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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上)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26-58.07倍,按察使高出23.08-64.95倍,道员高出14.29-57.14倍。”[59]级别越高,养廉银的倍数也越多,到州县官中的同知,养廉银仍高出正俸5-20倍。而一些佐杂官员,则养廉银与正俸比例显得较低。这样一来,官员们完全可以过上体面的生活,也不必再为办公费无处开支而发愁了。这样做实际上并没有增加国库的开支,百姓的负担也没有增加,相反不少地方都有所减轻。于是雍正期间,吏治有了明显改善,腐败虽不能说就此绝迹,但的确大大减少了。但是到了乾隆时期,对贪官污吏的惩处逐渐放松,吏治又趋于腐败。清朝三代帝王的例子生动地说明了惩贪必须与养廉同时并举,才能奏效,不能有所偏废。

  在这些历史上的举措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实施高薪养廉制度是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的,那就是:首先,机构和官员要比较精简。例如明朝机构臃肿,冗员极多,所以即使在明知薪俸太低引得贪风盛行,也不得不维持这种低薪。其次,国家的经济实力要发展到较强大。例如清朝康熙时,对于低薪带来的腐败当时的政府并非没有看到,事实上也已经有监察御史赵璟在康熙8年(公元1669年)时向皇帝发表了一通议论,并明确指出“臣以为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60]要求增加俸禄,但因军费支出的刻不容缓和国家财政的困难,在此情势下,加俸当然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赵璟的增加俸禄以养廉的要求,尽管是合理的,但得旨仅仅是“该部知道”。发展到雍正年间,通过“耗羡归公”的方法,才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实力,使养廉银的经费有了着落,打开了反腐败的新局面。而宋朝则不顾机构膨胀、官吏队伍的冗滥和国力的“积贫”,一味强行实施增俸养廉,结果“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61]搞得户部长期入不敷出,导致国力始终无法振兴。这就是不顾客观条件限制,不以裁减冗员创造条件而导致的恶性后果。

  2、历史上高薪养廉的效果分析我国历史上的高薪养廉制度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回顾历史,我们发现凡是将高薪养廉与其它反腐败措施结合得好的,则都可以获得比较好的效果,这些其它反腐败措施主要是指重典治贪的法律制度,加强道德教育,加强群众监督等等。高薪养廉制度在某些朝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是在于它是符合了人性的需求,解决了人的基本需求,这种基本需求不仅包括生活上的生存问题,还包括了与人的社会地位相称的经济收入和开支问题。如果说高薪养廉制度有其合理性,那还在于它符合了人的正常心理,对公职人员来说,利用了人对较高的既得利益不愿轻易失去的心态,在守法和枉法所带来的利害得失面前,他们宁愿选择守法拒贪以保持其已有的名誉、地位和经济利益,而不愿意选择枉法贪赃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失或将要受到的法律严惩;对群众来说,减少了他们对因低薪导致的官吏生活困难而腐败的同情心理,高薪养廉更有利于激发他们把矛头对准仍然胆敢贪污受贿者。因此我们看到无论是宋朝的“重禄重法”,还是清朝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制度,都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了养廉抑贪的作用,这些作用是客观存在、有史为证的,不能轻易否认。

  但是当高薪养廉制度失去其它制度的配合,或者由于其它制度的原因导致高薪养廉制度名存实亡的时候,则它不但不能起反腐败的作用,甚至会适得其反。例如清代自从雍正以后“高薪养廉”制度即已确立,但是却并没有随经济的发展物价提高而增加。此外,清朝的养廉银并没有从国家的正项收入中支出,而是用非法征收的耗羡银两来支付,实际上是对“私征加派”的承认,是政府对官吏贪污行为的妥协,这种妥协在收到一时之效后,一旦与后世的法制废弛相结合,就导致了“耗羡归公必成正项,势将耗羡之外又增耗”成了现实。清朝又由于政府开支的紧张,各种名目繁多的削弱官员经济收入的制度相继出台,例如以罚代刑的“罚俸”、“罚廉”制度,官员“进贡”制度,“捐纳”买官制度,全凭皇帝好恶而不一定官员有过失就要自认缴银的“议罪银”制度,这些都不仅有悖于养廉银制度的本义,而且在实际效果上也大大地削弱了养廉银制度的效果,使得官员盘剥敲诈百姓有了借口。到了晚清因国家的财政困难,俸银、养廉银常常停支,官员们便“借口于养廉不足,肆行侵渔”。[62]随着时间的推移,清代的养廉银制度好景不长,并没有扼制住官吏的侵贪势头,不但没能成为官吏生活的保障制度,反倒成了官吏侵贪的借口,走向了失败。而宋朝则由于增俸的速度根本就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所以增俸措施只是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并没有真正达到高薪的程度,所以王安石实行的厚禄之制,“皆谓吏禄既厚,则人知自重,不敢冒法,可以省刑,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往往陷重辟,议者不以为善。”[63]收效与期望的相差较大,而且后来新法废弛,可见高薪养廉的制度也不能孤立地实行,严格执法、重惩赃吏与加强官吏的道德修养教育,都是必不可少的。

