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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社会成本问题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我并不想详细分析这一方式的特性,因为我在早先的文章中已对此作了说明。


  但是,企业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可能的方式。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许很高,尤其是当许多不同活动集中在单个组织的控制之下时更是如此。以可能影响许多从事各种活动的人的烟尘妨害问题为例,其行政成本可能如此之高,以致于在单个企业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的任何企图都是不可能的。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不是建立一套有关各种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调整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而是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之。因此,政府(依靠成文法或更可能通过行政机关)在解决烟尘妨害时,可能颁布可以采用或不许采用的生产方法(例如:应安置防烟尘设备或不得燃烧某种煤或油),或者明确规定特定区域的特定经营范围(如区域管制)。


  实际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但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企业),因为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但通常企业的经营会受到种种制约,因为在它与其他企业竞争时,其他企业可能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同样的活动;还因为,如果行政成本过高,市场交易通常就会代替企业内部的组织。政府如果需要的话,就能完全避开市场,而企业却做不到。企业不得不同它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达成市场协定。正如政府可以征兵或征用财产一样,它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应如何使用。这种权威性方法可以省去许多麻烦(就组织中的行为而言)。进而言之,政府可以依靠警察和其他法律执行机构以确保其管制的实施。


  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或以没有特别的政府力量存在的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而且,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政府在政治压力影响下产生而不受任何竞争机制调节的,有缺陷的限制性和区域性管制,必然会提高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而且这种适用于许多情况的一般管制会在一些显然不适用的情况中实施。基于这些考虑,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也同样也不能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烟尘妨害这类案例中,由于涉及许多人,因而通过市场和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很高。当然,一种进一步的选择是,对问题根本不做任何事情。假定由政府通过行政机制进行管制来群决问题所包含的成本很高(尤其是假定该成本包括政府进行这种干预所带来的所有结果),无疑,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假定,来自管制的带有害效应的行为的收益将少于政府管制所包含的成本。


  本节对有害效应问题的讨论(考虑了市场交易的成本)是很不够的。但这至少可使人们明白,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实际上,对政策问题要得出满意的观点,就得进行耐心的研究,以确定市场、企业和政府是如何解决有害效应问题的。经济学家需要研究中间人在联络当事人方面的作用,限制性契约的效力,大规模不动产开发公司的问题以及政府的区域规划及其他管制行为的实施。我确信,经济学家和决策者一般都有过高估计政府管制的优点的倾向。但这种观点即使成立,也只不过是建议应减少政府管制,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分界线应定在哪里。在我看来,似乎必须通过对以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算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但如果以有缺陷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这种研究是不理想的。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学方法来研究问题。

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

  第五节的讨论不仅阐述了观点,而且提供了对有害效应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的概要。所举的案例虽说都发生在英国,但要选择美国的案例也很容易,并且论证的特征也完全相同。当然,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则所有问题(衡平法问题除外)就是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充分界定和对法律行为的后果的预测。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因此,看来法院应该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考虑这些后果,只要这不会给法律本身带来过多的不确定性就行。甚至当有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改变权利的法律界定时,显然也需要尽量减少这种交易,从而减少进行这种交易的资源耗费。


  尽管详细研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前提条件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我一直没能这样做。然而,粗略的研究中也显而易见,法院常常承认他们的判决具有经济含义,并意识到问题的相互性(而许多经济学家却没有意识到)。而且,他们一贯在判决中将这些经济含义与其他因素一起考虑。在这方面,美国的学者以比英国的同行更明确的方式阐述了该问题。于是,引用普罗瑟论侵权问题的话来说就是,一个人可能以对邻人的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他所开的工厂产生的噪声和烟尘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适。只有在他的行为不合理时——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言(着重号是引者加的),它才构成妨害。正如一个在小镇上制造蜡烛的古老案例中所说的,“事情的效用决定了争端的解决”。


  世界上总得有工厂、冶炼厂、炼油厂、有噪声的机器和爆破声,甚至在它们给毗邻的人们带来不便时,也要求原告为了大众利益而忍受出现的并非不合理的不舒适。


  典型的英国学者并没有如此明确地指出效用与所导致的损害之间的比较,在决定是否将有害结果视为妨害时是一个基本因素。但类似的观点(只是没有用很明确的话来表述),还是可以发现的。法院认定有害结果必须是严重的这一理论,无疑部分地反映了总有一些收益会抵销有害后果这一事实、从个人案件的报告中看,显然法官们清楚地意识到了授予禁令或判定赔偿金给当事人带来的得失。于是,在拒绝阻止妨碍视线的新建筑时,法官指出:


  据我所知,没有一条普通法的一股规则……说过,某建筑挡住他人的视线是一种妨害。如果真是妨害,就不存在大城镇了,从而我就得对该城镇的所有新建筑下禁令。……


  在“韦伯诉伯德”一案中,法官认定,校舍建在紧靠风车的地方,阻挡了空气流通,从而妨碍其工作,并不构成妨害。而一个早期案例的判决似乎与此相反。盖尔评论道:


  在伦敦的旧地图上,一排风车出现在伦敦北部高地,也许在詹姆斯国王时期,建房过分靠近风车而影响其转动是危险的,因为这会影响对城市的食物供应。


  在第五节讨论过的“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一案中,显然法官考虑了不同判决的经济后果。如果他们根据这一原则处理问题,其结果将带来极大的不便,因为某人可以进入诸如伯曼德塞制革厂,或者进人其他用于特定行业的或有噪声和有难闻气味的厂区,并在那里的某空地上建一幢住宅以阻止这种商业和制造业。


  法官回答说:


  决定某事是否构成妨害,并不仅仅依靠对事物本身抽象的考虑,还要考虑其环境。在贝尔格雷夫广场构成妨害的事,在伯曼德塞就不一定。在某地区由某商人或工厂主以特定和已有方式从事某特定商业和制造业,这并不构成公共妨害。法官和陪审团将有充分理由发现,并确信会发现,在该地区从事商业和制造业并不是一种私人的和可诉讼的错误。


  在决定某事是否构成妨害时,与邻居有关的特性是肯定要确认的。


  讨厌车辆噪声的人不应将其住所设在大城市的中心地区。喜欢宁静生活的人不应生活在制造锅炉或蒸汽船的工厂区。


  所出现的情况一直被称为“法定的计划和分区制”。当然,在确定适用标准时往往困难重重。


  在“亚当斯诉厄赛尔”一案中可发现一件饶有趣味的事。此案涉及一家煎鱼店,它设在工人区,但靠近“一个身份较高的人”的住所。英格兰没有土豆鱼片是问题的前提条件,这一点显然相当重要。法官指出:


  一项禁令对于被告和在他店里获得食物的穷人来说,无疑是一大打击。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并不是说被告不能在附近另一个更合适的地方开店营业,这决不意味着,煎鱼店在一个地方是妨害,在另一个地方也是妨害。


  事实上,限制厄赛尔先生经营煎鱼店的禁令甚至不能扩展到整条街。他可以将店移到“身份较低者”的住所旁。毫无疑问,当地居民将认为油煎土豆鱼片要比原告描绘的弥漫的油煎味和“雾气”更重要。假如“附近更合适的地方”不存在,那么此案就难以解决,判决就会有所不同。“穷人”将吃什么东西呢?没有一个英国法官会说:“让他们吃蛋糕吧。”


  许多法院并非总是很清楚地意识到许多案件中所提出的经济学问题。但似乎在解释诸如“合理性”或“普通的和经常的使用方法”此类名词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案件中的经济学问题,也许这多半是无意识的和不太明确的。在这方面,上诉法院对“安德烈亚诉塞尔弗里奇有限公司”一案的判决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在此案中,(在威格莫尔街上的)一家旅店座落在某一飞地上,该地区的其余部分由塞尔弗里奇有限公司占据,该公司准备拆毁当地现存的建筑物进行再建。由于拆房的噪声和灰尘使该旅店顾客锐减,店主起诉要求塞尔弗里奇公司赔偿损失。初审法院判决旅店应得到4500英镑的损害赔偿费。后来,此案告到上诉法院。


  在初审法院判决旅店主人有合法权利的法官说道:


  我并不认为被告在原先经营的地点所做的事是以通常的利用和占据土地或房屋的方式进行的。在我国,挖掘60英尺深的地基然后建上用铆钉固定的钢结构的建筑,这是非同寻常的。……我想,在我国像被告那样在进行第二次经营时——即拆除他们不得不拆除的所有房屋时,也不是通常的使用土地的方法,我认为,其中有五至六所房屋可用气锤拆除。


