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制度,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即一种产品的进口(包括服务)一直在大量增加,对进口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或生产与进口产品相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进口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在公平竞争状况下可以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手段,在操作上也具有很大的弹性。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一向是空白,宜及早出台。我部草拟了《保障措施法(草案)》并已上报。
(三)、根据WTO规则中的有关例外和减免义务规定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
WTO众多协议、规则中均有例外和免除义务的条款。这些条款给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控制进口留下了一定的余地。这些规定形成一种保险机制,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为成员国政府提供了在必要时违背特定自由化承诺的途径,又规定了一定的条件限制。
1 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进口限制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2条以及第18条的规定,WTO允许其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国际收支困难的情况下,为保障对外金融地位,确保足够的外汇储备水平,中止有关减让和承诺,限制进口数量或其价值。
援用该条款的有两个要件:1、一发展中成员正在经历国际收支困难。至于何谓国际收支困难,WTO规则本身并未作明确界定,而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该成员的国际收支情况进行评估。2、该成员需要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并需要保证有充足的储备水平以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
尽管WTO允许成员在实施这种进口限制时,可以对不同的进口产品采取有差别的限制措施,即优先进口对该成员实施其经济发展政策更为关键的产品,但是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的商业利益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是不合理地阻碍最低数量的商业性进口。此外,成员实施的这种进口限制不得超过制止外汇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须的程度,且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须逐步放松直至取消这种限制。
成员采取此类进口限制措施时,应优先考虑影响产品价格的措施,包括进口附加税或进口押金等,只有这些措施不能扭转其外支付地位的迅速恶化时,它才能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关贸总协定历史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因出现国际收支困难而实施过进口限制。印度和韩国曾长期援用该款实施进口限制,后两国国际收支状况改善,直至80年代,欧盟对印度,美国对韩国,逐一磋商并诉诸争端解决程序,才使得这两国最终解除了限制。
2 新兴工业条款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8条a节和c节的规定,WTO允许一发展中成员为促进建立某一特定工业,而背离其所承诺的市场开放的义务,实施关税保护和数量限制的措施。所谓建立某一特定工业,包括1〕建立一项新的工业,2〕在现有工业中建立新的分支生产部门,3〕对现有工业的重大改造,4〕对只能少量供应国内需求的现有工业的重大改建,5〕因战争或自然灾害而遭到破坏或重大损害的工业的重建, 和6〕按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轻重缓急,发展新的或改造扩大现有的生产结构。
在该条款下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关税保护和数量限制。为促进建立某一工业,一成员可修改或撤销业已承诺的某些关税减让。该成员方在通知WTO后,立即开始与受影响的成员方开始协商谈判有关关税减让的项目。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将其提交WTO讨论,但无论结果如何,该成员方仍可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项目,受影响的成员方,在对等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在关贸历史上,有斯里兰卡、希腊、苏里南、韩国、印尼等国先后使用过该限制措施。
如果采取上述关税措施,仍无法达到促进建立某一工业之目的,则WTO允许成员方采取数量限制,但措施须非歧视地实施。该成员方须与受影响的成员方磋商,如果就采取的限制措施通知了WTO后60天内,磋商未果,WTO要讨论该成员方为达成协议损害已尽合理努力,受影响成员方的利益是否得到合理保证。如果获得WTO的同意,则该成员方在必要的程度内,免除WTO义务,实施数量限制。只要该成员实施的数量限制措施,没有超出WTO批准的范围,其他成员方不得将限制措施诉诸争端解决程序。采取数量限制的成员方,要接受WTO每年的监督审议。
在关贸历史上,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促进建立工业的案例比较少。1949年和1950年,古巴、海地和印度采取了该措施,被获准就某一单项产品实行配额,斯里兰卡从1949年起,获准对众多产品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直到1964年结束。1970年希腊就电池征得了受影响缔约方法国和英国的同意,实施数量限制。印尼于1983年对食品、饮料和水果实施数量限制。1984年马来西亚对蜡染布围裙停发进口许可证。但希腊、印尼和马来西亚的案例,涉及贸易量很小,所实施的限制影响有限,当时的关贸总协定并未深究。
3 一般例外条款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了对于以下10种措施可免除成员方所承担的义务,成员方可实施限制贸易的措施:1〕基于维护公共道德的必要措施;2〕保护人民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3〕有关黄金、白银的进出口措施;4〕保证实施与关贸总协定无抵触的国内法令的必要措施;5〕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6〕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的措施;7〕配合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而采取的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措施;8〕实施与关贸总协定无抵触的商品协定的措施;9〕在国内原料价格低于国际价格时,为保证国内加工工业的需求,所实施的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10〕在供应不足时,为获得产品而采取的措施。
实施上述例外措施,成员方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关贸历史上,一般例外措施的案例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的措施,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二是保证国内法执行而采取的限制措施。
4 安全例外条款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规定,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军事国防、外交关系的考虑,成员可被免除部分义务。关贸总协定历史上,实施该例外规则的案例有十来起。如美国对古巴和尼加拉瓜贸易禁运案,马岛战争期间欧共体对阿根廷限制贸易案。这些案例均是由于两国政治关系紧张或战争原因造成的,因此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一般不会收到其他成员的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表明,国家安全利益高于贸易利益,实施安全例外措施的成员方,是其安全利益需要的唯一判断者。换言之,出于国家安全利益需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如贸易禁运、限制进出口乃至解除与其他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事方有决定权,WTO和其他成员方的干预有限。
5 免除义务条款