  三、他山之石

  (一)境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高薪养廉

  1、境外高薪养廉的措施

  从国外的反腐败措施来看,早期也是与我国现状一样,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惩贪肃贿方面,而由于惩治犯罪毕竟是事后的追究,并且单纯的刑事打击效果也并不理想,难以遏制贪污贿赂案件的增多,所以不如防患于未然,因此各国渐渐地把注意力转移到预防犯罪方面来,通过多种途径来促使公职人员廉洁奉公。总的说来有两个大方向进行预防:一是如何使握有公权力的人主观上不愿去滥用公权力;二是如何使公权力客观上最大程度地不可能被利用。前者可能通过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后者则包括对公职人员的任用、选拔,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等一系列措施,各国的廉政法规内容趋于丰富多样,高薪养廉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重要举措。

  高薪养廉制度目前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实力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实施,它们利用物质上的实力为后盾,制定出相应的制度和法律,实行高薪养廉(又叫厚俸养廉),“使公职人员能够在优厚的薪酬、大量的福利、确定的职业下,安心工作,不致于轻易涉贪而冒丧失职位和优厚报酬的危险。如美国《联邦薪水法》、《联邦工资比拟法》均规定,联邦雇员的工资要和私营部门人员的工资相当,而英国法律规定一般公务员的实收工资不得少于最低生活费用的120%,且必须高于劳动者保障工资额。而这些国家的津贴、奖金收入更为可观,英国占公务员收入的10-20%,法国、联邦德国、日本等国则高达30-40%,这是一般民间企业职工所望尘莫及的。另外,公职人员实行'无过失长期任职'的职务常任制,工作职业相当稳定,退休年金要高于私营部门。”[64]

  作为高薪养廉的典范新加坡的做法应当是具有示范意义的。新加坡有6万名公务员,主要分成四个等级。在严格的制度约束和素质要求的同时,新加坡公务员享有亚洲乃至世界最高水平的工资福利待遇。“虽然在新加坡建国之初由于国家经济能力无以支付公务员的高工资,但在重视立法预防腐败的同时,还是逐步走上了高薪养廉的道路。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在1973、1979、1982、1989年连续四次上调,1989年上调以后的公务员工资达到世界各国的最高数。正如李光耀总理在1985年3月22日向议会解释提高内阁部长工资水平的理由时所言,支付给政府领导人应该得到的最高的工资,是建立廉洁政府的保证,若他们收入太低,他们就难以抑制诱惑而去贪污受贿。”[65]这充分说明了新加坡政府认识到:低薪不足以养廉,如果大多数官员生活在贫困中,要制止腐败是很困难的。他们的领导人认为,既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努力工作,廉洁奉公,又不给他们本应该得到的较高的报酬,这种“廉价”的政府在世界上是没有的。新加坡1985年的政府工作人员收入是:总统年薪24.3万美元,总理年薪22.84万美元,部长年薪17.2万美元,常任秘书年薪13.4万美元。而同期美国总统年薪是10万美元,高级公务员年薪是6.58万美元。再看新加坡政府内第四级公务员(从事体力劳动的打字员、司机、杂役人员等)的收入,他们工资收入月平均为10800新元,是产业工人月平均工资约600新元的16倍强。除此之外,新加坡的公务人员还有优厚的福利待遇没有计算在上列数据内(如退休金、假期、医疗照顾、在职培训、贷款等等)。[66]1997年的资料显示,“政府官员在减薪2%-7%的情况下,平均年薪仍达8.84万美元,而同期新加坡人均年收入仅为1.8万美元”。[67]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是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受益者,官员和公务员的薪俸待遇、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十分优厚,使他们丰衣足食。从1972年到1982年,香港对中下级公务员薪金提高了2至2.5倍,以后每年以10%左右的增幅提高工资。而负有反贪重任的廉政公署,其薪金是高于其他部门同级公务人员的。据悉,廉署首席调查主任的月薪起点是80660元(指港元,下关于香港部分同),总调查主任为62055元,高级调查主任为45855元,大学毕业、有2-3年管理经验的调查主任的月薪起点则为24480元。[68]而在1998年9月的统计数据表明:“督导级及以下雇员的工资”平均为11384元。[69]大大低于公务人员的收入水平。而香港政府用于支付个人薪酬的开支也由1990/91年度的234.43亿元、1995/96年度的348.32亿元、1996/97年度的374.04亿元、1997/98年度的401.14亿元、1998/99年度的440.92亿元逐年上升。[70]