  威尔弗雷德·格林爵土在上诉法院辩护时,首先提醒说:


  当一个人在进行拆除和重建这类工作时,任何人都不得不忍受某种不适,因为这种工作不可能不带来一定的噪声和灰尘。因此,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并以此来看待干预的规则。……


  然后他谈到先前的判决:


  我很尊重这位阅历丰富的法官,但我觉得他并没有从正确的角度研究这一问题,对我来说,似乎不可能说……被告公司在其工作中所进行的拆除、挖掘、重建具有不寻常的性质,以致于使我所提到的限制条件不能在该工作中起作用。我似乎感到。当规则说到对土地的一般和通常的使用时,并不意味着通过一些途径使用土地和建房的方法是具有永久性的。随着时光流逝,新的发明或新的方法使土地的使用更有效益,或向地下要地,或向空中要地。从其他观点看,这是否是人们所企求的事与本案无关;但在使用你自己的土地时,造房时选择什么样式、地基多深、高度如何才为合理,就当时情况和发展而言,这构成了对土地正常使用的一部分。……旅店里的客人很容易发怒。人们到该旅店已习惯于宁静,结果发现附近在拆除旧房,建造新房,自然会以为这座旅店的优点已经消失,这对原告来说是很不幸的,但假定被告所做的并没有什么错,假定被告公司在拆旧建新时尽管产生了噪声,但采用了合理的技术,采纳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对邻居并没有产生妨害,这样,即便原告失去了所有的主顾,他也没有理由抱怨,……(但那些)人说他们对邻居的干预是正当的,因为他们的工作是正常的,他们在特殊责任的引导下……采取了合理而适当的谨慎和技术,这样说是不对的:“没人抱怨,我们就继续做我们所喜欢做的!”……他们的责任是采取适当的谨慎指他并将妨害减至最低点,他们这样说是没有什么结果的:“但这意味着我们将放慢工作,不像我们所喜欢做的那样,或者说这将使我们付出一些额外的代价,”所有这些都是常识意义上和程度上的问题,而且很清楚,就防止妨害而言,要求人们工作进度如此之慢,或代价如此之高,而且其成本和带来的麻烦令人望而却步,这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公司的态度似乎只能是继续干,直到有人抱怨。进而言之,如果公司的工作与邻居的舒适确有冲突,而公司按其想法和便利来加紧工作的愿望占了上风。这……就没有履行使用合理的谨慎和技术的义务。……结果将是……原告蒙受了一种可诉讼的妨害。……她有权基于这些原则得到一笔可观的而不是数目很小的钱。……但在计算这笔钱时,……我不考虑顾客的任何减少,……虽然这可能归因于旅店后面工程的进行而失去的舒适……


  结果,损害赔偿费从4500英镑减到1000英镑:


  迄今为止,本节所讨论的是法院对有关普通法中的妨害问题的判决。由于成文法的制定,该领域的权利界定也随之而来。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都假定,在这一顿域,政府活动的目的是把普通法不认为是妨害的活动认定为妨害,以此来扩大妨害法的范围。而且毫无疑问,有些法规(如公共健康法)便有此效果。但并不是所有的政府立法都是如此。在这一领域,许多立法的效果是保护工商企业不受那些因受损害而提出各种要求的人的影响。因此,还存在着许多合法的妨害。


  霍尔斯伯里的《英国法律》一书对此立场做了总结。


  当立法机关认定一件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的事,或授权在特定地点为特定目标做某事,或授予意在执行的权力时,尽管立法机关保留了一些对行使权力的裁决权,但对于在贯彻法律授权中不可避免的妨害或损害,在普通法上不构成诉讼。不论引起损害的行为是为公众目的还是为私人利益,情况都是如此。立法机关授权个人可以行使某些权力所做的事,例如按照贸易委员会的规定所做的事,应该被看作是有法律根据的。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行使法定权利的个人似乎不能因为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行动就可能使损害降为最少而对之负责。


  下面的例子就是对授权行为有免于承担责任的自由的一个说明。


  就水偏离水道、水管、排水沟、运河而淹没土地的情形而言,诉讼并没有对在无过错情况下行使授权的机构产生不利,下面这些情况况也同样:下水道里排出的臭气;马路上的积物覆在阴沟上;铁路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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