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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几点体会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种情形,但这却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上述两种情形中确定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免予起诉适用的对象比相对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广泛,适用相对不起诉时要对原来适用免予起诉的人再进行分类,对其中不需要定罪的可不起诉,对其中需要定罪免刑的则应提起公诉。

  三、关于审判方式的完善
  刑诉法现在规定的审判程序与原来的审判程序相比,最明显不同是:庭审前的审查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实行控辩对抗,充分发挥控辩审三方的作用,强化了合议庭的庭审中的作用。这些改革克服了过去庭审时存在的先定性后开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限制控辩双方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庭审流于形式的弊病。

  这种改革要求审判人员不仅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求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敏锐的反应能力、正确的判断能力,同时要熟练掌握庭审的程序和规则。其中需注意的几点是:1、
由过去主动纠问被告人变为以相对超脱的地位主持审判后,要注意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2、
对控辩双方指责对方问话方式、内容妥当与否作出正确判断,勿使控辩双方陷入无谓的争辩之中;3、证人原则上都要出庭,证言要接受质证,证人出庭作证,审判人员要告知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4、
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一般应尽量为其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以避免只听一面之词而影响公正判决。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在总结了国内外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为公正、及时审理刑事案件找到了好方式,刑事审判人员应尽快熟悉它、掌握它,以使新的审判方式的优越性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

  严格执行刑诉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穹)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完善。修改刑诉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发展和进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新刑诉法从立法精神到具体条款的规定,都更加有利于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意义。

  一、充分认识新刑诉法对加强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总结了我国16年来的司法实践,借鉴了国际上刑事诉讼发展的成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刑事诉讼,也更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四个方面的职能:
  1.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新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与原刑事诉讼法相比,更加清楚、明确,并且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权在法律上明确化了。这样规定有利于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搞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利于开展反腐败斗争。二是新刑诉法同时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是加强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又一体现。三是新刑诉法扩大了人民检察院使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权力,完善了有关规定。对这些规定,检察机关一定要学懂、弄通、会用,充分行使刑诉法赋予的权力。

  2.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修改后的刑诉法放宽了逮捕条件,审查批捕的工作量加大,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捕,关键在于能否正确理解刑诉法修改后的逮捕条件,尤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时,对证据本身的质和量必须有一定要求。从质的要求上讲,证据必须确实,从量的要求上讲,证据数量要足以证明,孤证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这时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3.加强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的权力。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和撤诉权。关于提起公诉权,这次修改刑诉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变为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强化了庭审功能。检察机关不仅要指控犯罪,还要展示证据,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在法庭上展开充分的辩论,来确定犯罪的证据和事实,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职权,但也加重了提起公诉的责任。关于不起诉。这次刑诉法修改,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不再使用免予起诉。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一是绝对不起诉,即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不起诉。二是相对不起诉,即原来的免予起诉范围转为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这种情况下不能再给被不起诉的人定罪,这是一个较大的修改。为保证不起诉的正确适用,避免原来免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第142
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在程序上必须报经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是存疑不起诉,也即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存疑不起诉,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4.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权。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同时规定了立案监督、逮捕执行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所有这些规定都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立案监督。为正确、充分行使刑诉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不属于此类案件的,发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为新时期开展检察工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折不扣地严格贯彻执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

  二、转变执法观念,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严格执行新刑诉法,首先需要转变和提高执法观念。一是要树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观念。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要加大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力度。二是要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诉讼观念,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三是要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观念,尽可能地把自己的执法活动置于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保证司法廉洁公正。四是要树立效率的观念,快侦快诉。五是要树立文明执法、文明办案的观念,做到不仅要保障公民,而且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转变执法观念,推动和促进检察机关的全面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的问题要注意加以研究,特别是围绕如何提高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如何提高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的工作效率,如何提高公诉水平,如何将法律监督落到实处等问题进行研究。

  当前的一个紧迫任务,是要制定好实施刑事诉讼法细则。制定实施细则,要遵循以下四个指导思想:一是《细则》的规定要不折不扣地忠实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不能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二是通过制定《细则》,保证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为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提供明确的、具体的、完备的操作规程。三是根据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解决好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协调与衔接。四是《细则》的规定要有操作性,用好、用活法律规定,把法条规定具体化,便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正确实施。

  努力提高律师的刑事辩护素质
  (司法部副部长 张耕)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在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的律师工作,特别是刑事辩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既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又参考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大大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担任辩护人。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做了重大修改,强化了辩护律师举证、质证的职能,规定在公诉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可以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进行辩论。这些规定,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提高,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国际上树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良好形象。

  二是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向证人、有关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等,这些规定无疑为律师顺利地参与诉讼,履行其辩护职责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是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上第一次明确确认律师法律援助制度。依法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发展。

  四是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责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律师违法的责任,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有利于促进律师队伍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修改,意义十分深远。它既使律师刑事业务的领域广阔了,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扩大了,为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又对律师的素质和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广大律师和律师管理工作者都要加强对这部法律的学习,掌握其基本精神,并在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更新思想观念。首先,要增强全面做好刑事辩护工作观念。每个律师要充分认识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重经济案件,轻刑事案件的倾向。要看到,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律师不仅有权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还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新的庭审方式中律师不仅要进行一般的辩论,还要进行举证和质证。这就要求律师应比以往任何时候有更高的自觉性和更强的责任感,要积极做好刑事辩护中的各项工作,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其次,要增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始终体现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既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也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地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再次,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扩大律师权利的同时,增强了律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律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每个刑事辩护律师都要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履行诉讼义务,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忠实于国家法律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统一。

  二、要大力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修养。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律师综合素质是一个全面考验。在新的形势下,律师要高质量地开发诉讼业务活动,充分履行刑事辩护职责,就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水平和全面修养。一是要不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良好的政治素质,主要应体现在忠实于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民利益上。律师的一切活动都要坚持和执行社会主义法制,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与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要切实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应当看到,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律师对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方式改革后庭审中如何开发业务活动,还缺乏应有的经验。因此,对每一个律师来说,在业务知识、办案技能方面都有一个重新学习、提高和适应的问题。一方面律师要加强自身学习,改进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掌握新的工作方式,努力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灵活的应变能力和能言善辩的口才。另一方面,律师管理部门要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抓紧对律师进行专业培训,全面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能力。要引导律师向高层次、专业化方向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的刑事辩护队伍。三是要进一步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与司法人员有更早和更长时间的接触,而且要与侦查人员接触,还要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触。这就要求律师要特别注意履行法定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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