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计提减值筹备的资产范围,《企业会计轨制》列举了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等八项资产减值,在适用规模上有所局限。资产减值准则制订后,本来在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划定的资产减值将包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新会计准则规定,可提取减值预备的资产除第8号资产减值中所实用的资产外,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如存货、耗费性生物质产、建造合同造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旧准则着重于工商企业,而新准则进一步扩大到 金融 、农业、房地产等众多范畴,扩展了资产减值的适用范畴。
二、一个不容许:减值确认不得转回
在现行会计制度中,对于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数额内转回,根据我国的实际运行情况剖析,此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把持损益的重要手腕,不利于进步会计信息品质。因而新的资产减值准则第17条明白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当前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新准则做出不许可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减少了会计职员的职业判定,比较合乎我国的国情。
三、二个难点:总部资产的资产组减值丧失的处理跟商誉账面价值的分摊
1.波及总部资产的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
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依据相关总部资产是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辨下列情形进行处理:(1)相关总部资产可能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本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门,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拟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2)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按下列步骤处理:第一,在不斟酌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量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应当参照上述相关总部资产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资产组的情况处理。第二,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局部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第三,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应当参照上述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资产组的情况处理。
2.商誉账面价值的分摊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构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该自购置日起依照公道的方式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摊派至相干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偏颇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道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起因转变了其讲演构造,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形成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摊办法,将商誉从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四、三个新概念:资产组、总部资产、资产组组合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非流动资产请求在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减值。因为一部分资产无公正交易的市场,使得销售净价无奈断定,同时又不提出资产组、资产组合等概念,估算单项资产的预期现金流量也是十分艰苦的,这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很难确定,难以断定某些资产是否产生减值损失的问题。资产减值准则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引入了“资产组”及“总部资产”的概念,使得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能够对企业的全体资产进行估算。在估计可收回金额时,既可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算其可收回金额,也可以资产组或总部资产为基础,估算其可收回金额。这样减值测算方法更加机动、正确,终极使企业肯定的利润更加实在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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