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地方与部门的保护强烈,规模经济薄弱,真正公平竞争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中国加入WTO,有助于统一国内的市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体制,加深国内市场的分工,进而扩大国内市场,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得以确立和完善。同时,中国加入WTO,还有利于与各成员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进行国际贸易,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与竞争,充分发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积极作用,将国内市场与世界市场融为一体,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些正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二)、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WTO规则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代表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它要求各成员国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行自由贸易,保护自由竞争。因而从某种意义来说,WTO规则是规制全球市场经济的"经济法",有着在国际上禁止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和保护市场经济的作用。它体现国际范围内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
从GATT-WTO的演变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组织正通过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补贴纪律、可持续发展、贸易政策审批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全面通知程序等手段,将其协调范围不断拓宽,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与知识产权,从边境措施延伸到国内政策与立法领域,且其规则纪律不断加严。WTO规则,以各成员方政府的职能活动为规范对象,为成员方政府设定权力与义务。加入WTO,成员方的立法与行政管理就要受到WTO的约束和监督,其实体内容与程序规定都要与WTO规则与原则相协调。
加入WTO,就必须全部接受WTO规则,并根据WTO规则对国内法律进行修改,使国内法制与WTO规则相协调。这一点这是成员国的首要义务。同时,WTO规则代表国际通行规则,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方向。
(三)、WTO基本原则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影响
加入WTO后,在接受WTO规则同时,WTO规则的基本原则也将成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遵守这些原则,能够保证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相符,保证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正确目标方向。按这些原则进一步改革我国经贸体制,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一致的,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在这些基本原则指导下,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将发生巨大的变化。
1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这两个原则保证了各成员国间经贸往来的非歧视性待遇,通常又合称为非歧视原则。它要求平等地对待各国经贸伙伴,平等地对待外国人与本国国民。这就要求我国的经济立法与执法中,平等地对待各类国内外市场经济主体,不以主体的性质不同而给与不同的待遇,创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经济环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分天下,各自为政的局面,可以说是在这方面有一个良好的开端。目前区分中外主体而形成的国内法律体系与涉外法律体系,在将来会逐步走向统一,从而真正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的现代化与国际化。
2 促进贸易自由化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建立一个开放的经贸体制,促进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的自由化。根据这一原则,我国的经贸法制还要进行多方面的调整。如我国当前的进口关税及其结构要积极调整。要进一步调低整体关税水平,大幅度削减峰值关税,加大各类产品的税率级差,努力使关税总水平与发展中国家水平基本一致。我国的平均关税水平,由1994年的42%降到目前的17%。我国已经承诺,2005年降到10%。非关税措施方面,要深化改革。进一步减少受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尽可能用进口关税配额外负担取代进去的多种保护,并使用全球配额方式。我国已把制进口配额的产品从1200多种逐步降到了现在的不到400种。配额管理方面,尽可能全面采取招、投标方式制度。在企业经营权方面,要赋予企业更广泛的外贸经营权。由目前的审批制,逐步转为登记制。服务贸易方面,在对等谈判、互惠开放条件下,扩大开放的部门及地区。还有其他如规范有关技术法规,推进投资自由化等等。
2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应尽快制定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立法,以消除进出口贸易方面扭曲竞争的行为。要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完善的法制,创造并维护一个中外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的市场环境。
4 法律的统一实施原则
这一原则必将对消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产生巨大影响,有利于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市场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有利于我国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这也要求对国内有关立法与执法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和纠正实践中存在的违规立法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以避免和减少行政纠纷和贸易争端,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统一,
5 透明度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法规、政策等市场规则要明确、公开透明。不能含糊不清,不为人知、暗箱操作。过去那种用内部文件、内部规章等方式管理经贸的做法必须彻底摒弃。各种法规政策文件将统一公布,为各类经济主体容易知悉、获得。这将大大有利于提高商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争端,促进经贸发展。也将有利于提高立法水平、公正执法和杜绝腐败现象。
我国政府也承诺,只执行那些已公布的,其他WTO成员 、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中国应要求,应在这些规则措施实施或执行前,使WTO成员获得所有有关信息。中国政府还承诺,创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专门用于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建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或企业的要求,可以提供所要求公布的全部有关信息。对信息咨询的答复应及时、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
6 司法审议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裁决、命令,当事人认为错误、不公平的,都可以向有关机构提起审议申请,由审议机关作出最终裁决。审议机关必须是独立于作出最初裁决的行政机关,可以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根据这一原则要求,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机制,从而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腐败,符合国际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四)、我国经济法制建成果为加入WTO奠定了体制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取得丰硕成果,为我国加入WTO奠定了较为坚实的体制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把它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邓小平改革思想的关键部分。在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党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随着实践的发展作出了一次比一次更加科学完备的结论。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管理方法进行认真改革。在实际上提出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问题。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肯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 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1992年十四大,明确地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特点 、运行原则作出了理论概括。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依据,描绘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构想。
