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联方交易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广泛存在,已成为许多上市公司出产经营运动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实践上讲,关联方交易属于中性经济范围,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暗箱”交易。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资源,降低交易本钱,进步经营效力,实现公司资本营运的目的。但是,因为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和操作形式是由微观经济主体控制的,因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不是在自在竞争的市场前提下进行,而是被大股东操纵。特殊是在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尚未充分施展,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关联方交易就更轻易成为部分上市公司调节利润、逃避税收的手段。这不同水平地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议。
一、关联方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某些关联方交易是公然进行的,但在良多情形下,关联方交易没有基于公平、公平的原则,而是为了掩饰一方的财务状态和经营结果,以达到建立良好企业形象、安抚债务人、鼓励投资者的目的。显失公正的关联方交易,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调节利润。①以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伪销售来实现利润的虚增。如上市公司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关联方购进原资料或库存商品,又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发售,这一低进高出,便使上市公司的经营事迹逐步“光辉”起来。②通过资产置换调节利润。关联方之间资产的不等价交换表示形式为:一是关联方将优质资产以廉价转让给上市公司,或是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不等价交流;二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相关债权等额剥离给关联方,以降低财务用度、加强获利才能;三是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卖不良资产,以获取可观的处理收益。
2.转嫁债务和费用累赘。关联方之间承当债务和费用,主要有以下多少种形式:①一方为另一方偿还债务;②一方为另一方支付货款;③一方为另一方支付费用;④一方以其余方法为另一方承担债务和费用。
3.转移资金。上市公司往往通过高于或低于市场的价钱,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供给劳务,以到达转移资金的目标。另外,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跟拆借景象相称广泛,固然企业之间的彼此拆借行动为有关法规所不容许,但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两者之间难以严厉辨别,并且法难责众。
4.下降税负。利用关联方交易降低税负,重要有两点:一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使全部团体的税负最小化;二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域税负及税收优惠条款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负低或税收政策更加优惠的关联方。
二、相干法规轨制束缚力的局限性
1.难以控制将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行为。为了实在反应关联方交易的经济本质,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联方之间销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其核心内容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假如没有确实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偏颇的,对显失公道的交易价格部门,一律不得确以为当期利润,应该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且这局部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补充亏损。因为上述暂行规定对非关联方的交易未作出规范,以至一些上市公司采取种种手腕,将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使原原来自关联方的收益变成来自非关联方,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另外,上市公司将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当前,再将资产置换的非货泉性交易货币化:首先将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而后将一笔非货币性交易的资产置换,当作两笔货币性交易处置,行将底本一笔资产置换业务,改变为出售资产与购入资产两笔货币性交易业务,以回避《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约束,达到增添公司利润的目的。
2.对关联方关联的范畴划定偏窄。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表露》中,没有对关系方给出明白的定义,只给出了断定关联方关系的尺度,即:直接或间接掌握、共同节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但对间接共同把持、间接重大影响、同受独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会计准则没有视为关联方;对情势上不是而实际上属于关联方关系的,会计准则也只有准则上的请求,而不详细的规定。关联方关系的规模界定过窄,为上市公司应用关联方交易把持利润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3.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披露的要求太简略。《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将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作为其交易因素之一予以披露。然而对定价政策的范围,即哪些定价政策能够应用,不同的定价政策实用于哪些交易类型等,未作出相应的规定。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形形色色,如出厂价、协定价、打算价、合同价、批发价等,定价政策的抉择也极不标准,且未阐明其定价根据、与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是否一致以及差别的金额等问题,由此引起社会大众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要求的普遍质疑。
4.对不规范的信息披露缺少有力的监控。目前,上市公司实际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一是对关联方关系披露不完整。很多上市公司没有将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或控股股东列为关联方予以披露。对主要投资者个人、症结治理职员及与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等关联方,披露者微不足道。二是对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掌握不精确,披露也不充足。如把关联方之间的担保和典质列为或有负债,对允许协议、要害管理人员报酬、应收款项的划转等,基础不予披露。三是对关联方交易内容的披露含混其辞,如对交易类型、交易要素的披露,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内容不完全,使报表使用者无奈得到清楚、正确的会计信息。四是平心而论,以图不轨。凡此种种,尚缺乏相关法规制度来规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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