  其它国家的高薪养廉措施可以通过下表来对照说明:
薪俸对照表:[71]
  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阿根廷、秘鲁等)也已经在一些特定的敏感领域(例如关税和税收管理部门)采取了一些反腐败的新措施,主要是提高这些领域的公务员工资。这些国家还扩大了工资差异程度以吸引更多的诚实而富有能力的人员。在秘鲁,税收管理部门的公务员水平已经被提高到接近于中央银行部门的工资水平并且比其他领域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要高。在近期还在税收领域引进了一种激励机制,即税收管理部门可以获利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税收部门公务员的平均年龄大大下降。[72]但是这种对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同工不同酬的做法到底是否有负面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观察,目前也没有具体的数据和资料反映其成效,也许这只是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过渡性和探索性的措施。

  2、境外高薪养廉的效果与条件分析

  厚俸养廉作为统治者恩威并用、宽猛相济的怀柔安抚政策,在一些国家确实使许多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减少他们的腐败动机,促使其忠于职守和珍惜自己的工作。“在新加坡任职后的公务员,只要坚持本职工作,不出大的差错,不违法乱纪,就不会被解雇,就可以获得较高工资福利待遇,很多人感到没有必要为获取不法收入而丢掉'金饭碗'。”[73]

  在新加坡的四个等级公职人员中,第一等级的管理文官有200多人,他们既具备最好的文官素质,也是新加坡公务员廉政的表率。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自执政以来,几十年如一日从自身做起,廉洁奉公。他身居陋室,使用自己购买的汽车和住房。他对于自己的家庭成员更是从严要求,他的父亲和其他家人都无官无职,不沾李光耀半点光,几十年的执政使反对派也找不到丝毫把柄。因此,新加坡政府成为世界公认的廉洁高效的政府。香港政府的廉政建设效果也为世人所瞩目,得到了较高的评价。在本文前面引用的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公布的《1998年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报告》第3.34指标中,香港的得分为6.45分,排在加拿大、新加坡、英国之后,而在美国、德国、法国之前。

  当然,我们很难把这些成果完全归结为高薪养廉的结果,这不是事实,高薪养廉要产生其预期的反贪方面的效果,本身也是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的,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关系。有学者把通过“高薪”来达到“养廉”的目的视为一项综合工程中的一个环节,并总结出必须做好“严条件”、“精机构”、“善政体”、“严法纪”四项工作来形成合力,[74]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

  严条件是指要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任职标准、工作质量条件与撤职条件,不能花纳税人的钱来养无用之人,首先就必须把住用人关口,确立公开选拔考试制度,择优录用,如果工作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就应当予以撤换。在新加坡要成为高级官员是非常不容易的,新加坡从早期教育就开始寻找从政人才,对他们进行严格培训,并常常派他们到国外深造,并不计较家庭背景,而重实际能力。[75]“美国法律规定,严禁在公职人员录用考试中泄题等舞弊行为,如果舞弊被查出,要罚款一千美元,或者监禁一年,有的既要罚款,还要监禁。”“英国文官考试每年一次,分考勤与考绩,以考绩为主,考核结论对调薪提级有至关重要的影响。”[76]精机构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必须精简,否则不但无法达到廉洁高效的目的,反而会由于对公职人员支付高薪的巨额财政支出,导致国家难以支撑的经济负担,薪金的分配也无法体现出合理性。精就要求人员的素质要高,人事制度必须有利于有才能的人才脱颖而出,简就要求人数要少,不能允许有机构职责重叠的冗员。善政体也包括了上述两项,而除了这两项外还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要把包括上述两项在内的有效措施制度化、法律化,就是形成政体,而不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例如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回归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它受“高薪养廉”思路的影响,对公务员提供特别优厚的福利待遇,但是由于其浓厚的殖民地色彩,对公务人员的录用、管理、晋升、待遇上不能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政制变化无常,现代公务员制度更不完备,实际上这些丰厚的待遇都被葡萄牙人所享用,而华人不能得到平等的竞争机会,这种严重的殖民地政体和非本地化特点就导致了尽管有高薪养廉制度,但是却政府效率低下,与民众缺乏沟通。[77]严法纪也是一种不能有丝毫忽视的重要手段,属于恩威并施中的“威”,而且它的含义要更广,不仅包括一些惩罚性的法律措施,而且也必须有预防性、保障性的法律措施。在新加坡,由于立法周全而明确,执法严明,使贪污行为很容易被查处,而且还要为此付出相当大的代价,腐败的成本远大于收益。

  除此之外,也必须重视“高薪养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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