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申贺〖HT4”SS〗
家庭是个能动的要素,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的。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与近代一百多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一进一是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中国农村的家庭,也是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从事自给自足小农生产的传统家庭。其间除近现代的太平天国革命、戊戍维新、辛亥革命、“五四运动”,以及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传统家庭的某些方面受到一些冲击外,从本质上来讲(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化。这种传统家庭的主要特征是:①从事自给自足单一的农业生产,既是生产的基本单位,又是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名符其实的社会细胞;②父亲,父家长拥有权威,结婚的目的是为了生儿育女(特别是生儿子)传宗接代;③婚姻缔结的方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全由父母包办,强调“门当户对”;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推崇夫唱妇随;⑤崇高大家庭,家庭结构比今天相对大些,家庭关系也比较复杂,以父子关系为中心;⑥男尊女卑,重男轻女,在贞操观方面实行两个标准,男性可以内妾、嫖妓,女性却要婚前婚后守贞从一而终;⑦受神权、族权、父权、夫权四权统治。它以封建的土地私有制这个经济基础没有被摧毁,所以这种传统家庭从本质上讲也就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化。
全 国解放后,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消除了封建家庭制存在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建立,首先政治制度变了。颁布了新《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规定了家庭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为中国农村家庭的变迁,开辟了道路。特别是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中国农村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产业结构有了改变,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冲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格局,进入了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迅速转型的转型期。中国农村的家庭,发生了急剧变化,都已经或正在发生显著变迁。
[BT1]家庭功能的变迁
在长期静态的农业社会里,中国农村家庭具有生活、生育、教育、抚养、赡养、消费、感情交流、性、文化娱乐、政治、宗教(教民家庭)等等功能,凡人生基本生存需要,家庭几乎都能不同程度的予以满足。这诸多的功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基本上没发生什么质的变化。就是在解放初期,虽然政治制度变了,但由于生产方式没有变,仍然是自然经济的小农生产方式,家庭的功能除政治功能不复存在外,其他功能也没什么大变化。在农村家庭功能中,生产功能是起主导作用的核心功能。它决定影响着其他功能的发挥与变化。同时,家庭生产功能一旦发生变化,家庭结构、家庭关系等等或迟或早也要变化。家庭生产功能的变化,是中国农村家庭最重要的变化,是研究社会影响家庭变迁的突破口。
解放以来,家庭的生产功能走过了一条加强〖CD2〗取消〖CD2〗恢复并进一步加强〖CD2〗逐渐减弱消失(现正进行着)的曲折道路。在每一个阶段,都牵动了家庭其他功能跟着变化。1950年至1955年,即单干、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生产方式虽没有大变化,但由于农民经过土地改革分到了土地、房屋、牲畜和农具,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劳动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家庭的生产功能较解放前有很大加强,收入也大大增加。家庭的消费和生育功能也开始活跃起来。
1956年到1978年,即高级社和人民公社阶段,农民的土地、牲畜及大农具都入了社,农民变成了社员,靠工分吃饭,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村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由生产队、大队和公社的各级干部负责管理。农民家庭除少量自留地和副业外,不再与生产直接发生联系,而是以个人(劳动力)的身分同生产发生关系。农民家庭的生产功能被取消了,失去了直接从事生产的对象和手段,特别是1958年和1959年两年,大跃进、大炼钢铁、瞎指挥、刮“共产风”,搞“一平二调”,办公“公共食堂”、托儿所、敬老院,家庭的消费,教育和赡养功能也被弄得支离破碎,使得整个农村家庭,成为一种功能稳乱、很不完备的社会细胞。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公布后,除生产功能外,家庭的其他功能又逐渐恢复。在“文化大革命”中,又大割“资本主义尾巴”,把农民的一点点自留地的极有限的副业几乎全割掉了。这种农村家庭生产功能的完全丧失,纯系用强制的行政手段,人为加以取消的。