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在本文中指未能充分履行职责的故意行为。因此,渎职不仅包括因收受贿赂而导致的错误行为或通常所说的腐败现象,还包括并未直接受惠于他人的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消极怠工等行为。加里·贝克尔(1968)和斯蒂格勒(1974)的开创性工作表明,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的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或利益,并能够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的经济人。因而,可以运用经济学方法,对渎职行为进行分析。本文包括4个部分:(1)为渎职或制止读职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说明影响渎职的各种变量间的关系;(2)分析查处渎职的概率及约束费用与渎职的关系,对最优履职量作出理论说明;(3)分析影响组织费用的因素和最优组织费用的变化;(4)通过对我国政府组织的收益和成本分析,寻求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的体制改革途径。
一 一个制止渎职的简单模型
渎职既然是故意行为,那么,只有在渎职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某种好处或利益时即渎职收益,才会诱导渎职。设立特定的职位,是因为通过该职位活动能带来相应的市场收益,它们既可以是经济收益,也可以是政治收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反之,渎职则意味着某种市场损失。
而人们从事某种职业活动,在于谋求自己的私人收益。这个私人收益,本文称为“薪金”。它不仅包括当事人目前能获得的各种有形的经济利益和无形的满足,还包括履行职责可望得到的各种预期利益贴现值,如利润、市场份额、权势、工资、晋级加薪预期等。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如果市场(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是完备的,没有外在化效应,他将获得履行职责的所有市场利益,并承担全部渎职的市场成本。也就是说,收益和成本等同于他的私人收益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履行职责将完全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市场主体没有理由为了获得渎职收益而放弃履行职责。私人业主绝不会为了获回扣或吃一顿宴请放弃他应获得的市场利益。而对代理人或层级组织中的雇员而言,他并不能获得其履职的全部市场收益,也不承担渎职的全部市场损失。履行职责,也只能得到契约薪金收入。反之,如果渎职不受查处,也会获得薪金收入。因此,层级组织中个人带来的市场收益和市场损失都可以通过组织外化。代理人履职或渎职的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其行为带来的市场收益和成本。作为理性的决策者,代理人只能根据其私人收益和成本的计算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因而,即使履职会增加市场收益,但只要履职给代理人带来的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他就不会认真履行职责;同样,只要渎职给他带来的私人收益大于私人成本,就会诱发渎职。因此在组织中,除非能够通过某种手段使渎职者承担的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否则渎职是不可避免的。整个公有制经济可以视为一个超大型组织,在这个组织中,没有市场主体,几乎所有的人都是有渎职动机的代理人,因而渎职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在渎职不受查处的条件下,渎职者不仅可以得到薪金收入,还可谋取渎职收益。以w和b分别表示薪金和渎职收益,则渎职的私人收益可表达为w+b。理性的雇员,只有在渎职的私人收益超过或至少等于私人成本时,才会有渎职行为。若查处概率为P(0<P<1),则渎职条件为:(1-P)(b+w)≥w (1)
反过来说,制止渎职的条件就表达为:w>(1-P)(b+w) (2)
如果渎职受到查证后,除剥夺渎职收益b外,仅仅给渎职者以降职减薪的处分;或者说,渎职者被解雇后仍有其它就业机会,在这种情况下,(2)式的制止渎职的条件就要加以修正,渎职的收益就还应包括查处后的薪金。若以w0表示目前的薪金,w1表示降职或解雇后在替代职业可获的薪金,制止渎职的条件为:wo>(1-P)(b+wo)+w1P (3)
如果在查处渎职行为后,除上述罚处外,还将对渎职者处以罚款、政治及社会歧视、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M,则渎职收益还将扣除这些惩罚带来的损失。制止渎职的条件可以变为:
wo>(1-P)(b+wo)+w1P-MP (4)
(4)式变形后可得到考虑到各种惩罚时制止渎职的一般条件:
(5)
