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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下)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业相当人员;企业三类人员(指公务员中的正处级、正科级、科员级三类,或国有企业中相当人员)呈现职务越高、工资差距越大,学历越高、工资差距越大的现象,而机关三类人员的特点不明显。此次调查还反映出学历水平对企业工资水平的影响较大,而对机关工资水平的影响不大,甚至呈负相关。通过调查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机关人员文化素质高,工资水平低。机关人员的平均受教育程度高出企业一年左右,而企业平均工资却比机关高出9%以上。二是机关的工资分配重资历、轻学历。三是机关论资排辈严重。干部能上不能下,工资只升不降。四是不同地区、行业、单位间工资差距拉大。垄断性行业、新开公司工资高。一方面机关与企业的工资水平差距拉大,另一方面机关平均主义、低收入高福利并存。[96]

  综合上述国情,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司法改革的展开,国家公职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在人数上将有望减少,如果再配合以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实际上享受公职人员待遇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人数的减少,这是我国最终实现高薪养廉的重要前提。改革进行得越彻底,则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给国家财政带来的压力越小。而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状况的持续稳定增长,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高薪养廉的经济实力。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条件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实行高薪养廉的过程却是一个渐进的而非一步到位的过程,它应当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进程而逐步到位。而在近期内的第一步目标是使机关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达到或高于相当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水平,这虽然还谈不上高薪养廉,但却反映了公平分配的基本要求。这样渐进式地实行公平分配并进而形成高薪养廉的机制,有利于从整体上稳定机关公职人员的思想,激励他们的勤政和自律精神,并能与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同步,从而把高薪养廉的正面效应逐步发挥,将其负面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但是,从理论上看,高薪养廉与我国的分配原则可能存在抵触。高薪养廉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提出的,那么对我国而言,它与“按劳分配”制度就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之处,[97]尽管我国目前也允许多种分配形式的并存,而且作为公职人员来说,主要是从事脑力劳动的,而脑力劳动属于复杂劳动,可以换算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简单劳动,但是高薪养廉制度显然并不是单纯从劳动价值来考虑问题的,它的主要立足点在于“养廉”上。这两种标准可能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有使从事脑力劳动的公职人员的薪俸高于从事体力劳动的产业工人的报酬,但是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标准,人们无法解释为什么同是从事司机这样的劳务工作,或者同是从事管理策划这样的脑力劳动,在国家机关就要给付高于私营部门的薪俸。那么在实行高薪养廉的过程中,这种以养廉为衡量标准的分配与我国法定的以“劳”为衡量标准的分配原则就会产生冲突。高薪养廉能在多大程度上与现行制度相容,这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看来,这只有把高薪养廉作为一种特殊的分配例外来对待,在国外是这样,在我国既然已经承认在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分配形式可以多样化,那么这一理论准备应当在逐步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过程中得以确立。

  (二)养廉的关键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廉政建设是一项多层次的法制工程体系,本文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的同时,始终注意到把高薪养廉制度作为这个系统工程的一个环节来考虑,也正是在这个定位上认识和思考高薪养廉制度才是有现实意义的。在廉政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中,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领域,我们并不认为道德是虚无缥缈的,事实上后天环境和教育是可以针对一个个体最大限度地抑制其与生俱来的私欲的膨胀的,从个体的角度来说,针对私本质而开展为人民服务的公职道德教育是可以取得明显的反腐倡廉效果的,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典型报道,然而,我们为什么要让我们的“公仆”常常处于“在河边走”的险境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营造一个不让他们“常在河边走”的法制环境也许是更重要的,也是更人性化的设计。不仅如此,正如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的那样,我国的腐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就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即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严重缺陷和管理制度的漏洞所促成的。[98]所以我们要说养廉的关键是在于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

  简要地说,预防性的廉政法制建设应当包含这么几个方面:

  1、政治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不仅是我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且它在反腐败的意义上还使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分配达到合理。一个现代社会不可能没有公权力的充分行使,政府再也不可能只扮演“夜警”的角色,而必须积极地行使权力增进社会的福祉。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干预过多的政府也是与市场的精神背道而驰的,而且成为了腐败滋生的土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过多而不必要的“设租”行为不仅导致了政府管理经济的效率的低下,而且是为“寻租”创造了条件。所以体制性的腐败只能以体制改革来解决。现行体制的公权太大、太泛,以公权谋私利机会到处存在,应通过改革按市场规律办事,减少公权,发展合法的私权。使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让以私权谋私利代替以公权谋私利。重点是要“精简机构”和“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对垄断行业部门的管制和保护。这既利于防贪反腐,又利于我国较为薄弱的私权的发展。

  2、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增加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的透明度,实行各种公开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种审批制度等等。在监督机制方面,特别重要的三种监督力量是,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主要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发挥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作用。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三是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通过公开暴光和披露来促使腐败现象得以收敛,要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的来自公众的制约。