违背了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必然遭受惩罚。在吃“大锅饭”的局面下,农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干活磨洋工、出工不出力,严重损伤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减少,使农村家庭的消费功能等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从1979年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至今,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这个阶段将继续相当长的时期。由于农村从集体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有了生产、经营的自由权和产品的支配权。农民生产出的成果,“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调动了劳动生产积极性。农民家庭的生产和经营功能,得到恢复并进一步加强。
众所周知,改革后农村家庭的生产和经营功能,绝不像解放初期那样只是简单地加强,而是有了新的重要变化。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对农村产业结构也进行了调整,改变了以往只从事单一农业生产的状况,发展第二、三产业,促进农、工、商等等各业并举。特别是乡镇企业,迅速兴起。大批农业劳动力和农业人口,陆续向非农业转移。农业商品经济,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样一来,做为农村家庭核心功能的生产功能,除了加强的一面,又有减弱的一面。在改革的初期,除少数原来社办企业就比较发达的农村外,全国第一步主要是加强。第二步随着改革的深入,出现两种情况,一些乡镇企业仍不发达地区或村庄,还是以从事单一的种植业为主,家庭的生产功能在继续加强。而第二、第三产业逐渐发展起来的地区或村庄,由于劳动力一批批转到乡镇企业等生产和经营中去,家庭的生产功能则慢慢减弱,乃至完全消失。那些夫妻双方都成了乡镇企业职工的家庭,家庭的生产功能已不复存在,其家庭也就由一个兼生产和生活于一身的基本单位,变成了一个单纯的生活单位,同今天城市里的家庭相似。这种家庭生产功能的消失,与人民公社时期的人为取消,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在生产方式改变、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自然而然实现的。是农村迈向工业化、城市(镇)化的结果。家庭生产功能的减弱直至消失,不仅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和村庄,起步早晚有很大的差异,就是在同一区或同一村庄里,各个不同的家庭情况也很不一样。有些家庭的生产功能开始减弱甚至消失。另有一些家庭非旦不减弱反而在加强(从事单一种植业的家庭)。一般来讲,减弱都有个过程,先是亦农亦工(商),以农为主,逐渐发展为农、工并重,再发展为亦工亦农,以工为主,最后发展为脱农,不过,就是乡镇企业最发达的村庄,最后也总要留下一定数量从事规模生产经营的农户,如种植专业户等。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家庭生产功能的逐渐减弱乃至消失的过程,是农村社会转型、生产方式变革的体现,是农村家庭带有本质性的重大变迁。从家庭制度的变迁来看,这类地区正处于新旧家庭制度交替的临界期。它将导致家庭生产方式、家庭关系、家庭观念发生一系列变化,最后也将使家庭结构类型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伴随家庭生产功能的变化,家庭收入大大增加,家庭的其他功能发生了突出的变化。建房热就是其一。家庭耐用消费品的增长,是家庭消费功能变化的另一重要表现。此外,家庭的生育功能也有变化,在以农业为主的地区主要是加强,超生现象比较严重,对计划生育冲击很大,在经济发达地区开始重视优生优良,生育功能有所减弱,教育功能加强。家庭的赡养功能,总的讲都有增强,情况是好的。但由于老人在家中地位的下降,老一代的生活水平普遍较年轻的一代低。
〖BT1]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类型的变迁
所谓家庭规模,是指家庭拥有的人口数量。一个家庭拥有的人口数量越多,家庭的规模也就越大,反之,则家庭的规模也就越小。根史学界考证,中国从公元2元(西汉元始二年)到公元1911年(清宣统三年)的1900多年间,有典籍可考,能推算出比较可信家庭人口数的,计有71人,其均值为4.95人。其中家庭平均在4-7人之间的就有55次,8人以上的只有一次,1911年全国家庭的平均数为 5.17人。一般讲家庭规模,多指家庭户的规模,在中国农村,户和家基本一样,但也有少数不一致。解放以后,中国农村家庭户的规模与以前相比,明显缩小了,减少1人左右。从1947年到1953年人口普查,短短6年间,家庭户规模的剧减与人口减员可能有一定关系,但不是主要的。人口出生率也不会是影响户无论规模缩小的主要因素。因为解放前夕即使战乱出生率低此,绝不影响户均规模锐减。它主要是因为解放后实行了土地改革,贫苦农民分到了土地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与部分生活资料,分家建立新家的增多。一些封建大家庭也多解体,重新组成一些小家庭,致使小家庭一度增长较多,导致家庭户规模急剧下降。但从1953年到1982年,在三次人口普查中,农村家庭户的规模是缓慢增长的。农村改革后又开始缩小。原因既有家庭结构类型小型化的因素,又有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因素。70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到改革初期,农村人口出生率有所下降。
家庭结构类型是家庭的整体形态,具体分有单身、夫妻、核心、单亲、立干、隔代、联合、其他等各种类型的家庭。家庭结构类型的大小,关系复杂与否,由家庭拥有的夫妻对数和代际层次多寡所决定。家庭结构类型的变化是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社会因素的影响。二是家庭生命周期的影响。
