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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抗辩和否认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是权利消灭事实,该主张属于抗辩,某乙应对该抗辩的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再次,某甲承认收到某乙摩托车并卖得价款1.8万元,但主张该款用于偿还某乙的另外一笔欠款。他的主张不是抗辩,而是否认,属于积极否认,某甲对其主张不承担证明责任。

于是,本案的焦点在于某乙抗辩的效果事实(即债权消灭事实)是否得到证明。这里涉及到证明标准的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民事诉讼中不应将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而应以法律真实为民事诉讼证明的目标。[10](P. 116-117) 《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被视为对该观点的支持。[11](P. 405-415)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是盖然性的证明要求,即法官形成待证事实很可能像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那样的心证时,就可以认定该心证。在一般情形下,这种盖然性应达到高度盖然性,即法官形成该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有可能如此的心证。[8](P. 189)

再回到本案,某乙抗辩的效果事实应包括两个要件事实:一是履行的事实,这已因某甲的自认无需进一步证明,二是某乙的履行足以消灭1.5万元的债务。因为诉争债权的标的物是金钱,是最一般的等价物,而非特定物,某乙应证明该履行即为诉争标的物的交付。对此,某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众多争论文章中均未注意到另一相反事实:即某乙交付摩托车代物履行时没有消灭作为债权凭证的欠条,而金钱债权消灭通常应同时消灭债权凭证或制作足以证明债权消灭的凭证。[17](P. 215) 因此,笔者认为,若无其他证据进一步支持,尚无法形成某乙抗辩事实成立的高度盖然性心证,应判决支持某甲的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黄军:《从本案看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11日;

[2]孟凡全:《卖车款用于偿还另一笔债务为证明的核心》,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23日;

[3]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

[4]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5]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6]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7]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8]李浩:《民事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参见陈桂明、宁英辉主编:《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诉讼法与律师制度》,法律出版社;

[9]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版;

[10]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1]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

[12](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

[1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

[14]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5]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6]高圣平:《担保法新问题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7]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

[18]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版;

[19]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0](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21]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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