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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发毕业论文-家庭方面的社会功能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助组织,以为父母送终之用。
孤儿寡妇是社会上最弱者之一。一些妇女夫亡子幼,由于无力支撑家门,往往以
再醮和招夫为出路。孤儿从其母再醮者,“名为代养子”,有死带、活带之分,“活
带者预于财礼内扣除抚养费用,子女长大归宗。死带者为其子女为后夫子女,易名改
姓永不归宗”。[②③]不愿改嫁的孀妇,多招夫以抚子养老。湖北京山等四、五个县
实行有限度招婿称之为“出舍”,“合同内载明出舍年限,或十年,或八年,或抚女
家幼子成人,或俟女家父母丧葬”,即携妇归宗。[②④]寡妇再嫁一向遭社会的歧视
和刁难,但在一些地区和一定情况下,她们的合理权益也得到社会的承认。例如,直
隶临榆县等地,寡妇的财产有自主权,其“无依而富有田产,自己不能守业,虽有近
族但是析居各爨,非经孤儿寡母自请代为管照家业者,亲族不能干涉”。河南陕县等
地方孀妇招夫有自主权,“妇女发夫物故,其妇得自由招入外姓无妇之夫,家族不能
干涉”。山东聊城等地,赘婿归宗不但须女方家族同意,且须妇女本人同意。[②⑤]
福建漳平等地,有一种特别习惯即“作伙”,寡妇可“招一男子同居,以后双方合意
,再请家长立约招婿,否则妇人随时可以将作伙男子驱逐”。此外,湖北、陕西、福
建等地都有“招夫养夫”的习惯,若男子有残疾不能养家,可由妻子招一后夫同住,
扶养前夫和子女。[②⑥]这些与中国传统礼教相悖的习惯,多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形
成的,且并非广泛流行。
残疾之人的抚育,在当时的社会里,主要是家庭的责任。一般习惯,如盲者、哑
者、跛者、有心疾者,凡丧失自主能力的残疾人,“其财产恒由切近亲族代为管理滋
息,俾供衣服饮食医药等费。若无财产者,亦由切近亲族代为抚养,不令失所”。[②
⑦]
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事业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的。当社会还未发达到相当水
平的时候,家庭就成了这些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法律在这些方面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
,人们是靠各地长期流传的习惯来行事的,充分显示了习惯在约束家庭实现赡养、抚
育与救助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 对家庭与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
调节家庭之间、家庭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家庭的自律、家庭间的互助与互
利,以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也是民事习惯的重要功能之一。
1、通过自律维护社会公益。社会公共利益有时是以影响甚至损害家庭利益为前
提的,特殊情况下,一些家庭需要为公共利益作出某种牺牲。人们所以能够承担这些
义务,除了法律与道德的约束,还有习惯的自律作用。例如“拆屋救险”,不少地方
凡“遇水盛涨,圩埂若将破裂,……即将最近人民住屋拆去,用其木柱作桩,木板作
壁为障,以救护险处,并不给还屋价”。[②⑧]又如,毗连驿道的地亩当驿道有障碍
不便通行时,得允许绕行田地,“虽蹴损禾稼,亦不负赔偿之责”。[②⑨]再如暴雨
成灾时,低处地负有承水义务,高处地亩自然流下之水,低处地不得任意防阻。[③⑩
]各地还自发形成了一些维护本地区公益的禁忌,如在他人房院前建筑房屋围墙,须为
他人预留通行道路,俗称“过路风”。西北陕甘等干旱地区水贵如油,灌溉水的分配
大多燃香记时,由公推的轮头、水甲秉公分配,不得任意擅自引灌。安徽有些地方,
初冬“自动禁猎”。来安等地,因野鸭天鹅鸿雁等飞鸟集于圩田,可遗粪沃土,猎户
不能擅自强猎就成为惯例。湖南安化掘取冬笋的习惯是“每年冬至以前,无论何人山
地其所生之笋均可任人掘取”,“若冬至以后,匪特不许他人掘取,即所有人亦不得
擅行掘取”。考其原因,前则生笋太多不掘有碍竹子生长,后则再掘竹子易受损伤。
湖南湘西种植桐茶之地,历来有立桐茶约的习惯,数村或十余村共约当年桐子和茶子
摘收日期,约条立牌于各村要道。[③①]最为普遍的是,在农作物成熟之际,很多地
方自发成立“青苗会”、“看青会”、“看棉花会”,结社订立规则,预防人畜损害
庄稼;或订立拾青、拾棉花的起始时间,以维护生产者的共同利益。
2、通过合作实现家庭间的互助与互利。由于很多事情非一家一户所能解决,家
庭间的合作就显得十分必要。为了抵御自然灾害,南北各地历来都有设立义仓、社仓
之举,于每年青黄不接或大灾之年,出借或救济缺粮之户。山东一些地方成立“积粮
社”的目的则与此不同,主要为了合力购地。若干贫困农户合资购买少量土地,共同
耕种,收获所得全部积存,用以生息购地,然后均分各家。又有“帮牛腿”之法,即
无力独自养牛之户,给有牛户出牛价三分之一或一半,以得用牛之权。家庭之间相助
最为广泛的是婚嫁丧葬两件大事,即红白喜事,不少地方采取了结“红白会”的形式
。红会是为办喜事而结的,有的称“登科社”(俗称娶妻为小登科),有的称“红礼
社”、“红帽会”。几十家为一社,公推一社首,无论谁家之子娶亲,社友各家出钱
若干为助,直至各家均已完婚。“白会”是为给老人送终安葬而结的,各地称呼有荣
寿社、长寿会、孝衣会、孝义会、孝帽会、白礼会、义助会、灯笼会、老人会、板会
等不一而足,功能与运作方式如登科社。山东荷泽、曹县等地还有“油蜡年货会”,
亦称“灶爷会”,此会每月初一、十五或初五、二十日为会期,会员交会款,至年终
分配以购置年货。[③②]以上均为贫寒家庭之间互助互利的习惯作法,多是自发组织
的。此外,各地的摇会、齐摇会、请钱会、积金会、拔会等名目,与以上诸会不尽相
同,因会首可集巨资,集取办法亦很复杂,故不应在此列。
可以看出,以上各类民事习惯具有很强的规范与调节功能。它通过自律、自卫、
互助等手段调节各方与各个家庭的关系,既保护了家庭利益及社会公益,又可以预防
和避免很多因利害关系引发的冲突与纠纷,维护社区内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同时也
有助于社会公德的培养。
综上所述,对于稳定家庭来说,民事习惯具有多方面功能。主要表现于承嗣方面
的控制功能,财产的分配与保护功能,对老弱孤残的赡养抚育功能,对家庭与社会的
调节功能等。当然,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中国传统的乡遂之治。从各种民事事件
