渠道,引进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也在紧逻密鼓地进行。[iii]机构投资者的专业理财能力、理性投资行为,越来越受到市场内外各方的高度关注,机构投资者这块蛋糕越做越大。
1.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的机构投资者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在目前可以入市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和实业公司这三类机构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最为引人注目。
(1)公墓基金
公募基金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1年到1998年,第二个阶段是1998年至2001年秋。在第一阶段设立的投资基金又称为老基金,而在第二阶段则以1998年3月基金开元、金泰的设立为标志,称之为新基金。第三个阶段是2001年9月华安开放式基金的推出为标志,公募基金的发展进入新的时期。
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国投资基金业步入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1998年3月23日,中国头两个完全按照新的基金办法成立的基金金泰、基金开元分别在沪深两地上网发行。在随后的4个月中,又有3个新基金—基金兴华、基金安信和基金裕阳分别成立。由此,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才真正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1998年起管理层开始对老基金进行清理整顿,经过四年的清理规范,大部分老基金被规范改制成29只证券投资基金,并陆续在二级市场挂牌交易。老基金的改制上市对于我国基金业的整体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改制后的基金与新基金将一起走上健康发展之路。2002年9月2日是基金融鑫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的首日,作为我国最后一只由老基金清理规范而成的封闭式基金,基金融鑫的成功上市标志着老基金已完成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投资基金的良好回报使得基金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功能更加强化,有力地促进了基金业的发展。截止到2002年9月30日,我国已经设立和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已经达到24家,共管理封闭式基金54只,总规模已经达到814亿元。
开放式基金正在日益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主流。自从2001年9月21日,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募集满50亿份基金单位,正式宣告成立以来,我国国内的基金业持续呈现快速发展势头。同时,基金品种不断丰富,不久前首只债券型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基金的发行更突破了原有基金全为股票基金的局面。截止到2002年9月30日,包括已经获准发行的“大成价值”、“宝盈鸿利”、“华夏债券”、“嘉实成长”,以及获准设立的“博时价值”在内,我国的开放式基金已经发展到15家,已经募集资金规模达375亿多元。2002年9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更好地支持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向特定的投资对象募集的资金。央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司长夏斌完成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从事代客理财业务的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类公司管理着约7000亿元规模的私募基金,这些公司有23%左右是将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国债二级市场,其余均投资于股票市场,即有5000亿元是投资于股市。私募基金主要由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不挂投资公司的其它类型公司的投资部、个人等以代客理财方式筹集资金并负责运作。资金来源主要有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民营企业资金、国有企业资金、个人资金等。从这种意义上看,私募基金并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而更多意义上被认为是“灰色的投资者”,它一般采取券商、管理人和投资人三方捆绑的方式。由于其自身的特定角色定位,私募基金并未形成有效的组织形式,基本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资格,投资者大多依赖于保底收益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因其中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法规不符而使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以保证。私募基金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实,由于统计口径和立场不同,对其的政策取向也不尽相同。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的问题应作进一步的研究,关键是“趋利去弊,堵疏结合”,以求事半功倍之效。[iv]
2.证券公司
《证券法》将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两个类别,为我国培育和发展实力强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指明了方向。近2年来,已有20多家证券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据不完全统计,这一轮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行为,使得券商注册资本增加超过160亿元,一批券商、尤其是一批地方性券商通过合并、重组、增资扩股,将极大地提高相关机构参与市场的力量。同时,管理层进一步开拓了证券公司的资金融通渠道,如允许证券公司参与人民币拆借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等,这些制度创新为证券经营机构的超常规发展创造了条件。
3.三类企业
国家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的政策却是随时间推移有过较大的变动。
在1997年以前,对这三类企业入市没有明确的禁止和许可规定,由于1996年、1997年股市的火爆,引起了管理层对于泡沫的担忧,所以明令禁止三类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这一禁令直到1999年的7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对我国的新股发行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允许股本4亿元以上的公司采取向法人配售和对公众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新股。在《通知》中,首次规定“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成为战略投资者”,并对战略投资者的具体特点有详细的规定:一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二是出于长期投资目的而较长时间地持有股票,一般至少半年时间;三是投资行为相对公开,大宗买卖及时公告,规范操作;四是具有相当的资金实力,且持股数量较多。在《通知》中,证监会还规定“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上市公司依据持股时间的长短分别以“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到新股发行公司的申购中,可以参与配售,打破了以往我国禁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入市的规定,为证券市场引入了潜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1999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又发出《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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