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对知识产权丰富复杂的各类权利的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形形色色各类纠纷的处理,主要通过人民法院的三大诉讼途径来实现的。也正是这三大诉讼途径演义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源远流长但年轻的历史,她作为重要的一翼,使共和国焕发出创新的勃勃动力和生机。本论文仅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民商事审判部分,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中最为活跃的部分。
注释:
注1 此文为蒋志培同志民商法学博士论文的一部分。
注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注3 参见GELLER主编《国际版权的法律和实践》MATTHEW BENDER出版社,旧金山1996年版,瑞士篇(英文)。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
注4 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4页。
注5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
注6 同上。
注7 参见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4-5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注8 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5页。
注9 转引自李国光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第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注10 参见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第4页。
注11 参见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
注12 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4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注13 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1期第13页。
注14 见《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第229页-230页。
注15 见《关贸总协定中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郑成思翻译。
注16 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5页。
注17 张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
注18 见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5页,此种定义虽引起有些学者的批评,但其定义有一定理由,故摘引于此。
注19 见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4页。
注20 同上第85页。
注21 见《现代汉语词典》第498页。
注22 见《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第287页。
注23 见《新现代汉语词典》第364页。
注24 同注20第375页。
注25 HARRAP'S DICTIONARY OF LAW& SOCIETY,FIRST PUBLISHED IN GREAT BRITAIN 1989,CLARK ROBINSON LIMITED,1989。
注26 UNDERSTAN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PAGE 1-3,BY DONALD S·CHISUM MICHAEL A·JACOBS,1998 REPRINT。
注27 同上。
注28 同上PAGE 1-2。
注29 参看纹谷畅男著《无体财产权法概论》,1994年日本东京第5版,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
注30 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财产权与物权》,《知识产权》1997年第5期第18页。
注31 见赵晋枚等合著《智慧财产权入门》第13页,1998年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初版。
注32 同上第14页。
注33 同注28第19页。
注34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32页。
注35 参见吴汉冬《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79-80页。
注36 同上第80页。
注37 同注32,第四页。
注38 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注39 参见吴汉冬等编著《知识产权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钱明星著 《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
注40 见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6页。
注41 同上第16页。
注42 见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82-83页。
注43 同上。
注44 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1-24页。
注45 见张平著《知识产权法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5-7页。
注46 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5-7页。
注47 也有学者认为区分知识产权的特征与其保护客体的特征无重要意义,因而言及知识产权特征也可以将其客体的特征算入。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1页。
注48 见黎国智主编《法学通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50页。
注49 著作权的取得为自动取得,不以登记作为先决条件,这有别于商标、专利权的取得。但这同样被法律所确认。在这种意义上,著作权、技术秘密权等同样具有法定性。
注50 见笔者撰稿《知识产权法》部分,黎国智主编《法学通论》1998年9月第1版第150-151页。
注51 在不正当竞争"权"中,有些属于法人的名誉权问题,如诋毁、诽谤、贬损法人名誉、商誉等行为侵犯了民事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权。其法律关系受到反不正当法的调整。
注52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0页。
注53 参见注40第83页。
注54 知识产权制度无论中外均产生于封建社会,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律也是依据由"地域"观念极强的封建君主发布的命令在其权利所及的地域发生效力。而此种在君主一定领域内的效力,就成为"古老"的地域性。
注55 知识产权制度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渐成为国家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仍旧依赖于国家法律关于知识产权的制度,而主权原则又是国家法律最基础的制度,不论国家大小,在其主权上一律平等,各国均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给予尊重,以求别国对自己的尊重。因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仍旧均只能以一定国家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生效。参见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9页。
注56 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231页,1997年7月法律出版社第1版。
注57 同上第168页。
注58 该法于1709年被议会通过。
注59 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第1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
注60 同上。
注61 同上第13-14页。
注62 张平著《知识产权法详论》第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注63 参见陈有西著《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概论》第2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注64 同上第29-30页。
注65 同上。
注66 同上第31页。
注67 见《回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任建新著,《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第18页。
注68 见《近百年来专利商标法之变迁》第4页,台一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著。
注69 同上。
注70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231页。
注71 同上。
注72 参见《近百年来专利法之变迁》第7页。
注73 参见同上第18页。
注74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232页。
注75 参见同上第29-30页。
注76 同上第169页。
注77 参见《近百年来专利商标法之变迁》第143页。
注78 参见同上第146页。
注79 参见同上第157-191。
注80 详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第310-312页。
注81 任建新著,《回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第18页。
注82 同上第19页。
注83 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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