《WTO协议》第9条第3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可以申请免除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关税、市场准入减让等等)。申请免除义务,须说明免除义务要达到的目的,以及用尽了符合WTO规定的措施仍不能实现此目的。免除义务的申请须向WTO有关理事会提出,后者在90天内进行讨论,并提交部长会议作出决定。该申请的通过需获得四分之三多数投票。成员方在获得免除义务的许可前后,应与受影响的成员方磋商,以弥补因此而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如果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受影响的成员可以诉诸争端解决程序,结果往往是对等中止或终止相应减让和承诺。 关贸总协定历史上,各缔约方共115次获得免责,其中发展中国家81次,欧共体21次,美国7次。
6 就关税减让重新谈判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规定,WTO允许成员国每3年,修改或撤销业已作出的某产品的关税减让承诺,在特殊情况下,经向WTO申请批准,可随时修改或撤销承诺,但须与受影响的成员方,即最初谈判该产品关税减让的成员方谈判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该成员仍可单方面修改或撤销承诺,受影响成员可在6个月内对等撤销对该成员的有关产品的关税减让。
7 技术性壁垒措施
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成员在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制订相应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评定程序等,来限制不符合规定的进口产品。目前,WTO各成员均制定了多种形式的技术性措施,对部分进口产品进行限制,而其中发达国家成员尤为严重。在这方面,我们已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并已制订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力争尽快完成涉及重点行业、领域的技术性保护措施的具体标准方案。
8 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
WTO各协议中很重要的一项是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1、较低水平的义务;2、更灵活的实施时间表;3、发达国家"最大努力"的承诺;4、对最不发达国家更优惠的待遇;5、技术援助和培训等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是我国"复关"和"加入WTO"谈判三原则之一。WTO规则中对发展中国家作了许多特别的规定。加入WTO后,我可按WTO规定享受有关发展中成员应享有的权利,加快相关立法进度,运用WTO允许的手段和过渡安排,合理合法地对我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
(四)、适应加入WTO后新的经济形势,积极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加入WTO后,伴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经济将加快融加入WTO界经济之中。各类经济主体在更广阔的舞台下竞争发展。我国巨大的国内市场将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来我国投资,国内各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我国的经济法律要为经济发展服务,在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要积极推动我国企业的发展,增强其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此,要制定一糸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填补有关经济法律体系空白的同时,要引导、推动、扶植我国企业的发展。
目前,在电信管理、外资证券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国际海运管理、农业补贴等领域,我们要加快立法、填补空白,作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另外,要加快制订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外投资法、海外投资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培育扶植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鼓励它们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力。
(五)、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走向国际化
1 参与新规则的制订
加入WTO后,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积极参与WTO有关新规则的制定工作。我国将由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规则的主动制定者,增大发言权。我们将积极捍卫WTO规则的基本原则,确保WTO规则向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完善、维护良好的国际经济秩序。
2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和发展我们的经贸权益。
加入WTO后,我们可以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地处理我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经贸争端。由此,将彻底改变以往双边磋商谈判难以解决争议情况下,易引进激烈的贸易对抗的局面。在双边途径之外,多一种选择,减少他国对我国随意性的单边歧视。也可以淡化经济问题的政治色彩,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外交大局。
WTO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为协调各国经贸政策提供论坛。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论坛,在重大经贸政策方面阐明我们的观点,争取更多的国家的支持。加入WTO后,也有利于我国在WTO体制下,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竞争与合作。
为此,我们在要在加强国内法制建设的同时,更多地研究以WTO规则为代表的国际通行规则,并积极地参与制定实施,努力提高我国法制建设的水平。
结束语
1999年月11月15日,中美达成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赢"协议。美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评说道,中国最大的"赢"是,该协议将极大促进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克林顿总统在致国会的信中也说道,中美WTO双边协议对于中国来说,有助于加强中国的法治建设,巩固市场地位,扩大中国与世界的联系。他们的评论是很中肯的。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没有中国的参加,WTO是不完整的。WTO需要中国,中国也需要WTO。我国加入WTO,必将大大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使我国经济更快地成为全球化国际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加入WTO后,我国在进行经济法制建设进程中,也要遵守WTO规则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公平竞争、自由开放、透明度等原则,将成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遵守这些原则,能够保证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相符,保证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正确目标方向。按这些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一致的,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在这些基本原则指导下,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将发生巨大的变化,我国的法制建设将达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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