中国农村家庭的结构类型,在解放以来,特别是农村改革后,也发生了不少变化。
整个家庭结构类型,有逐渐走向小型化的趋势。核心家庭、夫妻家庭、单亲家庭增长,便是小型化的具体表现。另外,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的人口构成,日益减少到最小数量,也是表现之一。家庭结构类型的小型化,是当前农村家庭结构发生的最重要的变迁,它反映了农村家庭人际关系日趋简单,有利于发挥家庭民主和减少矛盾,是农村社会发展的结果,同农村实现现代化的过程是相适应的。
〖BT1]家庭人际关系的变迁
全国解放后,1950年公布实施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1954年制定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规定了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关怀、互相尊重、互相扶助,团结合作同志式的平等关系。传统家庭那种丈夫视妻子为私有财产,父母视子女为私有财产,婆婆统治媳妇、男尊女卑、长尊幼卑等等不平等的关系,被废除了。1956年开始的农业合作化(高级社)和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化运动,生产资料公有(集体所有)取代了农民家庭的私有,农民家庭丧失了生产经营这一核心功能。自此直到1979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20多年间,农村家庭在形式上已与城市差不多,只是生活的基本单位了。这在客观上起到了降低家长权威的作用,有助于家庭民主、平等人际关系的建立。再加上长期以来不断在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家庭成员民主、平等 的观念,日益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但由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生产发展缓慢,农村经济长时期停留在自给自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商品经济不发展,经济文化比较落后,使家庭人际关系的民主与平等受到很大大限制,进展迟缓。法律规定的东西与现实生活实际之间,存在着小差距。越是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存在的差距也就越大,农民家庭中传统家庭的某些特征表现得也就越多。如丈夫的大男子主义和家长作风,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包办,对子女职业选择五受教育问题干涉等等,也就显得更加严重。
家庭人际关系的变迁,重要的标志是家庭权力结构的变化和角色模式的重新调整,在14省(市)农村家庭调查中,家庭权力结构的变化是明显的,从事何种生产,买生产资料,买大型家俱和耐用消费品、孩子教育、对孩子职业、日常生活开支、储蓄和投资、借款、日常文化开支、谁出任当家人等11项家庭事务由谁来决定中,1986年与1978年相比,发生了明显变化。今天中国农村家庭的当家人,虽然也有些女性但绝大多数还是男性。统计数据表明,当家长(多是丈夫)对家庭事务的阅览室权仍比较大,到1986年在11项家庭事务中,决定权占42.5%到46.7%之间的有4项,占31.1%到35.9%的2项,占26.5%至29.5%的有2项,占9.3%至16%之间的有3项。尽管如此,同改革前的1978年对比,在11项家庭事务中,由当家人决定所占的百分比,在11项家庭事务中,由当家人决定所占的百分比,除买生产资料一项略有增加外,其余10项都减少了,减少0.1%至5.5%不等。说明当家人决定家庭事务的权力下降了。这种权力下降,固然包含着因男性当家人有人外出从事工业或做劳务,无暇顾及家庭事务的因素在内。与此同时,由当家人夫妻共同决定的,大11项家庭事务中,1986年也均比1978年增加,增加了5.3%至11.7%不等。1986年由夫妻共同决定占50.9%至82.2%的有7项,占40.1%至49.0%的3项。说明当家人夫妻共同决定家庭事务的权力上升。由当家人配偶(绝大多数是妻子)决定的,在11项家庭事务中,1986年也均比1978年增加,增加了0.2%至1.2%不等。说明当家人妻子对家庭事务的决定权提高,尽管提高的比例还不大。由此可见,改革后的中国农村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向民主、平权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夫妻共同决定家庭事务的比例,都已超过一半以上。
由当家人的父母或公婆及岳父母决定的,在11项家庭事务中,1986年均比1987年减少,且减少的比例较大。1978年由当家人父母或公婆决定的,在11项中都占到5.4%至7.5%之间,可到了1986年除谁出任当家人一项还占2.1%外,其余10项都降到了1.3%以下,1978年由当家人岳父母决定的,11项都占0.1%到0.2%之间,而1986年除4项还占0.1%到0.2%之间外,其余都降到了零。造成老年人决定家庭事务权力比例的下降,原因有二:一是由联合家庭、主干家庭减少所致,二是老年人在家中的权力地位大大下降。二者相比,后者是最主要的。改革以后,农村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农村家庭要组织管理生产和生活,要在商品经济发展中互相竞争,有无文化科学知识、思想是否解放、有无创新精神,已成家庭能否致富的关键,靠老经验、传统的一套已经行不通。在家庭中能者当家、能者决定家庭事务,成为事在必行。老者为尊,老年人(特别是父亲)当然应为一家之长,当然应对家庭事务有最大的决定权,已为时代所不容。于是普遍发生权力下移,由老一代手中转入下一代手中。老年失去了在家庭中昔日所拥有的权力和地位。在杨善华对上海郊区、北京郊区和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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