  3、分配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要善于利用分配杠杆来激励和调动公职人员的积极性,要体现分配的公平,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地引进高薪养廉制度。最坏的情况就是贬低公职人员的劳动价值,使其收入少于社会上从事相当工作的人,这样最容易使公职人员心态失衡,而产生腐败意图。

  4、奖惩制度的规范化。赏罚分明一直是一项重要的治国原则,赏罚不明则使人的理智失去对自己行为的预见性。大而言之则容易产生制度性腐败,造成一些公共部门滥用奖励权为自己牟利。

  除此之外,现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也是中央的纲领性目标,必须明确法治对政府而言,其实质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由于行政权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权力,其作为或不作为均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否则就容易扰民,进而形成腐败,要依法行政关键在于防止政府越位、错位和缺位。

  结语

  本文系统地论述了高薪养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笔者的研究结论是:对公职人员实行适当程度的高薪是有助于养廉的。这个适当程度受历史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这个高薪也不是无限制的显失公平性的高,因为这样不但由于边际效用导致这是不经济的做法,而且也容易引发社会敌对情绪,不符合高薪养廉的本意。而且高薪养廉制度有它天然的局限性,所以不能把反腐败的重任系于高薪养廉一身,正如我们同样不能把它单纯地寄希望于严刑峻法或者单纯的道德建设一样。只有发挥廉政系统工程的合力才有可能建设成廉洁高效的公共部门,我们从来不认为仅凭高薪就足以养廉,事实上,高薪只是一个有助于养廉的条件,它既不是唯一的条件,也远远不是一个充分条件。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出一些个案或实例来,指出有些人在高薪下仍然腐败,同样地,他们也可以举例说有些人在低薪下仍然廉洁,但是这些个案都无法否定高薪作为廉政建设的配套制度,它对于从整体上提高养廉成效的作用。

  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异常关键的时期,在经济转型、社会政治结构各方面开展和深化改革的同时,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会频繁地发生冲突。虽然腐败问题有其文化和历史根源,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仍主要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理性和实践告诉我们,腐败不是一个能孤立解决的问题,反腐败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一个对反腐败问题持严肃态度的国家和研究者都应该深入细致地研究腐败的各种类型和根源。正因为如此,中央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建国方略之后,又及时提出以德治国的重大举措。总而言之,只有建立在对腐败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运用各种工具来提出反腐败的对策。解决腐败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而正如本文指出的那样,当这三种内在根源在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得以根除的情况下,我们也许只能退而求其次,谋求把腐败抑制在一个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高薪养廉制度的论证,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和认识下提出的。这项改革的经济代价可能是十分昂贵的,或许它也会带来政治经济上的阵痛,本文也因此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时提出了相应的减少这种代价和阵痛的方案。然而这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我们不能任凭公职人员的薪俸相对于私营部门的水平持续下降,不能让公职人员系统内部的薪俸差别小到不能使他们产生勤政廉洁以争取被提升的动机,否则抑制官员腐败的困难就会增加。实际上中国正在引进发达国家在法制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但因为中国本身的历史和制度都比较独特,并不总能与外国的框架相契合,经济发展水平也并不一致,所以这种移植并不总能取得成功。因此,本文从中国自身的国情出发,探讨了在中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这些都纯属个人的一得之见和体会。我相信高薪养廉制度一定能够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找到一席之地,为中国的反腐败法制添上一笔重彩!(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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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参见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7、118页。

  [2]王春喻主编:《中国反贪史》(上卷),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5页。

  [3]参见梁国庆主编:《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1页。

  [4](英)A·布洛克等编:《枫丹娜现代思潮辞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453页。转引自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283页。

  [5]林喆著:《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1页。

  [6](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一种新的社会分析》,转引自(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340页。

  [7]参见(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第4页。

  [8]参见(意)托马斯·阿奎那著:《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本文根据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72页以下;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月第1版,第63-64页归纳。

  [9](英)托马斯·霍布斯著:《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转引自前引[8]李龙书,第111页。

  [10](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第2版,第42页。

  [11]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99页。

  [12]参见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286-287页。

  [1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第257页。

  [14](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第1版,第154页。

  [15]前引[6]博登海默书,第344页。

  [16]“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任何一个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例如国防、治安、消防等。参见(美)丹尼斯C·缪勒著:《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15页。

  [17]前引[5]林喆书,第64页。

  [18]同上。

  [19]参见前引[5]林喆书,第64-66页。以上五个层次的异化本文用来与寻租理论结合表述,在表述角度上与原著有所不同。

  [20]参见吴丕著:《“腐败排行榜”与中国反腐败》,载《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21]参见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59-60页;以及前引[20]吴丕著文。

  [22]前引[21]胡鞍钢主编书,第58-59页。

  [23]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许欣欣执笔):《1997-1998年:中国市民对社会形势的看法》,载汝信、陆学艺、单天伦主编:《199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66页以下。调查对象为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8个城市中1748位年满18周岁以上居民,方法为问卷调查。

  [24]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许欣欣执笔):《1998-1999年:中国市民的关注焦点与未来预期》,载汝信、陆学艺、单天伦主编:《1999年:中国社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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