的公断程序,到各地的公社甲会应社的首领、社仓义仓的仓领、管水的轮头总甲及各
种会首的产生方法,以及办事的依据与习惯看,都可证明这一点。有些地方或许还多
少受到了近代兴起的地方自治的影响。
近代以来,民事习惯作用于家庭与社会的过程,显现了以下特点:(一)大量习
惯作法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是传统文化的积淀。但在一些问题的处理
上,却往往与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尽相同。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民事习惯顺
应时代也在发生变化。(二)一般情况下,民事习惯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但是,
有些民事习惯并不与法律相一致,甚至相悖,官方对此往往予以默认,百姓则视为理
所当然。(三)各地的民事习惯在诸多方面有相同相近之处,具有普遍性。但是由于
中国幅员广大,各地历史发展不尽相同,民风各异,各地的民事习惯又呈现出地域差
别,具有各自的特殊性。
应该承认,民事习惯在稳定家庭与社会中起了重要作用。在诸多的民事习惯中,
不少方面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如尊老爱幼、扶危济困、邻里和睦、急公好
义等等,对于这些我们应该给予积极的转换,充实进新的时代内涵,加以发扬光大。
但也必须指出,诸多的民事习惯毕竟是在长期的专制社会、人治社会中形成的,其中
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封建性的糟粕,体现了陈腐的道德观念。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
民事习惯又往往成为向法制社会迈进的障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认真加以注意的。
注释
[①]董世芳:《民法概要》,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2页。
[②]1928年中国第一部民法第一条。转引自林纪东《法学通论》第31页。
[③]张晋藩:《法史鉴略》,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页。
[④]《礼记·昏义》。
[⑤]《民事习惯大全》,1923年广益书局出版,第三篇亲属第七类兼祧之习
惯第19、12、23页。
[⑥]《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司法行政部印行,第1661页。
[⑦]《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六类亲子习惯第6、13、14页。
[⑧]《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六类第14、19页。
[⑨]《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六类第8、12—15页。
[⑩]《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六类第12页,第七类第24—27页。
[①①]《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294页,《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六
类第11页。
[①②]《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一类家长及家属第2页。
[①③]《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五类亲权第4—5页。
[①④]《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二类养赡之习惯第4—5页。
[①⑤]《民事习惯大全》第五篇继承第一类继承之习惯第7页。
[①⑥]《民事习惯大全》第五篇第二类诸子分产之区别第14—15页。
[①⑦]《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462页。
[①⑧]《民事习惯大全》第五篇第一类第4、5页,第二类第15、16页。
[①⑨]《民事习惯大全》第四篇婚姻第十六类再醮及霜妇招夫之习惯第40、4
1页。
[②⑩]《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六类第21页。
[②①]《孟子·梁惠王上》。
[②②]《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八类招婿承嗣之习惯第25、28页,第四篇
第十六类第45页。
[②③]《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三类亲属会第5页。
[②④]《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八类第25—26页。
[②⑤]《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294、1386、1395页。
[②⑥]《民事习惯大全》第四篇第十六类、第十七类第43、46页。
[②⑦]《民事习惯大全》第三篇第四类扶养之义务第5—6页。
[②⑧]《民事习惯大全》第六篇杂录第二类物权及债权之习惯第22页。
[②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674页。
[③⑩]《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621、678、700页。
[③①]《民事习惯大全》第六篇第二类第22页,《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
669、675、613、601页。
[③②]《民事习惯大全》第六篇第一类民律总则第18页,第三类婚姻之习惯第
28、33页;《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第237、786、787、241、79
2页。*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礻加湮右
【责任编辑】陈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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