(5)式的右边,贝克尔和斯蒂格勒称为渎职“诱因”(temptation),它是按一定概率计算的渎职私人收益。(5)式的左边,可以看作渎职受到查处后的私人成本,它由所丧失薪金(wo-w1)和额外惩罚(M)构成。
1.渎职诱因
渎职诱因决定于查处概率P和渎职收益b,前者与诱因成负相关关系,后者与诱因成正相关。假定查处概率是一个常量,则渎职诱因直接依存于渎职收益b的变动。渎职收益主要来自贿赂。行贿的目的是要使渎职者采取某种与其职能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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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个制止渎职的简单模型
渎职既然是故意行为,那么,只有在渎职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某种好处或利益时即渎职收益,才会诱导渎职。设立特定的职位,是因为通过该职位活动能带来相应的市场收益,它们既可以是经济收益,也可以是政治收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反之,渎职则意味着某种市场损失。
而人们从事某种职业活动,在于谋求自己的私人收益。这个私人收益,本文称为“薪金”。它不仅包括当事人目前能获得的各种有形的经济利益和无形的满足,还包括履行职责可望得到的各种预期利益贴现值,如利润、市场份额、权势、工资、晋级加薪预期等。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如果市场(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是完备的,没有外在化效应,他将获得履行职责的所有市场利益,并承担全部渎职的市场成本。也就是说,收益和成本等同于他的私人收益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履行职责将完全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市场主体没有理由为了获得渎职收益而放弃履行职责。私人业主绝不会为了获回扣或吃一顿宴请放弃他应获得的市场利益。而对代理人或层级组织中的雇员而言,他并不能获得其履职的全部市场收益,也不承担渎职的全部市场损失。履行职责,也只能得到契约薪金收入。反之,如果渎职不受查处,也会获得薪金收入。因此,层级组织中个人带来的市场收益和市场损失都可以通过组织外化。代理人履职或渎职的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其行为带来的市场收益和成本。作为理性的决策者,代理人只能根据其私人收益和成本的计算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因而,即使履职会增加市场收益,但只要履职给代理人带来的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他就不会认真履行职责;同样,只要渎职给他带来的私人收益大于私人成本,就会诱发渎职。因此在组织中,除非能够通过某种手段使渎职者承担的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否则渎职是不可避免的。整个公有制经济可以视为一个超大型组织,在这个组织中,没有市场主体,几乎所有的人都是有渎职动机的代理人,因而渎职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在渎职不受查处的条件下,渎职者不仅可以得到薪金收入,还可谋取渎职收益。以w和b分别表示薪金和渎职收益,则渎职的私人收益可表达为w+b。理性的雇员,只有在渎职的私人收益超过或至少等于私人成本时,才会有渎职行为。若查处概率为P(0<P<1),则渎职条件为:(1-P)(b+w)≥w (1)
反过来说,制止渎职的条件就表达为:w>(1-P)(b+w) (2)
如果渎职受到查证后,除剥夺渎职收益b外,仅仅给渎职者以降职减薪的处分;或者说,渎职者被解雇后仍有其它就业机会,在这种情况下,(2)式的制止渎职的条件就要加以修正,渎职的收益就还应包括查处后的薪金。若以w0表示目前的薪金,w1表示降职或解雇后在替代职业可获的薪金,制止渎职的条件为:wo>(1-P)(b+wo)+w1P (3)
如果在查处渎职行为后,除上述罚处外,还将对渎职者处以罚款、政治及社会歧视、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M,则渎职收益还将扣除这些惩罚带来的损失。制止渎职的条件可以变为:
wo>(1-P)(b+wo)+w1P-MP (4)
(4)式变形后可得到考虑到各种惩罚时制止渎职的一般条件:
(5)
(5)式的右边,贝克尔和斯蒂格勒称为渎职“诱因”(temptation),它是按一定概率计算的渎职私人收益。(5)式的左边,可以看作渎职受到查处后的私人成本,它由所丧失薪金(wo-w1)和额外惩罚(M)构成。
1.渎职诱因
渎职诱因决定于查处概率P和渎职收益b,前者与诱因成负相关关系,后者与诱因成正相关。假定查处概率是一个常量,则渎职诱因直接依存于渎职收益b的变动。渎职收益主要来自贿赂。行贿的目的是要使渎职者采取某种与其职能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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