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和收到判决书。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辨认法庭出示的物证,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发问,并且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和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院宣告的判决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法庭审理是处理案件的中心环节。被害人始终参加法庭审理,便于在法庭上行使其诉讼权利,这对维护其合法权益,公正处理案件都是必要的。
7.被害人有权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侵犯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新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第145条规定,
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第182
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191条规定,
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剥夺或者限制被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其申诉符合法定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和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新刑事诉讼法第8条还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上述有关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的补充规定,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重要内容。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问题愈来愈受到重视,并且从保障人权的高度,在刑事诉讼法里作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这既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符合中国国情,反映实践经验,具有中国特色的突出特点;同时又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符合刑事诉讼的普遍规律和各国通行的做法,反映了现代世界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新潮流、新趋势。因此,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补充规定,在反映中国特色和国际发展趋势方面,都有新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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