1997年9月召开的十五大,进一步指明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在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探索,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一点,已成为各界的共识。市场经济规则需要法制化。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的经济法律制度,成为市场经济建立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国家管理经济由以前的经济手段为主转化为以法律手段为主,兼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手段。国家通过经济立法、执法活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法制的完善。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尤其是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经济立法工作取得可喜成果。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制定了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是按照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按所有制形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有利于各类经济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的竞争发展。特别是公司法的制定使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合同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 原则,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并对统计法、会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巩固了国家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劳动法等法律。在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制定了农业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 、公路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等法律。
这些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连同以前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也为我国加入WTO在体制上、制度上作了必要的准备。
(五)、加入WTO会大大推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进程
从GATT到WTO这50多年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历程中,形成了为目前135个成员方接受的一系列经贸协议、协定。它们构成了国际经贸方面通行的规范、惯例,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成员方之间开展经贸合作与竞争的"游戏规则"。它们是国际经贸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之一,是各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成员国制定经贸法律法规的基础。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形势,我国需要寻求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保障,以便更好地全面参与全球性生产和国际分工,趋利避害,发展自己。改革开放的内因使我国积极向GATT/WTO规则靠拢,加入WTO的义务要求会大大加速这一进程。我们应以加入WTO为契机,加强立法与执法工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加入WTO,有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有利于市场经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目前,适应改革开放与加入WTO要求,我国相关法律的改、废、立工作正在积极酝酿进行。
三、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制建设任务
当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加入WTO的要求,我国经济法制建设面临着十分沉重的任务。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政府体制、企业体制与经济运行机制的全面转轨。我国必须加快国内经济、政治改革的进程,重新调整国家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尽快使我国的经济运行体制与规则与WTO规则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规则相适应、相衔接。要充分认识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加速转型这一进程的艰巨性与复杂性。这一切都为法制建设提出了更紧迫的任务。
(一)、对照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修改我国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这是加入WTO的重要条件,是成员国的首要义务,也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
加入WTO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的通知和修改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确保加入方有效执行WTO各协议的保障和基础。在多边谈判中,WTO工作组成员要对加入方的贸易体制进行审议,确保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定和加入方承担的义务不抵触。如与工作组成员通过多磋商和谈判达成协议,加入方可承诺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这些承诺将反映在协定书中,成为加入方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我国的有关法律在加入时或在一定的过渡期内,进行修改,与WTO规则和我国的承诺相一致。
国务院法制办已列出了有关立、改法律的清单,并制订了时间进度表。目前由外经贸部负责牵头修改的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法、外贸法、商检法等法律及相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各项法规的修改工作也在积极进行。其他部门负责的,如国家工商局、版权局、专利局负责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人总行、保监会、证监会负责的银行、保险、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
(二)、制定完善符合WTO规则的防止国内产业损害的有关法律法规。
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和我国的承诺,我国进口关税水平要逐步降低,许可证、配额等要逐步减少或取消,一些限制外国产品或服务进入的措施及有关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的规定也要相应废除或修改。这样,国内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将面临日益激烈的进口产品及服务的竞争。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稳定外汇储备,我国目前要抓紧制定这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是当前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WTO规则所允许的可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行政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反倾销措施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国外进口产品低价倾销并造成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的,进口方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定。我国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到目前为止,已结案一起,即新闻纸案。另有四起正在处理之中。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条例中有许多不符合WTO规则之处。目前,我部已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并已上报,拟将之升格为法律,以更好地发挥反倾销的保护功能。
2 反补贴措施
WTO《反补贴协议》中规定的补贴种类非常宽泛,在有关界限上留有一定的弹性。WTO成员均将此作为其作为有效控制进口的手段。我国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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